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京师法律学堂创办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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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末新政改革的浪潮中,法律教育一度骤然升起并逐渐引起国人的重视。创办于1906年的京师法律学堂,作为近代中国设立的第一所中央官办的法律专门学校,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书写了光辉的一页。它的创办堪称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一大创举,不仅是配合新式法律创制与实施的必要举措,更成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良好开端。在清末民初二十余年间,法律教育盛极一时,曾有一枝独秀之地位,尤以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使法律教育开始逐步走向正规化。作为清末新政教育改革的产物,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为培养近代中国法律专门人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开启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新纪元。

一、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过程


  清末新政改革后,清廷迫于内外压力之下,不得不开始修订法律章程。1902年3月11日,清政府发布修律上谕,由此揭开晚清法律改革的序幕。在上谕中,清政府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等人,慎选熟悉中西方法律之人,呈报入京,听候简派。[1]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等疆臣的举荐之下,伍廷芳和沈家本两人被清廷委任为修订法律大臣。伍、沈二人在清末法学界享誉甚高。伍廷芳出生于新加坡,长期在英国学习法律,并且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的获得者。他精通西方法律制度,对西律有很高的造诣。不久之后,清政府在北京设立修订法律馆,作为修律的专门机构。1904年,伍廷芳来到修订法律馆与时任刑部右侍郎的沈家本共同担负修律的重任。在修律的过程中,伍廷芳深感国内法律人才匮乏,如果创制近代法律,而没有懂得法律之人,那么法律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因此,他极力主张设立隶属于修订法律馆的法律学堂用来进行法律教育,以此为国家培养和造就专门的司法人才。他的建议得到了沈家本的赞同。于是,1905年4月24日,伍廷芳和沈家本联名向清政府呈送《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要求在北京设立法律学堂。在奏折中,伍、沈二人对于制定近代法律的重要性进行详细的阐述,认为当前中国与世界各国通商往来密切,外籍人员在国内各個省份流动频繁,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矛盾与纠纷,如果地方官员不熟悉外国法律,很容易处理失误,最终酿成要案。紧接着,他们在奏折中分析并指出当前国内法律教育的现状,强调培养和造就专门的法律人才对于推行现行新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在他们看来,创设法律学堂不仅可以强国利民,还可以抵御外侮。
  很快,清政府军机处接到皇帝的朱批,指示负责全国教育的学务大臣孙家鼐进行研究。同年8月,孙家鼐向清廷呈奏,认为“伍廷芳等人所请专设法律学堂实为当务之急,自应准如所请”。[3]孙家鼐表示,要全面支持伍、沈等人的要求,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以适应新政改革之所需。他随即要求修订法律馆迅速制订出详细的办学方案。在得到清廷的办学许可后,伍廷芳等人马不停蹄制订《法律学堂章程》,对法律学堂的办学要求及内部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具体规定。经过一年多的筹备,1906年9月,法律学堂正式在北京开学。据时人记载,开学当日清政府捐赠《图书集成》一部,以此表明清政府最高统治者对新政法律事业的支持。[4]在学堂成立伊始,其隶属于修订法律馆,由修律大臣负责日常管理。次年,清政府正式将法律学堂更名为京师法律学堂,由于馆部分离,原先隶属于修订法律馆则改为直属于清廷法部。由此我们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出,清政府对于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以及发展所持的支持态度。

二、京师法律学堂的管理机制与教学概况


  在京师法律学堂创办不久,学堂就树立“以造就已仕人员研精中法律,各具政治智识,足资应用”为办学宗旨。[5]以为国培养法律人才、储备法律人才为己任。根据清政府的要求,京师法律学堂隶属于修订法律馆,由修律大臣沈家本兼任学堂监督(相当于校长)一职。在监督之下又分设教务提调(处理事务的高级人员)、文案提调、庶务提调及监学。而承担京师法律学堂各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员主要由当时国内著名的学者、官员以及来华参加修律的日本法律顾问担任。在中国法课程中,主要由国内知名的法律学者讲授,像“大清律例”这门课,就由当时著名的“陕派”律学家吉同钧主讲。[6]吉同钧进士出身,一生精于律法,在清末享有“法学大师”之美誉。外国法课程主要由当时日本法律专家讲授,像“民事诉讼法”这门课,就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主讲。松冈义正作为清末日本法学博士,在来华之前曾长期供职于日本上诉院,对西方律法有很深的研究。在京师法律学堂中,多数教员同时又担任修订法律馆的馆员,他们把修律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带到课堂中讲解,这是同时期全国其他法政学堂无法比拟的优势。
  按照沈家本等人原先拟定的办法,学生共分为两类,一类是学制三年,被称为“正科”;另一类是学制一年半,被称为“速成科”。设置速成科的目的就是培养更多的学生辅助地方官员对其管辖的属地进行有效治理。根据《法律学堂章程》规定,三年制的学生主课为法律原理,主要学习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经济学通论、体操、外语等课程。其中外语特指的是日语,这可能与日本顾问担任教员有关。速成科主要学习刑律、诉讼、裁判等纯专业课程,学习科目数量为十四门。[7]以上所有的课程中,除了“大清律例”“唐明律”以及“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三门课程的课本是现有外,其他教本尚未编撰,其所用的版本都是日本法科学校学生所使用的教材。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法律顾问以及留日毕业生对学堂教学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京师法律学堂设立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新式法律专门人才。因此,能否在几年之后收获办学成效,不仅关乎学堂科学化运行管理机制以及教员的选聘,更关乎学生的选拔。那么京师法律学堂的学生是如何选拔的?这在伍廷芳、沈家本上奏清廷的奏折中可见端倪,该奏折中写道:“在京师设立一法律学堂,考取各部属员,住堂肄习。毕业后派往各省,为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8]从上述奏折中可以看出,学堂的学生不是普通的学生,而是具有一定品级的官员,经过学堂学习,学成之后被分派到全国各地以佐助各地主官实施新政。学堂从1906年开班授课,1907年正式更名,共招收两届学生,由于教育体制的改革以及清末部院权力之争所带来的影响,在招收第三届学生时被迫与当时京师法政学堂进行合并。关于京师法律学堂的毕业生人数,据《清史稿》记载,毕业人数近千人。至于教师的教学方式,据到访过京师法律学堂的日本学者盐田环回忆道:“二百生徒凭几而坐,课本摊开,待通译停口之时始移目至书,或思考,或笔记。”[9]从上述可以看出,学堂是采用大班制教学,日本教员讲授课程则需要翻译,再从翻译人员传授给学生,进而学生进行思考。学生的毕业考核,则由清廷学部和法部共同负责,考核优秀者按照原先官级进行嘉奖晋升。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风潮迅速席卷全国各地,京师法律学堂也被迫停止办学。不久,民国代清,京师法律学堂遂告结束。

三、京师法律学堂的历史影响


  1912年5月,民国北京政府教育部为了进一步整合国内教育资源,将京师法律学堂与1906年由清政府学部奏改的京师法政学堂、1909年由清政府度支部奏设的京师财政学堂等三校合并成立新的法政专门学校——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由近代著名的藏书家邵章担任学校的首任校长。同年8月25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正式开学,于是由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所创办的京师法律学堂又汇入到民国时代法律教育的潮流中去了。纵观整个学堂从创办、发展到停办乃至转型发展的历程,可以清楚看出它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所产生的不可估量的历史影响。
  1.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基础。中国法制近代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实现法律人才近代化,而法律人才近代化的关键在于法律教育。京师法律学堂作为清末第一所法律专门学校,开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之先河。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促使中国近代法律教育逐步走向专业化,初步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基础。至清朝灭亡前,京师法律学堂前后共有一千余名毕业生,他们分布在全国不同的法律岗位上,对于传播和普及近代法律知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培养了大批法律专门人才,推动中国近代法制化的进程。在京师法律学堂千余名的毕业生中,有许多优秀毕业生,他们毕业后在法律运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例如,京师法律学堂毕业生熊煜、王克忠等人联络在京司法界和立法界人士发起成立北京法学会,次年又在北京创办政法研究所。另外,还有该学堂监督江庸,在民国初年历任北京高等审判厅厅长、北洋军阀政府司法部部长、国立法政大学校长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出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之职。教员汪有龄,在民初联合北京法学界人士集资创办中国近代具有法学摇篮之称的私立朝阳大学,朝阳大学的法科在民国时期非常出名,一度有“北朝阳、南东吴”之称。还有许多优秀毕业生在此不一一列举,他们都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与法制化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3.对民国及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上文所叙述,从京师法律学堂走出来的许多教员和学生,他们在以后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他们当中有人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也有人从事律师及法学教师职业。民國初建,政府着手开始修改旧律并颁布新法,此时急需由法律专门人才制定。例如,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者伍廷芳在民国初年出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他就任后高举依法治国的旗帜。在审理民初姚荣泽案时,他坚持司法独立,主张公开、透明地审判,向世人昭示新生的民国,决心将法律改革进行到底。为此,他提出建立律师制度以及陪审制度并加以实施,得到孙中山的肯定。与伍廷芳同在京师法律学堂共事的汪有龄,在民国初年联合法律界人士创办私立朝阳大学,在朝阳大学存续的38年间,共培养出7000余名毕业生。其中,法律专业毕业生占近七成,他们为民国的法律教育以及司法改革做出了巨大贡献。[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私立朝阳大学改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所法学专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不久之后又并入中国人民大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再造辉煌。另外,还有同时期京师法律学堂教员江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次年又兼任华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等职,他提出自己的法制建设思想,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等人的赞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作为开启近代法律教育先河的京师法律学堂,在清末法律改革和法律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言:“就伍、沈二人创办的法律学堂而言,学堂以养成裁判人才为目标,并紧紧围绕这个目标设置相关的法律科目,这在晚清法律教育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11]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赵尔巽.清史稿(第495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7:532.
  [2]会议纪要:修订大臣伍沈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N].北洋官报,1905,(661):1-3.
  [3]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五)[M].北京:中华书局,2016:5384.
  [4]熊达云.松冈义正与京师法律学堂的民法学教育[J].南开日本研究,2014(1):110.
  [5]教育: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附表)[J].东方杂志,1906(10):249.
  [6]李欣荣.吉同钧与清末修律[J].社会科学战线,2009(6):128.
  [7]叶志如.清末筹办贵胄法政学堂史料选载[J].历史档案,1987(4):43-44.
  [8]教育:修订法律大臣伍沈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J].东方杂志,1905(8):174.
  [9]盐田环.清国法典编纂事情[J].法学志林,1910(12):25.
  [10]于语和,金大宝.朝阳大学与我国法制近代化论略[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2):141.
  [11]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3.
  作者单位:中共启东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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