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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地位的快速提升,企业也在持续扩大规模,不断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对新项目的开发与投资,有助于业务规模的扩张和综合实力的增强。在这一过程中,招投标活动对于投资资金较大的项目而言,具有控制和保障项目的投资额、质量、进度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招投标项目工作初步形成健康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化格局。然而在实践中,市场上仍存在许多不合法合规的项目竞争与招投标运作。因此,对于各类招投标活动来说,招投标审计的监督审查作用十分重要。企业高层应加强对招投标审计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审计力度。本文简单归纳并阐述了招投标审计应重点关注的六类风险,希望对企业及审计人员的招投标审计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招标方引起的审计风险
(一)招标方规避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然而,有些招标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对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但迫于法律法规的压力,便会采取将工程进行肢解、化整为零或直接指定某一施工单位承包该项目的建设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
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招标方和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应对招标项目的规模、范围等进行重点审核,判断招标方是否有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二)招标方进行虚假招标
当想要规避公开招标的招标方无法成功规避时,他们通常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定高额投标保证金、模糊投标报价范围或随意压低、抬高投标报价,但私下给予意向性中标方一定的补偿等方式进行虚假招标,使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这些行为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审计人员在对招标方进行审计时,应对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范围、投标报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是否处于合理范围进行重点审查,揭露虚假招标行为。
(三)招标方干扰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现实中,在招标开始前的准备阶段,招标方为了缩小投标人范围或使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中标,而采用多种违法违规手段限制排斥或利用不合法途径和方式引诱利用潜在投标人。常见手段有:一是在招标文件中为意向性中标单位量身定制符合其业绩或资质的招标约束性条款,以排斥其他有竞争力的投标单位;二是为了缩小招投标竞争范围,在招标文件中对合同条款设置较为苛刻的条件,而在最终签订施工合同时变更此类条款;三是与意向性中标单位私下谈妥施工合同条款,并设定较低标价,致使其他投标人无法竞争。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针对此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重点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招标标准,判断其是否存在限制排斥、引诱利用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随着《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招投标项目工作初步形成健康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化格局。然而在实践中,市场上仍存在许多不合法合规的项目竞争与招投标运作。因此,对于各类招投标活动来说,招投标审计的监督审查作用十分重要。企业高层应加强对招投标审计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审计力度。本文简单归纳并阐述了招投标审计应重点关注的六类风险,希望对企业及审计人员的招投标审计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招标方引起的审计风险
(一)招标方规避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然而,有些招标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对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但迫于法律法规的压力,便会采取将工程进行肢解、化整为零或直接指定某一施工单位承包该项目的建设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
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招标方和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应对招标项目的规模、范围等进行重点审核,判断招标方是否有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二)招标方进行虚假招标
当想要规避公开招标的招标方无法成功规避时,他们通常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定高额投标保证金、模糊投标报价范围或随意压低、抬高投标报价,但私下给予意向性中标方一定的补偿等方式进行虚假招标,使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这些行为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审计人员在对招标方进行审计时,应对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范围、投标报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是否处于合理范围进行重点审查,揭露虚假招标行为。
(三)招标方干扰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现实中,在招标开始前的准备阶段,招标方为了缩小投标人范围或使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中标,而采用多种违法违规手段限制排斥或利用不合法途径和方式引诱利用潜在投标人。常见手段有:一是在招标文件中为意向性中标单位量身定制符合其业绩或资质的招标约束性条款,以排斥其他有竞争力的投标单位;二是为了缩小招投标竞争范围,在招标文件中对合同条款设置较为苛刻的条件,而在最终签订施工合同时变更此类条款;三是与意向性中标单位私下谈妥施工合同条款,并设定较低标价,致使其他投标人无法竞争。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针对此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重点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招标标准,判断其是否存在限制排斥、引诱利用其他投标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