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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将信息发布的自由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自由的泛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网络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结合网络信息管理技术,才能更好地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关键词】网络时代 信息发布 自由 规范
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互联网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为新闻传播提供了一个新渠道。网络时代,信息能自由发布,但也遭遇自由的泛化,如何管理以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时代信息发布的泛化
网络时代,信息发布的自由度大为提升,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首先,自由泛化带来了不自由。网上的色情、暴力、恐怖等方面的信息层出不穷,毒害人们的心灵,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自由发表造成一种人人感到的不自由,因为信息垃圾妨碍进行自由的判断”①其次,网络空间并没有实现普遍的自由。与传统媒体相比,在网络上传播、接受新闻对受众的素质要求更高,受众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才能使用自如。此外,由于经济、技术等的限制,网络上还存在“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两者之间的话语权肯定是不尽相同的。
网络时代,信息自由的泛化容易引发一些涉及道德及法律问题:
第一、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新兴电子政务的普及和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公众的知情权的实现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它意味着一个开放民主社会的来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公民缺乏隐私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加上网络对人们生活的日益渗透,网络环境下忽视个人隐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网络传播侵权无法得到有效规避,隐私权问题日益成为网络时代的问题之一,最典型的就是“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现象。在国内“人肉搜索第一案”中,一篇博文引发了网民的联合互动,在极短时间内搜索到了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第二、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信息共享是网络的基本特征,正是无数的信息资源汇集在一起才形成了网络。然而以信息共享为特征的网络并不是没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有些复制(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侵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的延伸。但是由于网络开放性的特点以及复制、传递信息的简单、迅速,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层出不穷。一些网站转发其他网站的信息,既不付费,也不标明出处;一些自由撰稿人把网上的信息稍加修改,就署上自己的大名在报刊上发表;有的网站未经作者同意就将其作品发布在自己的网页上……这些都是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网络新闻传播内容真实性问题。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是网络却为虚假新闻提供了温床。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道德观,传播虚假新闻由于易于免责而变得司空见惯,“无辜的网民”成为了虚假新闻的推手;网络传播的迅速使得虚假新闻一旦蔓延开来就难以被制止;网络信息的海量和去中心化又为虚假新闻的把关及过滤加大了难度。如“北外香水女生”在其博文中称自己由于抨击中国英语教育被学校强制退学,事件最后被证明是该女生所在经纪公司的一次炒作。
因此,网络的自由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感的基础之上,这样,媒体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正如赫尔穆特·施密特在他的《全球化与道德重建》一书中所坚持的,“如果不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原则,就没有哪种民主制度、哪种开放社会能够长期维持下去——这种双重原则适用于每一个人。”②
二、网络环境下的内容监管
网络环境下的内容监管应从技术、行政和法律等层面入手,维护信息的正常传播秩序。
网络内容管理技术多种多样,仅在信息流通阶段就有内容分级法、URL地址列表法、动态文本分析法、图像识别及动态跟踪技术等。
行政监管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进行监管。为了加强对网络的管理,近年来,我国制定了多种行政规章,如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9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还有在酝酿中的网络实名制度等。
网络实名制是指用户在发布信息之前,网站必须验证和记录其身份信息后,才允许用户在网络空间留言或进行其他活动。有了这种规定才能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③目前,韩国是实施网络实名制比较成功的国家。其做法是,网民在网络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时,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通过认证方可使用。如此一来,无论是博客主人还是访问者,都会在使用博客的过程中留下记录,这对规范网民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我国的网络实名制一直在酝酿之中。2009年5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发帖、写博、网游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用户只需提供电子邮箱等信息即可注册,随后就可以自由发帖了。
杭州市网络实名制实施的尴尬折射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现状。对于实施难的原因,笔者认为:第一、对于该制度是否有必要实施的争辩尚没有定论。实名制刚一推出就遭到了一些网民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一制度妨碍了网絡的自由性,可能会扼杀刚刚建立起来的网络舆论,是对网络侵权的矫枉过正;认为这一制度要求网民在发帖、写博客之前用真实身份注册,会对人们的隐私权造成侵害。第二、相关部门没有下达具体的实施方案。例如杭州市虽下达了实施网络实名制的规定,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交代如何实施,是让网民上网前到网站当面核实身份,还是网民在注册时必须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具体的操作在规定中没有说明。第三、相关法规的模糊性。杭州的立法中,不少概念如“恶意”“人身攻击”“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危害”等,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些直接涉及到处罚或处理的内容,如无明确界定,就等于给相关行政部门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还有一些关于散布谣言、影射他人、人身攻击等条款,在实际操作时也有难度,比如部分失实的传言算不算谣言?如何保证执法部门的判断公允?判断“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要不要经过公开讨论或辩论?最终由哪个部门来裁定?关于“诽谤”的标准是什么?涉及官员丑闻包括贪腐案件,也算个人隐私吗?如此等等。
对于前两个问题,目前基本上有了一个比较合理的解决方式,就是正在探讨和尝试在网络世界实行有限实名制,也就是后台实名。当用户要到博客网站或BBS网站注册帐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的证件和真实姓名等。而在前台,用户可以使用自己喜欢的名称,而不是真实姓名。网民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违法国家法律的事,真实姓名属于隐私。而一旦触犯了法律,隐私将不能再成为隐私,会受到监管。
后一个问题则反映了我国关于网络信息管理的现状——多而不细。目前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较多,但它们的规定不够明确。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④这一规定对因特网的禁止性内容采用了列举方式,较以前有很大的进步,但给司法实践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余地。
因此在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加强众多法规之间的统一性,使这些法规能管理网络信息的各个方面;二是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以免这些法规被束之高阁。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比较注重对网络新闻的管理,如网站登载新闻业务要进行严格的审批。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首先要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网站在发布新闻时,要求必须注明新闻的来源和日期。这一要求保证了网站发布的新闻都经过传统媒体新闻发布程序的把关。■
参考文献
①黄鹂,《议互联网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2)
②唐润华,《因特网对新闻传播的影响》[J].《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9(4)
③范敏、谭立,《实行网络实名制 规范网络行为》[J].《信息系统工程》,2009年6期
④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09级传播学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关键词】网络时代 信息发布 自由 规范
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互联网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为新闻传播提供了一个新渠道。网络时代,信息能自由发布,但也遭遇自由的泛化,如何管理以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时代信息发布的泛化
网络时代,信息发布的自由度大为提升,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首先,自由泛化带来了不自由。网上的色情、暴力、恐怖等方面的信息层出不穷,毒害人们的心灵,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自由发表造成一种人人感到的不自由,因为信息垃圾妨碍进行自由的判断”①其次,网络空间并没有实现普遍的自由。与传统媒体相比,在网络上传播、接受新闻对受众的素质要求更高,受众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才能使用自如。此外,由于经济、技术等的限制,网络上还存在“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两者之间的话语权肯定是不尽相同的。
网络时代,信息自由的泛化容易引发一些涉及道德及法律问题:
第一、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新兴电子政务的普及和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公众的知情权的实现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它意味着一个开放民主社会的来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公民缺乏隐私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加上网络对人们生活的日益渗透,网络环境下忽视个人隐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网络传播侵权无法得到有效规避,隐私权问题日益成为网络时代的问题之一,最典型的就是“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现象。在国内“人肉搜索第一案”中,一篇博文引发了网民的联合互动,在极短时间内搜索到了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第二、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信息共享是网络的基本特征,正是无数的信息资源汇集在一起才形成了网络。然而以信息共享为特征的网络并不是没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有些复制(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侵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的延伸。但是由于网络开放性的特点以及复制、传递信息的简单、迅速,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层出不穷。一些网站转发其他网站的信息,既不付费,也不标明出处;一些自由撰稿人把网上的信息稍加修改,就署上自己的大名在报刊上发表;有的网站未经作者同意就将其作品发布在自己的网页上……这些都是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网络新闻传播内容真实性问题。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是网络却为虚假新闻提供了温床。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道德观,传播虚假新闻由于易于免责而变得司空见惯,“无辜的网民”成为了虚假新闻的推手;网络传播的迅速使得虚假新闻一旦蔓延开来就难以被制止;网络信息的海量和去中心化又为虚假新闻的把关及过滤加大了难度。如“北外香水女生”在其博文中称自己由于抨击中国英语教育被学校强制退学,事件最后被证明是该女生所在经纪公司的一次炒作。
因此,网络的自由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感的基础之上,这样,媒体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正如赫尔穆特·施密特在他的《全球化与道德重建》一书中所坚持的,“如果不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原则,就没有哪种民主制度、哪种开放社会能够长期维持下去——这种双重原则适用于每一个人。”②
二、网络环境下的内容监管
网络环境下的内容监管应从技术、行政和法律等层面入手,维护信息的正常传播秩序。
网络内容管理技术多种多样,仅在信息流通阶段就有内容分级法、URL地址列表法、动态文本分析法、图像识别及动态跟踪技术等。
行政监管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进行监管。为了加强对网络的管理,近年来,我国制定了多种行政规章,如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9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还有在酝酿中的网络实名制度等。
网络实名制是指用户在发布信息之前,网站必须验证和记录其身份信息后,才允许用户在网络空间留言或进行其他活动。有了这种规定才能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③目前,韩国是实施网络实名制比较成功的国家。其做法是,网民在网络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时,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通过认证方可使用。如此一来,无论是博客主人还是访问者,都会在使用博客的过程中留下记录,这对规范网民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我国的网络实名制一直在酝酿之中。2009年5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发帖、写博、网游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用户只需提供电子邮箱等信息即可注册,随后就可以自由发帖了。
杭州市网络实名制实施的尴尬折射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现状。对于实施难的原因,笔者认为:第一、对于该制度是否有必要实施的争辩尚没有定论。实名制刚一推出就遭到了一些网民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一制度妨碍了网絡的自由性,可能会扼杀刚刚建立起来的网络舆论,是对网络侵权的矫枉过正;认为这一制度要求网民在发帖、写博客之前用真实身份注册,会对人们的隐私权造成侵害。第二、相关部门没有下达具体的实施方案。例如杭州市虽下达了实施网络实名制的规定,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交代如何实施,是让网民上网前到网站当面核实身份,还是网民在注册时必须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具体的操作在规定中没有说明。第三、相关法规的模糊性。杭州的立法中,不少概念如“恶意”“人身攻击”“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危害”等,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些直接涉及到处罚或处理的内容,如无明确界定,就等于给相关行政部门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还有一些关于散布谣言、影射他人、人身攻击等条款,在实际操作时也有难度,比如部分失实的传言算不算谣言?如何保证执法部门的判断公允?判断“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要不要经过公开讨论或辩论?最终由哪个部门来裁定?关于“诽谤”的标准是什么?涉及官员丑闻包括贪腐案件,也算个人隐私吗?如此等等。
对于前两个问题,目前基本上有了一个比较合理的解决方式,就是正在探讨和尝试在网络世界实行有限实名制,也就是后台实名。当用户要到博客网站或BBS网站注册帐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的证件和真实姓名等。而在前台,用户可以使用自己喜欢的名称,而不是真实姓名。网民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违法国家法律的事,真实姓名属于隐私。而一旦触犯了法律,隐私将不能再成为隐私,会受到监管。
后一个问题则反映了我国关于网络信息管理的现状——多而不细。目前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较多,但它们的规定不够明确。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④这一规定对因特网的禁止性内容采用了列举方式,较以前有很大的进步,但给司法实践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余地。
因此在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加强众多法规之间的统一性,使这些法规能管理网络信息的各个方面;二是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以免这些法规被束之高阁。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比较注重对网络新闻的管理,如网站登载新闻业务要进行严格的审批。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首先要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网站在发布新闻时,要求必须注明新闻的来源和日期。这一要求保证了网站发布的新闻都经过传统媒体新闻发布程序的把关。■
参考文献
①黄鹂,《议互联网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2)
②唐润华,《因特网对新闻传播的影响》[J].《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9(4)
③范敏、谭立,《实行网络实名制 规范网络行为》[J].《信息系统工程》,2009年6期
④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09级传播学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