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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前,美国监管当局对评级业秉承“声誉资本驱动”的监管理念和评级机构被视为出版机构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两大因素成为对评级机构追责的主要障碍。而在危机后引发的关于评级机构的诉讼案例中,法官裁定评级机构并非当然的出版机构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全面保护,而是应受到相应的前置条件审查后才能明确其出版机构的地位,这为追究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立法机构和监管当局也对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体系加以完善,从中显现出强化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