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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过程中,由于司法鉴定人没有正确掌握鉴定时机、对鉴定标准条款理解不准确、对损伤程度的漏鉴或误鉴以及未能准确分析损伤程度的伤情与疾病关系等原因,导致出现对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产生争议的案例,经过重新鉴定出现鉴定结论改变。现就咸宁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受理的82例损伤程度重新评定案件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