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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在<白马行>、<结客少年场行>、<赠从兄襄阳少府皓>等诗中,数次自我标榜"杀人",李白真的杀过人吗?本文主要结合对<唐律>和李白理想追求的考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证实李白实际并未真正杀过人,他诗中出现的"杀人",实际是他在当时任侠思想的深刻影响下用用一种反常理的形式来凸显自己超然独立的个性,展现自己不同寻常的理想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