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学教改中的“实践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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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高职院校就开设了法学专业,但是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处于摸索阶段。高职法学教育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对高职法学专业的教育改革,使高职法学专业满足实用性要求,才能为高职法学教育寻求更加广阔的发展路径。由于高职教育的目的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所以必须立足于职业教育的本质,使高职法学教育走“实践理性”的路子,才能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本文就高职法学教改中的“实践理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理性思维。
  【关键词】高职法学 教育 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4-0015-01
  高职法学教育在我国起步比较晚,虽然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不停地对高职法学教育进行研究,但是高职法律学科的课程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理念仍然不够成熟,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了促进高职法学教育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必须转换教学模式,更新教学理念,与时俱进,在高职法学教改中,引入“实践理性”观念,才能让学生把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
  1.高职法学教育中“实践理性”的概念分析
  高职发学教育主要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其中理论理性主要通过学习理论知识,获取感性经验。但是实践理性却在实践过程中获取经验,巩固理论知识。在高职发学教育中,实践理性至关重要,其主要以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在实践的过程中运用理论知识来指导实践行动,从而积累实践经验。高职法学教育中的“实践理性”特指和行动相关的知识结构。发学教育和科学教育的本质区别在于,不能单纯地运用理性知识来推理发学教育的精髓,只有通过实践操作,才能获取到发学教育的知识真理。也就是说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得出一套完整的理性分析规则。高职法学教育并不是完全否定法学知识,而是通过实践课程来验证法学知识。
  2.高职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2.1 各类高职法律院校之间缺乏互动交流
  由于发达高职法律院校的科研能力比较薄弱,所以只有在本校内开展法律教学活动,并没有加强各大法律院校之间的交流。而且当前的高职法律院校缺乏專业的法学大家,法学教师的专业知识不足,不能给予学生正确的指导,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动力。通过研究发现,许多高职法律院校都没有开展过法律学术的研讨会或知识竞赛,缺乏竞争意识。
  2.2 高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不足
  高职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而且要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应用人才。但是,当前的法学教师仅仅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并没有实际参与到法律实务工作中。虽然有些高职院校要求校外的法律专家和法学人士进入学校知道教学工作,但是仍然无法实践教学不足的问题。当前的法学教育过于重视理论基础,学生虽然掌握了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不知道如何应用在法律实务中。同时,高职法学专业的职业评价不够完善,仅仅以论文为条件来评判学生的法学水平,没有把实务活动纳入到考评内容中。
  3.高职法学教改中引入“实践理性”的策略
  在高职法学教改中为了落实“实践理性”,不仅仅要增加法律实务类课程,而且要让学生在实践交流中积累法治实践经验。在高职法学教育体制中,并不能完全依托当前的课堂教学内容,但是也不能完全放弃法律的基本原理。可以通过“素质教育”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活动,立足于实践改善人才培养计划,实现多元化法学教育。
  为了在高职法学教改中成功融入“实践理性”概念,必须转变教育理念,完善教育模式,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首先,让学生掌握专业的法律理论知识。其次,把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教学相结合,让学生在实践中纠正自己的错误,经过多次演习和纠错,学生才能成功应用法律知识。最后,以我国法治建设改革为背景,吸取法学教育的相关经验,加强各大法律高职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理性思维。
  4.结语
  在高职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践理性”的原则,重视法学实务教学,完善法律课程体系,使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凸显实践理性法律课程的特色。让学生在实践中积累法律经验,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理性思维。
  参考文献:
  [1]游昭逸.高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研究[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3(3):67-69.
  作者简介:
  赵科宁(1976.3.18-),男,汉族,陕西咸阳人,研究生学历,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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