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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股权的性质存在诸多争议。股权不仅有物权的支配权属性而且又有债权的请求权的属性,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论争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股东所有权说
此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股权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它是将所有权人的意志体現在所有物的利用和处置上,只要所有权人认为对他有利或他愿意,即使在一定时间内或一定条件下是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与其分离,所有权人对财产也不丧失所有权。此说的基本立足点在于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笔者认为所有权说是错误的,首先,其只分析到了所有权与股权的共性之处,即他们所具有的支配权属性,但是对比这两个支配权,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所有权中的支配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的权利;而股权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且必须通过公司才能实现,并且股东行使的股权只能是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其次,虽说股权是由所有权演变而来的,但是股权的所有权说并不能直接体现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所以,股权的所有权说并不能真正反映出股权的实质。
(二)股权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股权的实质为民法中的债权,股东与公司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票或者股东权证等即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股东的股息红利权是一种债务请求权。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慢慢的分离了,随之的结果就是股东所有权被逐渐削弱,股票的作用就只是反应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债权说只是看到了股权与债权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即请求权特征,从而忽视了股权所具有的人身权特征,即股权与债权在本质上的区别。债权说存在的问题是其根本无法解释股东对股份所享有的自由处分权。
(三)股权社员权说
此说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其成员,故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若干类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若干种权利。参考了多数学者的观点后,其将社员所享有的权利界定为社员权,并且又将社员权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我国法学界同样认为股权为社员权一种,我国法学家谢怀轼、梁慧星也持上述观点,认为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共同组成社员权。笔者认为,虽然社员权的某些性质,股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体现,但是单纯地把股权与社员权划等号,此理由是不充分的。这只是看到了股权的人合性的一面,而忽视了其同时具备的资合性;两者的目也是不同的。盈利不是社团的目的,而追求利润则是大部分公司的首要目的。
(四)独立民事权利说
这种学说认为,股权既不同于社员权,亦非单纯的债权或单纯的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这是因为其不但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而且包括公司的管理权,故就其权利形态而言,可称为复合的、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股东通过股权既可以从公司获利又可以对公司进行管理,这说明股权同债权和物权在其权能方面具有交集部分,但股权并不是将与其他权利的交集的部分简单结合而组成的,而是以另一种权利形态与其他权利并存的,是独立的。
总体而言,社员权说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其理由有三:一是公司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权符合社员基于其社员资格取得社员权的特征,且社员资格的取得往往以出资为代价;二是社员权客体表现为财产利益和社团经营管理事务的参与利益,这使得社员权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而股东权恰恰具有此种内容:三是尽管股东将其出资的集合物交由公司机关去经营,单个股东不再亲自去行使对其出资物的所有权,但其结果仍然是团体意志的产物。正是股东凭借其社员资格这种特权,才能在公司产权关系的结构中将股权分解出所谓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加以行使,而这与社员权的行使方式是极为相似的,即股权以通过社团意思机构的方式间接行使。
(一)股东所有权说
此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股权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它是将所有权人的意志体現在所有物的利用和处置上,只要所有权人认为对他有利或他愿意,即使在一定时间内或一定条件下是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与其分离,所有权人对财产也不丧失所有权。此说的基本立足点在于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笔者认为所有权说是错误的,首先,其只分析到了所有权与股权的共性之处,即他们所具有的支配权属性,但是对比这两个支配权,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所有权中的支配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的权利;而股权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且必须通过公司才能实现,并且股东行使的股权只能是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其次,虽说股权是由所有权演变而来的,但是股权的所有权说并不能直接体现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所以,股权的所有权说并不能真正反映出股权的实质。
(二)股权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股权的实质为民法中的债权,股东与公司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票或者股东权证等即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股东的股息红利权是一种债务请求权。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慢慢的分离了,随之的结果就是股东所有权被逐渐削弱,股票的作用就只是反应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债权说只是看到了股权与债权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即请求权特征,从而忽视了股权所具有的人身权特征,即股权与债权在本质上的区别。债权说存在的问题是其根本无法解释股东对股份所享有的自由处分权。
(三)股权社员权说
此说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其成员,故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若干类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若干种权利。参考了多数学者的观点后,其将社员所享有的权利界定为社员权,并且又将社员权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我国法学界同样认为股权为社员权一种,我国法学家谢怀轼、梁慧星也持上述观点,认为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共同组成社员权。笔者认为,虽然社员权的某些性质,股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体现,但是单纯地把股权与社员权划等号,此理由是不充分的。这只是看到了股权的人合性的一面,而忽视了其同时具备的资合性;两者的目也是不同的。盈利不是社团的目的,而追求利润则是大部分公司的首要目的。
(四)独立民事权利说
这种学说认为,股权既不同于社员权,亦非单纯的债权或单纯的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这是因为其不但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而且包括公司的管理权,故就其权利形态而言,可称为复合的、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股东通过股权既可以从公司获利又可以对公司进行管理,这说明股权同债权和物权在其权能方面具有交集部分,但股权并不是将与其他权利的交集的部分简单结合而组成的,而是以另一种权利形态与其他权利并存的,是独立的。
总体而言,社员权说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其理由有三:一是公司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权符合社员基于其社员资格取得社员权的特征,且社员资格的取得往往以出资为代价;二是社员权客体表现为财产利益和社团经营管理事务的参与利益,这使得社员权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而股东权恰恰具有此种内容:三是尽管股东将其出资的集合物交由公司机关去经营,单个股东不再亲自去行使对其出资物的所有权,但其结果仍然是团体意志的产物。正是股东凭借其社员资格这种特权,才能在公司产权关系的结构中将股权分解出所谓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加以行使,而这与社员权的行使方式是极为相似的,即股权以通过社团意思机构的方式间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