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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店铺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财产性的数字记录,除了具有一般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流通性外,兼具虚拟性与现实性、受限制的可支配性、不确定的期限性和一定的可再现性等特征,是具有财产利益和“虚拟人格”属性、兼具物权的支配排他性和债权的请求权性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权作为新型财产权,是一种权利束,以债为核心、外围辅以对世性的法律关系,本质是债权不可侵害性的法律结构.可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对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保护,立法论上,可设立普遍适用于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集合财产的“财产总则”,涵盖新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解释论上,准用《民法典》物权编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变动规则,赋予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以保障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的实现;准用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关系,处理网络平台与网络商家之间的关系,网络店铺的转租行为必须得到网络平台的明示同意,网络运营商承担着安全保障义务;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客观需要要求我国采取以权益区分为基础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