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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电子商务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随之不断增多的法律问题使得在互联网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共同的焦点,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不足。因此,电子商务法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计划于2016年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笔者认为,在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同时,应当梳理现有的基本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以此与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相互配合、相互辉映。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格式合同 准入机制
消费者权益在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适应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其中,《合同法》确立了以“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与认证,也是第一部真正的信息化法,但是尽管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具备了一定规模,还是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呈现出问题倒逼立法的特点。在问题出现初期,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依据,立法呈现严重的滞后性。二是缺乏关于电子商务的统一立法,呈现出多部门交叉立法的现象,但又出现各部门推诿的现象。因此,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权益在屡受挑战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必要的救济,这些实际问题都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解决。目前有损消费者权益方面亟待法律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现有立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权利义务内容的
对于网络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并无特别说明,因此应该增加其中网络商务的部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明确经营者信息披露的内容。经营者应当披露其真实信息以及商品的信息,如商家的名称、住址、有效联系方式和商品的品名、形式、种类、数量、尺寸、价格、报价的有效期、是否存在额外费用等。(2)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将其列入消费者权利中,明确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3)明确经营者的发货义务。为解决拒绝发货问题,要求卖家建立商品库存系统,在库存缺货的情况下,及时反馈到消费者购物页面,显示商品处于缺货状态,无法下订单。为解决迟延发货问题,要求卖方在订单中明确承诺发货期限,而不是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后或者付款后,迟迟收不到货。为解决瑕疵发货问题,则应当加强相关部门对销售者的检查力度、加大对其瑕疵产品的处罚力度,简化退换货程序。(4)完善退、换货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采用网络购物方式的,普通商品7日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这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但应当看到,法律同时规定此种情况下的退货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运费。这就导致对于一些价值不大的商品,有的消费者基于运费负担考虑而放弃退货。反观瑞典等先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由商家承担无条件退货期限内退货的运费,如果消费者想退货,只需在包裹上贴上商家预留的地址单,然后直接将其交给快递公司职员即可。可见我们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还可以加大。
2.完善《合同法》中格式协议、条款相关问题
目前我国合同法对于传统合同的规定已相当完善,但是对网络商务中的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范还待填补,因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关于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就目前各大门户网站的情况看,均是向有利于网站的方向,将网站陈列商品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下订单行为属于要约;但是消费者一般会认为网站陈列商品的行为属于要约,其下单行为属于承诺。鉴于该问题频繁引发争议,建议有关立法部门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此种情况下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时间点,避免网站与消费者因认识不一产生争议。(2)格式协议和条款。对于各大门户网站的格式条款,是否是基于风险分配理论制定的,应建立类似于银监会、保监会的组织,对其格式协议、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备案、审查,避免网站随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排除自己的责任,损害消费者的权利。此外,要求网站对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在网站首页或者在消费者购物的过程中,以显著方式明确提示,而不仅仅是在消费者第一次注册成为网站会员的时候提示阅读。此外还应排除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对有争议的条款应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3.以《广告法》加强对网络广告的规制
在网络商务中,虚假广告问题、广告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都需要加强广告法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加强对广告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责任;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细化相关法规,例如《广告法》细化对网络广告的规定,或者以实施条例的方式予以具体化。
(二)构建电子商务法,明晰、理顺相关法律关系
网络商务立法应当明确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以消除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规制危害网络交易安全和公平的行为,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笔者认为网络商务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市场准入
网络商务中,交易主体和交易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网站和商家的市场准入审核机制,建立经营主体网络身份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经营者以网站或网站用户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时其主体身份的认证和公示制度以确保网络经营行为的可追溯性,由特定主体承担责任,减少网络交易的风险。
2.网络交易规则
在确立网络经营和交易规则、扫除法律不确定性方面应当确立以下制度。首先,在网络合同缔结和效力方面作出一些规范。比如明确哪些网上商品信息构成要约哪些构成要约邀请,且应结合网络缔约环境,对合同法上的意思表示到达规则予以细化。又如,明确网站用户协议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否对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关系具有约束力应予明确。其次,建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比如明确其是否承担网络平台的交易监督责任明确其对用户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但是对于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已经规定的关于电子合同效力和电子合同(数据电文)主体认定规则等就不需要在网络商务法中予以重复规定。
参考文献:
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322页。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张楚:《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
姜建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及立法思考》,载《律师与法制》2005年第9期。
庞敏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7期。
孙孝双:《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25日。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格式合同 准入机制
消费者权益在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适应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其中,《合同法》确立了以“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与认证,也是第一部真正的信息化法,但是尽管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具备了一定规模,还是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呈现出问题倒逼立法的特点。在问题出现初期,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依据,立法呈现严重的滞后性。二是缺乏关于电子商务的统一立法,呈现出多部门交叉立法的现象,但又出现各部门推诿的现象。因此,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权益在屡受挑战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必要的救济,这些实际问题都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解决。目前有损消费者权益方面亟待法律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现有立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权利义务内容的
对于网络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并无特别说明,因此应该增加其中网络商务的部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明确经营者信息披露的内容。经营者应当披露其真实信息以及商品的信息,如商家的名称、住址、有效联系方式和商品的品名、形式、种类、数量、尺寸、价格、报价的有效期、是否存在额外费用等。(2)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将其列入消费者权利中,明确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3)明确经营者的发货义务。为解决拒绝发货问题,要求卖家建立商品库存系统,在库存缺货的情况下,及时反馈到消费者购物页面,显示商品处于缺货状态,无法下订单。为解决迟延发货问题,要求卖方在订单中明确承诺发货期限,而不是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后或者付款后,迟迟收不到货。为解决瑕疵发货问题,则应当加强相关部门对销售者的检查力度、加大对其瑕疵产品的处罚力度,简化退换货程序。(4)完善退、换货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采用网络购物方式的,普通商品7日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这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但应当看到,法律同时规定此种情况下的退货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运费。这就导致对于一些价值不大的商品,有的消费者基于运费负担考虑而放弃退货。反观瑞典等先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由商家承担无条件退货期限内退货的运费,如果消费者想退货,只需在包裹上贴上商家预留的地址单,然后直接将其交给快递公司职员即可。可见我们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还可以加大。
2.完善《合同法》中格式协议、条款相关问题
目前我国合同法对于传统合同的规定已相当完善,但是对网络商务中的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范还待填补,因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关于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就目前各大门户网站的情况看,均是向有利于网站的方向,将网站陈列商品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下订单行为属于要约;但是消费者一般会认为网站陈列商品的行为属于要约,其下单行为属于承诺。鉴于该问题频繁引发争议,建议有关立法部门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此种情况下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时间点,避免网站与消费者因认识不一产生争议。(2)格式协议和条款。对于各大门户网站的格式条款,是否是基于风险分配理论制定的,应建立类似于银监会、保监会的组织,对其格式协议、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备案、审查,避免网站随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排除自己的责任,损害消费者的权利。此外,要求网站对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在网站首页或者在消费者购物的过程中,以显著方式明确提示,而不仅仅是在消费者第一次注册成为网站会员的时候提示阅读。此外还应排除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对有争议的条款应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3.以《广告法》加强对网络广告的规制
在网络商务中,虚假广告问题、广告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都需要加强广告法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加强对广告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责任;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细化相关法规,例如《广告法》细化对网络广告的规定,或者以实施条例的方式予以具体化。
(二)构建电子商务法,明晰、理顺相关法律关系
网络商务立法应当明确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以消除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规制危害网络交易安全和公平的行为,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笔者认为网络商务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市场准入
网络商务中,交易主体和交易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网站和商家的市场准入审核机制,建立经营主体网络身份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经营者以网站或网站用户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时其主体身份的认证和公示制度以确保网络经营行为的可追溯性,由特定主体承担责任,减少网络交易的风险。
2.网络交易规则
在确立网络经营和交易规则、扫除法律不确定性方面应当确立以下制度。首先,在网络合同缔结和效力方面作出一些规范。比如明确哪些网上商品信息构成要约哪些构成要约邀请,且应结合网络缔约环境,对合同法上的意思表示到达规则予以细化。又如,明确网站用户协议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否对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关系具有约束力应予明确。其次,建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比如明确其是否承担网络平台的交易监督责任明确其对用户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但是对于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已经规定的关于电子合同效力和电子合同(数据电文)主体认定规则等就不需要在网络商务法中予以重复规定。
参考文献:
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322页。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张楚:《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
姜建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及立法思考》,载《律师与法制》2005年第9期。
庞敏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7期。
孙孝双:《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