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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定义涵纳了法人本质、团体性特征等重要理论问题,并具有标示立法政策、提供法人判断标准等规范功能。民法典应摒弃传统法人定义,修正发展“有机体说”作为法人本质理论。将法人“团体性”定位为“人与财产的有机结合体”,以“权利能力”揭示法人人格的伦理和法技术基础,并以新法人定义确立法人登记的同时辅之司法确认审查法人资格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