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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2001年俄罗斯第一例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以来,世界上主要的海洋国家都积极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划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相关法律问题成为讨论重点,本文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及其附件二切入,概述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框架和职能,并重点分析《公约》第76条第8款中有关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权的性质和效力,在最后提出问题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建议权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商露,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47-02
众所周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大成果之一为创设了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同时建立了管理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的国际性权威机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近年来,由于《公约》规定了申请的截止期限,沿海各国通过积极地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来拓展本国的海洋权益,引起了圈定大陆架范围以确定相关权益的风潮。虽然委员会最终对提交的划界案以建议方式做出,但是《公约》没有明确对大陆架委员会在划定大陆架界限范围的建议性质和效力,所以导致了一些国家在大陆架权益问题上的重大争议和国际纠纷。
一、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概况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和《公约》附件二设立的。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为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水文学方面的专家,由公约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选举时应妥善确保公平地区代表制的必要性,委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 其主要职能为: (a)审议沿海国提出的关于扩展到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和其他材料,并按照第七十六条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谅解声明提出建议;(b)经有关沿海国请求,在编制(a)项所述资料时,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
二、建议权的性质
我们根据国际法上对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并结合相关学者对国际法上单方法律行为问题的深入研究来界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权的性质。首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其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作出建议时的目的在于产生所期望的法律后果;最后,委员会有关大陆架界限范围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委员会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公约》第76条及其附件二和《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的阐述了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运作程序等,赋予委员会独立审议划界案并作出建议的权能,使其具备了类似于国际组织的完整组织架构。因而,可以说委员会已经具备了相当于国际法主体的权能或地位。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没有承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国际法主体,但是相关规定从侧面确认了委员会的地位。
(二)委员会具有使其建议有确权效力的意图
首先,委员会审议沿海各国对大陆架划界的申请案进并自愿作出建议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表示行为。其次,根据《公约》规定,委员会作出建议时当然希望其建议内容能得到实现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影响沿海国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法律效果。
(三)委员会建议能够引起国际法律后果
首先,从程序法上看,委员会的建议能产生程序上的效力。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委员会按照沿海国的申请来提出相关建议是一项条约义务,是一个必须履行的程序。
其次,從实体法上看,建议具有确权效力,即确认沿海国提出的关于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因为无论沿海申请国同意委员会的建议与否,都不会对委员的建议效力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影响。换句话说,沿海申请国不能全部或部分否认委员会的建议内容。委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建议实际上确认了沿海申请国的大陆架权益,划定了申请国的大陆架范围,具有国际法上的确定性和拘束力,不以沿海各国的意志为转移。
最后,根据以往的相关实践,委员会的建议能够确认或者否定大陆架界限的权利,改变现有的国际法律关系。
第一,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规定沿海国名义上是确定权,实际上沦为一种确认权。而委员会则拥有实质性的权力来确定沿海申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面积的大小。
第二,委员会关于大陆架权利的建议得到了沿海国的普遍遵守,说明其建立的法律效力。俄罗斯是第一个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的国家,但是 2002年6月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俄罗斯划界案关于白令海峡、巴伦支海、鄂霍次克海等外大陆架的申请提供的证据不足,并建议其补充数据和资料,相当于没有认可俄罗斯对这些区域的权利主张。 俄罗斯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积极地搜集相关资料和数据,于2013年2月28日提交修正的划界案。
综上所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具有双重性质,即建议性质和确权性质。特别是其所具备的确权性质能够使沿海各国遵守其建议内容,从而当然的产生所期望的法律效力。
三、 建议权的效力
通过分析《公约》第76条第8款,就委员会建议权的效力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沿海国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背离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能否立即对其他国家产生确定力和拘束力?接下来,本文将对《公约》第76条第8款中的“基于”(on the basis of)和“确定性和拘束力”(final and binding)进行重点分析。
(一) 基于(on the basis of)
《公约》文本并未告诉我们“基于”(on the basis of)这个词的确切含义。通过对委员会建议可能涵盖的内容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确定“基于”一词(on the basis of)的含义。以下两种情形用来具体解释: 第一,委員会发现沿海国提交的数据和其他材料不充分,不足以作为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根据,对此委员会的建议则应规定为根据《准则》修改划界申请或者提出新的划界申请,并且补充相关的数据或者材料。
第二,如果申请国划定的实际大陆架界限和其申请书上所划定的界限不同,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三第12条第5款的规定,委员会的建议应包括建议的外部界限所依据的理由。此时,沿海国是否应满足“基于”(on the basis of)的要求而接受委员会建议中的外部界限?对此,笔者认为沿海国可以划定其他外部界限,只要其理由和委员会提出的委员会建议中与沿海国提交的外部界限不同的理由相符合。
(二) 确定性和拘束力(final and binding)
确定性和拘束力规定在《公约》第76条第8款中,一旦沿海国按照《公约》第76条第9款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必要信息,其大陆架外部界限应具有“确定性”,沿海国对此亦不得更改。关键问题是外部界限对谁具有确定性和约束力?仅对提交国发生效力还是也包括其他各国?因此需要对确定性和拘束力进行解释分析。对于这个问题学者有许多不同的观点。Lupmac教授认为,如此建立的界限将成为意味着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即“确定性和拘束力”既适用于提交国也适用于其他各国。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仅对提交国发生效力。如Mc Dorman教授:“仅有提交国受其约束,而其他国家不应被剥夺其对另一国所确立的外部界限表示异议和发起挑战的法律权利,即使该外部界限可以被说成是基于委员会的建议所划定的。”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沿海国基于委员会的建议而确立其大陆架外部界限,这一界限原则对该沿海国和公约所有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国不具有约束力。
“确定性和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委员会基础上划定的外部界限免于司法审查:相反的,基于《公约》第76条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划定的外部界限对于该沿海国及其他相关国家都有“确定性和拘束力”,而那些未在公约基础上划定的外部界限则对其他国家不具有约束力。如果第三国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该外部界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则该外部界限对第三国具有“约束力”。 限制基于委员会的建议划定的外部界限的确定性和拘束力会影响全人类的共同继承的财产——国际海底区域的确切的位置。因此只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时,对划定的外部界限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的质疑会得到认可。
第一,沿海国划定的外部界限并非基于委员会的建议,即违反了《公约》第76条的规定。
第二,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时明显违背了《公约》的既定准则。除此之外,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来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应当遵守,即其建议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最后,委员会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为了审核沿海国的申请,委员会将签订临时协议文件,其中包含大陆架界限的地理坐标、总体概述以及特别说明,最好配上图表以明确大陆架界限的权利。
四、 总结
综上所述,《公约》明确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作出大陆架划界的建议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也就是说给予了其建议权一个相当高的地位,但委员会并未被赋予强制沿海国接受这些建议,换句话说,沿海国仍然在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认上拥有独立的主权。那么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委员会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建议由谁来监督呢?因此,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始终是一个需要将理论探讨和国际实践相结合的国际法问题。
注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2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3条.
吴慧.“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5).36-42.
See Alex G. Oude Elferik, Article76 of the LOSC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Questions concerning its Interpretation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关键词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建议权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商露,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47-02
众所周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大成果之一为创设了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同时建立了管理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的国际性权威机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近年来,由于《公约》规定了申请的截止期限,沿海各国通过积极地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来拓展本国的海洋权益,引起了圈定大陆架范围以确定相关权益的风潮。虽然委员会最终对提交的划界案以建议方式做出,但是《公约》没有明确对大陆架委员会在划定大陆架界限范围的建议性质和效力,所以导致了一些国家在大陆架权益问题上的重大争议和国际纠纷。
一、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概况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和《公约》附件二设立的。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为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水文学方面的专家,由公约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选举时应妥善确保公平地区代表制的必要性,委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 其主要职能为: (a)审议沿海国提出的关于扩展到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和其他材料,并按照第七十六条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谅解声明提出建议;(b)经有关沿海国请求,在编制(a)项所述资料时,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
二、建议权的性质
我们根据国际法上对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并结合相关学者对国际法上单方法律行为问题的深入研究来界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权的性质。首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其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作出建议时的目的在于产生所期望的法律后果;最后,委员会有关大陆架界限范围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委员会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公约》第76条及其附件二和《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的阐述了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运作程序等,赋予委员会独立审议划界案并作出建议的权能,使其具备了类似于国际组织的完整组织架构。因而,可以说委员会已经具备了相当于国际法主体的权能或地位。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没有承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国际法主体,但是相关规定从侧面确认了委员会的地位。
(二)委员会具有使其建议有确权效力的意图
首先,委员会审议沿海各国对大陆架划界的申请案进并自愿作出建议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表示行为。其次,根据《公约》规定,委员会作出建议时当然希望其建议内容能得到实现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影响沿海国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法律效果。
(三)委员会建议能够引起国际法律后果
首先,从程序法上看,委员会的建议能产生程序上的效力。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委员会按照沿海国的申请来提出相关建议是一项条约义务,是一个必须履行的程序。
其次,從实体法上看,建议具有确权效力,即确认沿海国提出的关于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因为无论沿海申请国同意委员会的建议与否,都不会对委员的建议效力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影响。换句话说,沿海申请国不能全部或部分否认委员会的建议内容。委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建议实际上确认了沿海申请国的大陆架权益,划定了申请国的大陆架范围,具有国际法上的确定性和拘束力,不以沿海各国的意志为转移。
最后,根据以往的相关实践,委员会的建议能够确认或者否定大陆架界限的权利,改变现有的国际法律关系。
第一,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规定沿海国名义上是确定权,实际上沦为一种确认权。而委员会则拥有实质性的权力来确定沿海申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面积的大小。
第二,委员会关于大陆架权利的建议得到了沿海国的普遍遵守,说明其建立的法律效力。俄罗斯是第一个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的国家,但是 2002年6月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俄罗斯划界案关于白令海峡、巴伦支海、鄂霍次克海等外大陆架的申请提供的证据不足,并建议其补充数据和资料,相当于没有认可俄罗斯对这些区域的权利主张。 俄罗斯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积极地搜集相关资料和数据,于2013年2月28日提交修正的划界案。
综上所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具有双重性质,即建议性质和确权性质。特别是其所具备的确权性质能够使沿海各国遵守其建议内容,从而当然的产生所期望的法律效力。
三、 建议权的效力
通过分析《公约》第76条第8款,就委员会建议权的效力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沿海国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背离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能否立即对其他国家产生确定力和拘束力?接下来,本文将对《公约》第76条第8款中的“基于”(on the basis of)和“确定性和拘束力”(final and binding)进行重点分析。
(一) 基于(on the basis of)
《公约》文本并未告诉我们“基于”(on the basis of)这个词的确切含义。通过对委员会建议可能涵盖的内容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确定“基于”一词(on the basis of)的含义。以下两种情形用来具体解释: 第一,委員会发现沿海国提交的数据和其他材料不充分,不足以作为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根据,对此委员会的建议则应规定为根据《准则》修改划界申请或者提出新的划界申请,并且补充相关的数据或者材料。
第二,如果申请国划定的实际大陆架界限和其申请书上所划定的界限不同,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三第12条第5款的规定,委员会的建议应包括建议的外部界限所依据的理由。此时,沿海国是否应满足“基于”(on the basis of)的要求而接受委员会建议中的外部界限?对此,笔者认为沿海国可以划定其他外部界限,只要其理由和委员会提出的委员会建议中与沿海国提交的外部界限不同的理由相符合。
(二) 确定性和拘束力(final and binding)
确定性和拘束力规定在《公约》第76条第8款中,一旦沿海国按照《公约》第76条第9款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必要信息,其大陆架外部界限应具有“确定性”,沿海国对此亦不得更改。关键问题是外部界限对谁具有确定性和约束力?仅对提交国发生效力还是也包括其他各国?因此需要对确定性和拘束力进行解释分析。对于这个问题学者有许多不同的观点。Lupmac教授认为,如此建立的界限将成为意味着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即“确定性和拘束力”既适用于提交国也适用于其他各国。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仅对提交国发生效力。如Mc Dorman教授:“仅有提交国受其约束,而其他国家不应被剥夺其对另一国所确立的外部界限表示异议和发起挑战的法律权利,即使该外部界限可以被说成是基于委员会的建议所划定的。”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沿海国基于委员会的建议而确立其大陆架外部界限,这一界限原则对该沿海国和公约所有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国不具有约束力。
“确定性和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委员会基础上划定的外部界限免于司法审查:相反的,基于《公约》第76条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划定的外部界限对于该沿海国及其他相关国家都有“确定性和拘束力”,而那些未在公约基础上划定的外部界限则对其他国家不具有约束力。如果第三国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该外部界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则该外部界限对第三国具有“约束力”。 限制基于委员会的建议划定的外部界限的确定性和拘束力会影响全人类的共同继承的财产——国际海底区域的确切的位置。因此只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时,对划定的外部界限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的质疑会得到认可。
第一,沿海国划定的外部界限并非基于委员会的建议,即违反了《公约》第76条的规定。
第二,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时明显违背了《公约》的既定准则。除此之外,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来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应当遵守,即其建议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最后,委员会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为了审核沿海国的申请,委员会将签订临时协议文件,其中包含大陆架界限的地理坐标、总体概述以及特别说明,最好配上图表以明确大陆架界限的权利。
四、 总结
综上所述,《公约》明确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作出大陆架划界的建议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也就是说给予了其建议权一个相当高的地位,但委员会并未被赋予强制沿海国接受这些建议,换句话说,沿海国仍然在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认上拥有独立的主权。那么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委员会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建议由谁来监督呢?因此,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始终是一个需要将理论探讨和国际实践相结合的国际法问题。
注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2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3条.
吴慧.“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5).36-42.
See Alex G. Oude Elferik, Article76 of the LOSC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Questions concerning its Interpretation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