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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居住在某市某小区顶楼的王某,因房屋楼顶漏水,便找来经营防水材料门市部的孙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屋顶防水维修。2013年8月,孙某组织维修人员,自带机械设备和防水材料,到王某家楼顶做防水维修。孙某在用吊运机吊砂的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不慎坠落楼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3年11月,孙某的家属陈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万余元。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孙某经营的防水材料门市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防水施工资质。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3万余元。宣判后,王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且自己根本不知道要对孙某的作业资质进行审查,遂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构成了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合同法律关系。孙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防水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承揽防水作业,操作自带的设备,在未能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导致自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孙某防水作业资质、营业执照以及高空作业安全证件的情况下,选孙某做防水,存在选任过错,故对孙某的损害应负与其过错相当的30%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时,王某辩称,楼顶长期漏水,找物业维修,是物业发出《通知》让其联系人员来维修房顶,另外,在选任之前要看施工资质和高空安全作业证件已超过自己的认知能力水平。二审法院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物业准备维修楼顶,要求各住户拆除太阳能,而不是通知由住户自己维修。原告王某认为自己是受物业所托聘请房顶维修者不成立,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与查明事实不符。王某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
提醒广大读者:寻求防水维修时,应当审查承揽人的资质,寻找具有防水施工资质的专业企业,尽到选任的责任,否则出现意外、发生事故时,定作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住在某市某小区顶楼的王某,因房屋楼顶漏水,便找来经营防水材料门市部的孙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屋顶防水维修。2013年8月,孙某组织维修人员,自带机械设备和防水材料,到王某家楼顶做防水维修。孙某在用吊运机吊砂的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不慎坠落楼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3年11月,孙某的家属陈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万余元。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孙某经营的防水材料门市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防水施工资质。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3万余元。宣判后,王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且自己根本不知道要对孙某的作业资质进行审查,遂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构成了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合同法律关系。孙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防水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承揽防水作业,操作自带的设备,在未能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导致自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孙某防水作业资质、营业执照以及高空作业安全证件的情况下,选孙某做防水,存在选任过错,故对孙某的损害应负与其过错相当的30%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时,王某辩称,楼顶长期漏水,找物业维修,是物业发出《通知》让其联系人员来维修房顶,另外,在选任之前要看施工资质和高空安全作业证件已超过自己的认知能力水平。二审法院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物业准备维修楼顶,要求各住户拆除太阳能,而不是通知由住户自己维修。原告王某认为自己是受物业所托聘请房顶维修者不成立,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与查明事实不符。王某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
提醒广大读者:寻求防水维修时,应当审查承揽人的资质,寻找具有防水施工资质的专业企业,尽到选任的责任,否则出现意外、发生事故时,定作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