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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原则,将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纳入登记系统,包括三大类:一是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含行政事业单位和非金融国有企业集团所办的金融机构),登记标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机构及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