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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行为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涉嫌危害金融秩序与安全,故司法应平衡好“自治”和“管制”的双重目标,优化对职业放贷行为的司法规制.一方面,在职业放贷行为认定中,应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严格认定职业放贷行为,以维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在认定职业放贷行为后,可依《民法典》第153条,以规范目的 探寻为进路,通过利益衡量判定职业放贷行为无效;并依《民法典》第157条来具体确定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否定职业放贷人利息请求权和资金占用使用费请求权,严格限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最终实现“管制”目的 ,维护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