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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权在西方国家产生后,先后在政治层面、宪法层面以及行政法层面得到发展。由于无效行政行为存在理论上和实证上的困境,作为程序性权利的抵抗权也存在诸多困境。因此需要设计行政抵抗权制度构建的路线图,并创设相应的结构模型: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抵抗权制度,完善公民参与机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请求宣告无效之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