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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随着各类社会矛盾的凸显,诉讼外寻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可以说是热度颇高的一个词汇。更有一些地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可谓经验迭出,效果显著。但冷静思之,在感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这股热流之余,笔者却体味到了一丝凉意:立法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有所表态,某些规定甚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有所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