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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密码告知他人后资金被转走,银行需承担责任吗?2010年,一位浙江省丽水市居民在农行开户后,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姓银行员工,双方口头委托由后者代为理财。然后,该员工将客户银行卡中1 900余万元用于黄金现货、股票以及个人资金周转,亏损后潜逃。最终,叶姓员工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银行方面却以“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行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近日,本案受害当事人已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农行方面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受害人代理律师也向中国银保监会致函,建议各大商业银行删除《借记卡合同》中“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单方免责格式条款。
银行员工盗取客户资金炒黄金、股票等
据了解,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居民胡晶敏与农行青田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系朋友关系。2010年上半年,胡晶敏向叶国强提起自己有部分资金放在青田其他银行收益较低的情况,叶国强遂表示可以帮胡晶敏理财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之后,胡晶敏与叶国强口头约定将资金交给叶国强打理。为担心胡晶敏惧怕高投资风险而撤资,叶国强隐瞒了自己会将资金投入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等高风险理财领域的情况。
2010年4月7日,胡晶敏用妻子叶小芬的护照复印件在农行青田支行处开设了银行账户,并应叶国强要求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后者。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7日,胡晶敏分9次将共计1 928.8万元汇入叶小芬的账户。汇入款项后,在无任何叶小芬身份证明、书面授权情况下,叶国强凭借记卡和密码在青田支行处通过柜面转账、取现和自助转账方式将账户内1 900万余元全部转移至杨某、杜某、林某等人账户,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交易以及个人资金周转,且在柜台转账和取款凭证上均签写了叶小芬的名字。2015年8月16日,叶国强无力还款出逃,同年11月24日在广东省惠来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调查显示,2010年10月,叶国强投入现货黄金交易的数百万资金已经出现严重亏损,仍隐瞒资金大额亏损且已被挪作它用的事实,继续将胡晶敏后续汇入的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黄金现货交易中进行博弈,直至亏损殆尽。其间,叶国强还通过虚构投资收益达900余万元来掩盖巨额亏损的事实,以此拖延胡晶敏将资金收回。2011年4月,叶国强曾应胡晶敏的要求打款25万元给张建生。截至2015年6月26日,叶小芬账户余额为34.76元。
2016年11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叶国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叶国强退赔胡晶敏1 900.5万元。
“凭密交易视为本人行为”条款引发争议
2017年1月18日,叶小芬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农行青田支行,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银行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仅凭叶国强签字就转走了巨款,而且叶国强在农行青田支行工作了22年,存在故意审查不严问题。农行青田支行辩称,公司一直合法办理相关业务,对叶小芬的资金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7年12月18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出具了一纸民事判决,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小芬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小芬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农行方面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该案中口头委托中不包括代为取款、存款等其他事宜”与事实不符。胡晶敏于2015年8月24日在接受经侦机关询问时曾陈述称,“因我们已口头委托他(叶国强)帮我理财了,卡都交给他了,就全部由他操作了的。”
目前,叶小芬已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状认为,“一审法院将农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作为了重要定案依据。而该条款中,不论借记卡是否由本人使用,不论代理人使用借记卡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也不区分密码是否系持卡人泄露,均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典型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客户责任的格式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卸银行的责任,理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能成为青田支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依据。”
银行取款操作存在违规是否应当赔偿
浙江银监局2018年3月21日给叶小芬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表示,叶小芬借记卡账户自助通转账支出12笔,合计金额667万元,未发现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叶国强凭借叶小芬借记卡和密码从柜面转账业务12笔,共计1 278.86万元。农行青田支行在办理该业务过程中,经办人员未按代理业务操作流程,未对代理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未按规定留存叶国强的基本信息,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执行内控制度不到位。此外,叶国强为叶小芬代理财期间,为农行青田县支行员工,该支行对員工管理行为不到位。浙江银监局表示,该局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员工仅凭密码取款,侵害持卡人资金,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国外很多银行没有密码,而是实施当事人签字制度。因为签字可以核对,密码无法核对。所以从实施签字的程序上来说,银行有义务进行核对,而如果仅把密码作为交易的唯一认定标准时,银行没有相应的核对义务,这就减轻了银行的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表示,在银行柜台转款时,银行应尽审查义务,不能因为叶国强是银行员工就不审查。所以,胡晶敏(叶小芬)的1 900万元巨款被转走,银行是有失职、过错的,已构成了侵权。
一位商业银行人士则向记者表示,“银行凭密支付视为本人的条款确实有霸王条款的嫌疑,这一条款给非因本人过错泄露密码等因素被盗刷的客户造成不公平。具体到这个案子中,客户存在过错,不该主动把账户密码给了他人。银行在操作中也存在违规,但是否就一定具有赔偿责任,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因为本案中的损失直接来自于叶国强投资亏损,并不是转账本身引发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难以认定和转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近日,本案受害当事人已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农行方面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受害人代理律师也向中国银保监会致函,建议各大商业银行删除《借记卡合同》中“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单方免责格式条款。
银行员工盗取客户资金炒黄金、股票等
据了解,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居民胡晶敏与农行青田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系朋友关系。2010年上半年,胡晶敏向叶国强提起自己有部分资金放在青田其他银行收益较低的情况,叶国强遂表示可以帮胡晶敏理财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之后,胡晶敏与叶国强口头约定将资金交给叶国强打理。为担心胡晶敏惧怕高投资风险而撤资,叶国强隐瞒了自己会将资金投入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等高风险理财领域的情况。
2010年4月7日,胡晶敏用妻子叶小芬的护照复印件在农行青田支行处开设了银行账户,并应叶国强要求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后者。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7日,胡晶敏分9次将共计1 928.8万元汇入叶小芬的账户。汇入款项后,在无任何叶小芬身份证明、书面授权情况下,叶国强凭借记卡和密码在青田支行处通过柜面转账、取现和自助转账方式将账户内1 900万余元全部转移至杨某、杜某、林某等人账户,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交易以及个人资金周转,且在柜台转账和取款凭证上均签写了叶小芬的名字。2015年8月16日,叶国强无力还款出逃,同年11月24日在广东省惠来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调查显示,2010年10月,叶国强投入现货黄金交易的数百万资金已经出现严重亏损,仍隐瞒资金大额亏损且已被挪作它用的事实,继续将胡晶敏后续汇入的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黄金现货交易中进行博弈,直至亏损殆尽。其间,叶国强还通过虚构投资收益达900余万元来掩盖巨额亏损的事实,以此拖延胡晶敏将资金收回。2011年4月,叶国强曾应胡晶敏的要求打款25万元给张建生。截至2015年6月26日,叶小芬账户余额为34.76元。
2016年11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叶国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叶国强退赔胡晶敏1 900.5万元。
“凭密交易视为本人行为”条款引发争议
2017年1月18日,叶小芬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农行青田支行,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银行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仅凭叶国强签字就转走了巨款,而且叶国强在农行青田支行工作了22年,存在故意审查不严问题。农行青田支行辩称,公司一直合法办理相关业务,对叶小芬的资金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7年12月18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出具了一纸民事判决,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小芬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小芬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农行方面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该案中口头委托中不包括代为取款、存款等其他事宜”与事实不符。胡晶敏于2015年8月24日在接受经侦机关询问时曾陈述称,“因我们已口头委托他(叶国强)帮我理财了,卡都交给他了,就全部由他操作了的。”
目前,叶小芬已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状认为,“一审法院将农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作为了重要定案依据。而该条款中,不论借记卡是否由本人使用,不论代理人使用借记卡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也不区分密码是否系持卡人泄露,均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典型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客户责任的格式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卸银行的责任,理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能成为青田支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依据。”
银行取款操作存在违规是否应当赔偿
浙江银监局2018年3月21日给叶小芬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表示,叶小芬借记卡账户自助通转账支出12笔,合计金额667万元,未发现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叶国强凭借叶小芬借记卡和密码从柜面转账业务12笔,共计1 278.86万元。农行青田支行在办理该业务过程中,经办人员未按代理业务操作流程,未对代理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未按规定留存叶国强的基本信息,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执行内控制度不到位。此外,叶国强为叶小芬代理财期间,为农行青田县支行员工,该支行对員工管理行为不到位。浙江银监局表示,该局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员工仅凭密码取款,侵害持卡人资金,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国外很多银行没有密码,而是实施当事人签字制度。因为签字可以核对,密码无法核对。所以从实施签字的程序上来说,银行有义务进行核对,而如果仅把密码作为交易的唯一认定标准时,银行没有相应的核对义务,这就减轻了银行的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表示,在银行柜台转款时,银行应尽审查义务,不能因为叶国强是银行员工就不审查。所以,胡晶敏(叶小芬)的1 900万元巨款被转走,银行是有失职、过错的,已构成了侵权。
一位商业银行人士则向记者表示,“银行凭密支付视为本人的条款确实有霸王条款的嫌疑,这一条款给非因本人过错泄露密码等因素被盗刷的客户造成不公平。具体到这个案子中,客户存在过错,不该主动把账户密码给了他人。银行在操作中也存在违规,但是否就一定具有赔偿责任,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因为本案中的损失直接来自于叶国强投资亏损,并不是转账本身引发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难以认定和转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