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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非国家教育权的简单延深,近代大学的基本理论是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在当代中国,如果平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是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高校;办学自主权;行政权力;学术权力
大学是一个"按照自身规律发展的独立的有机体"[1]这一内在逻辑是高校要求办学自主权的基本依据。
对办学自主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高校法律主体资格的关键。就高校与学生的关系而言,办学自主权如果是私人权利,则和学生受教育权性质相同,可依平等的契约关系解决纠纷;如果是公共权力,则和公民的受教育权构成公法关系,需要给相对人提供公法上的救济。办学自主权性质复杂,简单的非此即彼的选择,都是不科学的,为了找到办学自主权的来源,我们还需对几个相关的权利和权力进行分析。
一、学术自由权、学术权力和校内行政权力
所谓学术自由权,就是指国家依法承认和保护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的途径,属于公民发展权的范畴。
学术自由权的存在保证了学术的发展和繁荣,而学术成果又给取得人带来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即学术权力。
知识意味着权力,但知识不等于权力,二者的连结纽带是什么呢?"在权力和知识中间必定有一个第二者在起作用。……权力一一知识关系中间的连接号是历史上不断在改变之中的教育实践方式,……书写、考试和评分,就是过去二百年来最关键的连接方式。"[2]
行政在汉语里有两种意义,一是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二是组织内部的管理工作。当然,从其本源意义上讲,校内行政权是以效率为取向,类似于企业内的管理权,并不是国家公权力的延伸,后者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
高校的行政权力一般分为二个等级,即校、院、系,二者间构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维持着高校的日常运作。
二、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交叉渗透
从近代大学创立伊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就难以截然区分。
中世纪的大学主要由学者行会控制,学校管理者是学者,学术权力当然也由学者掌握,由于学校的规模和事务有限,没有专门的区别于学者的管理者。
后来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大学开始接近社会并逐步发展,因为学校管理事务增加,出现了专门从事管理的机构和阶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开始分野,但总的说来自从洪堡在柏林大学管理中形成强有力的学术管理模式后,教授在大学的学术和行政管理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在教授治校时代,校内行政权从属于学术权力。
当大学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在美国被扩展以后,特别是二战以后,大学的总体规模扩大,影响因素更为复杂,来自政府、社会团体的影响和干扰加大,一方面由于校内管理的复杂化而不得不加强行政权力以提高学校运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又对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怀有沐惕之心,希望寻找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融合的道路,来平衡二者关系。在美国,一些名牌大学的校长几乎无一例外是教授出身,而教授会核心成员则清一色是著名学者或资深教授,两套班子主要成员都是教授。
虽然"学校是学者的社区"之观念仍然没有改变,但总的看来,教授治校的传统衰微,学术权力相对削弱。现代高等学校已是一个由校、院、系、研究室和其他组织构成的复杂的社会子系统,无论决策中心在董事会、教授会还是校长,都不可能实现对系统的完全控制,只能实行校内分级、分权和分责管理,过去处于中心地位的教授会职权必然遭到削弱。
值得说明的是,我们虽然可以在理论上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作出区分,但在实践中明确区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并不容易,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划分。
就中国高校现有的权力格局来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失衡,学术权力过于弱化,学校中的许多学术问题的决定权依然更多的取决于行政权力,大学的学术委员会没有实质性的权力,对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学术事项只有咨询作用。
由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复杂,学术权力的加强需要有一套科学系统的制度设计,没有制度保障,无异于纸上谈兵,简单地实行双肩挑的干部制度并不能真正解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
三、行政权力是学术权力和国家教育权结合的媒介
学术权力和国家公权力结合的媒介就是学校行政权力,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行使是通过学校内部的行政管理系统进行的。
这里的校内行政权,不再是以效率为取向的纯粹科学意义上的管理权,已经被政府通过依据章程或直接任命管理人员的形式成为政府公权力的延伸和代表。当然,被政府任命或承认的大学行政管理专家所进行的管理,要受学术性原则的制约,如果校内行政权缺乏学术内涵,没有学术权威性基础,外行管理内行,只会违背大学内在的逻辑,使学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
如前所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实践上难以区分,究其原因就在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是融合在一起的,二者并不是互不相干的两张皮,学术权力是内核,行政权力是外在形式。许多学者注意到了中国高校中学术权力过于弱化的现实,要求强化学术权力,但却找不到合适的办法,事实上在行政权力之外是找不到纯粹的学术权力的,不以行政权力为外壳的学术权力因缺少合法性基础而难以发生作用,同样,不以学术权力为内核的行政权力也会因缺少合理性基础而扼杀大学的创造力。
办学自主权区别于政府权力的内在标志是学术权威性,这是大学的本质所在。而外在的分野就在于法律对办学自主权的明确规定,一旦国家立法授权,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的公权力便开始分离,只要高等学校合法正当行使这些权力,就不再受政府公权力的干预,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郑继伟等译:《高等教育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15页。
[2][美]华勒斯坦等著,刘健芝等译:《学科·知识·权力》,三联书店1999年,第79页。
【关键词】高校;办学自主权;行政权力;学术权力
大学是一个"按照自身规律发展的独立的有机体"[1]这一内在逻辑是高校要求办学自主权的基本依据。
对办学自主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高校法律主体资格的关键。就高校与学生的关系而言,办学自主权如果是私人权利,则和学生受教育权性质相同,可依平等的契约关系解决纠纷;如果是公共权力,则和公民的受教育权构成公法关系,需要给相对人提供公法上的救济。办学自主权性质复杂,简单的非此即彼的选择,都是不科学的,为了找到办学自主权的来源,我们还需对几个相关的权利和权力进行分析。
一、学术自由权、学术权力和校内行政权力
所谓学术自由权,就是指国家依法承认和保护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的途径,属于公民发展权的范畴。
学术自由权的存在保证了学术的发展和繁荣,而学术成果又给取得人带来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即学术权力。
知识意味着权力,但知识不等于权力,二者的连结纽带是什么呢?"在权力和知识中间必定有一个第二者在起作用。……权力一一知识关系中间的连接号是历史上不断在改变之中的教育实践方式,……书写、考试和评分,就是过去二百年来最关键的连接方式。"[2]
行政在汉语里有两种意义,一是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二是组织内部的管理工作。当然,从其本源意义上讲,校内行政权是以效率为取向,类似于企业内的管理权,并不是国家公权力的延伸,后者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
高校的行政权力一般分为二个等级,即校、院、系,二者间构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维持着高校的日常运作。
二、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交叉渗透
从近代大学创立伊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就难以截然区分。
中世纪的大学主要由学者行会控制,学校管理者是学者,学术权力当然也由学者掌握,由于学校的规模和事务有限,没有专门的区别于学者的管理者。
后来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大学开始接近社会并逐步发展,因为学校管理事务增加,出现了专门从事管理的机构和阶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开始分野,但总的说来自从洪堡在柏林大学管理中形成强有力的学术管理模式后,教授在大学的学术和行政管理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在教授治校时代,校内行政权从属于学术权力。
当大学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在美国被扩展以后,特别是二战以后,大学的总体规模扩大,影响因素更为复杂,来自政府、社会团体的影响和干扰加大,一方面由于校内管理的复杂化而不得不加强行政权力以提高学校运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又对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怀有沐惕之心,希望寻找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融合的道路,来平衡二者关系。在美国,一些名牌大学的校长几乎无一例外是教授出身,而教授会核心成员则清一色是著名学者或资深教授,两套班子主要成员都是教授。
虽然"学校是学者的社区"之观念仍然没有改变,但总的看来,教授治校的传统衰微,学术权力相对削弱。现代高等学校已是一个由校、院、系、研究室和其他组织构成的复杂的社会子系统,无论决策中心在董事会、教授会还是校长,都不可能实现对系统的完全控制,只能实行校内分级、分权和分责管理,过去处于中心地位的教授会职权必然遭到削弱。
值得说明的是,我们虽然可以在理论上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作出区分,但在实践中明确区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并不容易,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划分。
就中国高校现有的权力格局来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失衡,学术权力过于弱化,学校中的许多学术问题的决定权依然更多的取决于行政权力,大学的学术委员会没有实质性的权力,对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学术事项只有咨询作用。
由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复杂,学术权力的加强需要有一套科学系统的制度设计,没有制度保障,无异于纸上谈兵,简单地实行双肩挑的干部制度并不能真正解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
三、行政权力是学术权力和国家教育权结合的媒介
学术权力和国家公权力结合的媒介就是学校行政权力,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行使是通过学校内部的行政管理系统进行的。
这里的校内行政权,不再是以效率为取向的纯粹科学意义上的管理权,已经被政府通过依据章程或直接任命管理人员的形式成为政府公权力的延伸和代表。当然,被政府任命或承认的大学行政管理专家所进行的管理,要受学术性原则的制约,如果校内行政权缺乏学术内涵,没有学术权威性基础,外行管理内行,只会违背大学内在的逻辑,使学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
如前所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实践上难以区分,究其原因就在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是融合在一起的,二者并不是互不相干的两张皮,学术权力是内核,行政权力是外在形式。许多学者注意到了中国高校中学术权力过于弱化的现实,要求强化学术权力,但却找不到合适的办法,事实上在行政权力之外是找不到纯粹的学术权力的,不以行政权力为外壳的学术权力因缺少合法性基础而难以发生作用,同样,不以学术权力为内核的行政权力也会因缺少合理性基础而扼杀大学的创造力。
办学自主权区别于政府权力的内在标志是学术权威性,这是大学的本质所在。而外在的分野就在于法律对办学自主权的明确规定,一旦国家立法授权,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的公权力便开始分离,只要高等学校合法正当行使这些权力,就不再受政府公权力的干预,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郑继伟等译:《高等教育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15页。
[2][美]华勒斯坦等著,刘健芝等译:《学科·知识·权力》,三联书店1999年,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