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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9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在2001年2月26日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却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