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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英汉两种法律语言在具有共性的基础上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翻译目的论突破传统的翻译理论关注语言层面的“等值”的束缚,强调目标文本的功能在翻译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为经济法律的英译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以《公司法》为例说明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在翻译经济类法律文献时应特别注意译文在准确严谨、简洁庄重上的要求。
关键词:
翻译;目的论;经济法律英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197-03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经济交流也日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外商企业来华投资,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由于中国政治、经济体制与西方国家的巨大差异,国内现行的经济类法律也与其存在一定的差异,将我国的经济类法律准确翻译成英语,不仅有利于中外经贸交流的进一步扩大,更能有效地规避涉外经济交流中由于法律条文误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经济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翻译事业的不断进步及法律翻译研究的不断深化,法律翻译实践也在不断完善。本文将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官方英译本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指导下经济法律英译的一般原则与常用方法。
1 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
法律文本包括法令、法规、契约、协议、合同等等,这些法律文本所使用的语言都有着相似的文体特点。美国语言学家Martin Joos曾在其著作中The Five Clocks中将语言使用的正式程度分为五种变体(five levels of formality),即(1)庄重文体(the frozen style);(2)正式文体(the formal style);(3)商议文体(the consultative style);(4)非正式文体(也称为随意文体或随便问题,informal style);(5)亲密文体(the intimate style)(季益广,1999)。法律文体,无论汉语还是英语,或任何一门官方用语,都因其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加以贯彻执行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而成为各种文体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即庄重文体,其文体严谨、正式,通过各种语言手段避免歧义及误解,并尽可能保持法律文书的庄严气氛。具体而言,法律文体具有遣词造句简洁庄重、明晰准确及语篇程式规范等特点(罗选民,2011)。
在用词方面,法律语言中经常使用术语、古英语、外来语、同义(近义)复合,以及名词化结构等,行文中经常重复名词,而少用代词,以体现法律的专业性、权威性、准确性及简明性等。在法律语言历来追求准确,措辞严密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模糊性,这些模糊性贯穿整个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成为法律工作者及研究者力求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董晓波,2004)。
在句法上,法律语言惯用长句。法律英语习惯使用结构复杂的长句,穿插各种附加成分、修饰成分、说明成分,而法律汉语则经常使用并列成分较多的长句,这些都利于表达完整、复杂的思想内容,使法律语言的表意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
在衔接与连贯方面,法律语言,尤其是法律英语,往往以显性衔接为主,即以有形的衔接手段(逻辑连接词、词汇重述、照应等)为主,而语义连贯也体现在外部的逻辑关系上(方梦之、毛忠明,2004)。
2 翻译目的论及其主要法则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以瑞斯(Reiss)、费米尔(Vermeer)及诺德(Nord)为代表。功能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在摆脱传统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的基础上,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在“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保持等值”(Nord,2001:9),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文本目的(skopos)作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
翻译目的论包含三个法则,即目的性法则(skopos rule)、连贯性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 rule)。其中目的性法则指译文预期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是所有翻译行为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连贯性法则指译文必须符合译入语语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的标准,即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译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即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intertextual coherence),而忠实的程度,即原文与译文相似或相同的程度由翻译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所决定的。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中语际连贯从属于语内连贯,即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性法则,二者又同时从属于目的性法则(仲伟合、钟珏,1999)。
3 翻译目的论关照下的经济法律英译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种解释,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某种特殊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译者必须是在明确翻译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翻译活动,而理想的译文也应与原文保持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原语和译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法律语言作为最为正式的庄重文体,具有避免出现任何歧义、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的特点,而较之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法律语言又具有文辞古奥、句法繁杂等独特之处,因此,在目的性原则、语内连贯原则及语际连贯性原则(即忠诚法则)的指导下,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应该特别注意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使译文同样呈现出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语域特征,准确再现原文的语义内容,保持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以下将以《公司法》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的汉语经济法律英译的两大基本原则。 (1)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也可是说是法律翻译的生命。译者应尽量以地道精确的语言准确再现原文的真实意义,从而精准地向译文读者再现原文法律信息,在实现原文与译文在意义上的语际连贯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因此,在汉语经济法律的英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措辞准确,不能背离原文意义,必要时还需要增加补充性语汇,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体化;选词精确,符合专业语域特征;术语一致,达到法律文本术语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复法律行为主体,使之更好地为译文读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
例1: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Article 10 The domicile of a company shall be the place where its mai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is located.
例2: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Where the company deems, on reasonable grounds, that it is for illegitimate purposes that the shareholder requests to consult its accounting books, which may damage the lawful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may refuse to provide its accounting books for the shareholder to consult,...
法律语言中经常也会使用所指较为广泛的模糊词,用于表述法律条文中无法明确指示的事实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如上例1中的“办事机构”在汉语中是一个模糊化的语汇,英语中用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使之具体化,强调其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语义更加明确。而例2中的“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语汇,翻译时同样选用了“reasonable grounds”、“illegitimate purposes”、“the lawful interests”等模糊性语汇,从而涵盖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种可能情况。另外,《公司法》中多处出现“社会”这一模糊性词汇,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条)、“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译为英语时都按照英语社会及文化习惯直接省译为“general public”、“public interests”。
同时,经济法律的翻译还应该特别注意译文选词的精确性及术语的一致性,尽量选择专用语汇,保持特定法律专用语汇的一致性,必要时根据上下文选取合适译文词语进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处所”一词就选用了法律上专指户籍所在地的正式词“domicile”,使译文更为准确、专业、严谨。《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复出现的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解散等相关的专业语汇,在法律条文中都应保持其译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债券”、“连带责任”等一律选用一致的专业术语“a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legal person”、“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corporate bonds”、“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等进行翻译,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歧义与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条解释《公司法》用语的含义时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译者将此处的“是指”翻译为“include”,选词非常准确,既完全再现了原文的意义,又贴近译语表达实际与习惯。
由于汉语意合的特点,汉语法律条文中也经常省略法律的行为主体,翻译成英语的形合语句时,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复法律的行为主体,使之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语义更加明确。如:
例3: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Article 6 Where an entity intends to incorporate a company, it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pply to a company registration authority for registration of such incorporation.
例4: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Article 89 Where promoters offer shares to the general public, they shall enter into an agreement with a bank on the collection of subscription moneys on their behalf.
(2) 法律翻译在准确严谨的前提下,译者还应注意译文的简洁庄重,力求译文简洁凝练、行文严密、逻辑缜密,从而以法律英语的语内连贯性(即翻译目的论的连贯性法则)更好地实现翻译活动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力求从各方面体现译入语的语域特征,如适当简化句子结构或使用动词的被动语态形式;再现原文庄重的语言风格,体现译入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复信息的恰当处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可读性与译文的逻辑性等方面。如: 例5: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Article 111 …The form of notification and the time limit for notification in respect of the convening of an interim meeting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ay be separately prescribed.
上例中,译者通过简化句子结构以及使用动词的被动形式,使译文更加简洁正式、中立客观,《公司法》英文版中还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条等。新修订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没有使用thereof等相关古英语词汇,但通过动词shall来的频繁使用表示汉语原文中显性或隐性的禁止、许可、应该等法律行为(全文共出现564次),准确再现英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与庄重风格,如第五十条中“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The manager shall attend meeting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s a non-voting attendant.)译文通过增加“shall”一词明确了经理的法律义务。再如:
例6:第五十九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A natural person may only make investment for the incorporation of one one-person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uch a company may not make investment for the incorporation of a new one-person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短短的不足50字的汉语原文中,长达8个字的专业名词重复了3次,其对应的英语译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复的2次,而中间衔接的部分则采用了代词替代,从而是译文在语义明确的基础上更为简洁。
汉语意合的特点决定了汉语法律条文中很多句子都没有主谓结构,句与句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语义衔接,而英语的句子,尤其是正式严谨的法律英语,则必须有完整的主谓结构,分句与分句之间也必须有显性的连接词,如
例7: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Article 197 In its business activities conduct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branch of a foreign company established upon approval shall observe Chinese laws and shall not impair the public interests of China.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uch branch shall be protected by Chinese laws.
例7中原文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主语,统领后面四个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语一文中,通过状语“In its business activities conducted within…”首先划定其法律行为的范围,并通过后置定语的形式限定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而为了保持句子结构的紧凑性、一致性、连贯性,同时使用代词“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现的名词,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了译文的语内连贯性。
可见,在目的论的指导下,法律翻译应尽量做到措辞准确、选词精确、组句审慎,力求译文表意准确、行文严密、逻辑缜密,更好地实现译文与原文在交际目的、语言意义等的一致性及译文语言的连贯性。
4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语言有着共同的语体特征,英汉两种法律语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法律翻译中形成了一定的挑战。翻译目的论突破传统的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将翻译研究的焦点从译文与原文的关系转向译文的预期目的,强调目标文本的功能(即“目的”)在翻译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仲伟合、钟珏,1999)。就法律条文的英译而言,翻译目的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译者不仅需要完全理解法律原文的真实意义,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的指导下,译者还应该确立法律翻译要求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一般原则,同时,翻译目的论还为解决经济法律英译中遇到的一般问题指明了思路与方法。
参考文献
[1]Joos, M.The Five Clocks.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Javanovich, 1962.转引自季益广,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及英译技巧[J].中国科技翻译,2009,(4).
[2]董晓波.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2):60-63.
[3]方梦之,毛忠明.英汉—汉英应用翻译教程[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4]季益广.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及英译技巧[J].中国科技翻译,2009,(4):6-9+39.
[5]罗选民.新英汉翻译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6]张法连.法律文体翻译基本原则探究[J].中国翻译,2009,(5):72-76.
[7]仲伟合,钟钰.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J].中国翻译,1999,(3):47-49.
英汉两种法律语言在具有共性的基础上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翻译目的论突破传统的翻译理论关注语言层面的“等值”的束缚,强调目标文本的功能在翻译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为经济法律的英译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以《公司法》为例说明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在翻译经济类法律文献时应特别注意译文在准确严谨、简洁庄重上的要求。
关键词:
翻译;目的论;经济法律英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197-03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经济交流也日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外商企业来华投资,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由于中国政治、经济体制与西方国家的巨大差异,国内现行的经济类法律也与其存在一定的差异,将我国的经济类法律准确翻译成英语,不仅有利于中外经贸交流的进一步扩大,更能有效地规避涉外经济交流中由于法律条文误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经济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翻译事业的不断进步及法律翻译研究的不断深化,法律翻译实践也在不断完善。本文将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官方英译本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指导下经济法律英译的一般原则与常用方法。
1 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
法律文本包括法令、法规、契约、协议、合同等等,这些法律文本所使用的语言都有着相似的文体特点。美国语言学家Martin Joos曾在其著作中The Five Clocks中将语言使用的正式程度分为五种变体(five levels of formality),即(1)庄重文体(the frozen style);(2)正式文体(the formal style);(3)商议文体(the consultative style);(4)非正式文体(也称为随意文体或随便问题,informal style);(5)亲密文体(the intimate style)(季益广,1999)。法律文体,无论汉语还是英语,或任何一门官方用语,都因其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加以贯彻执行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而成为各种文体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即庄重文体,其文体严谨、正式,通过各种语言手段避免歧义及误解,并尽可能保持法律文书的庄严气氛。具体而言,法律文体具有遣词造句简洁庄重、明晰准确及语篇程式规范等特点(罗选民,2011)。
在用词方面,法律语言中经常使用术语、古英语、外来语、同义(近义)复合,以及名词化结构等,行文中经常重复名词,而少用代词,以体现法律的专业性、权威性、准确性及简明性等。在法律语言历来追求准确,措辞严密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模糊性,这些模糊性贯穿整个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成为法律工作者及研究者力求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董晓波,2004)。
在句法上,法律语言惯用长句。法律英语习惯使用结构复杂的长句,穿插各种附加成分、修饰成分、说明成分,而法律汉语则经常使用并列成分较多的长句,这些都利于表达完整、复杂的思想内容,使法律语言的表意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
在衔接与连贯方面,法律语言,尤其是法律英语,往往以显性衔接为主,即以有形的衔接手段(逻辑连接词、词汇重述、照应等)为主,而语义连贯也体现在外部的逻辑关系上(方梦之、毛忠明,2004)。
2 翻译目的论及其主要法则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以瑞斯(Reiss)、费米尔(Vermeer)及诺德(Nord)为代表。功能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在摆脱传统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的基础上,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在“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保持等值”(Nord,2001:9),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文本目的(skopos)作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
翻译目的论包含三个法则,即目的性法则(skopos rule)、连贯性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 rule)。其中目的性法则指译文预期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是所有翻译行为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连贯性法则指译文必须符合译入语语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的标准,即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译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即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intertextual coherence),而忠实的程度,即原文与译文相似或相同的程度由翻译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所决定的。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中语际连贯从属于语内连贯,即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性法则,二者又同时从属于目的性法则(仲伟合、钟珏,1999)。
3 翻译目的论关照下的经济法律英译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种解释,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某种特殊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译者必须是在明确翻译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翻译活动,而理想的译文也应与原文保持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原语和译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法律语言作为最为正式的庄重文体,具有避免出现任何歧义、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的特点,而较之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法律语言又具有文辞古奥、句法繁杂等独特之处,因此,在目的性原则、语内连贯原则及语际连贯性原则(即忠诚法则)的指导下,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应该特别注意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使译文同样呈现出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语域特征,准确再现原文的语义内容,保持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以下将以《公司法》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的汉语经济法律英译的两大基本原则。 (1)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也可是说是法律翻译的生命。译者应尽量以地道精确的语言准确再现原文的真实意义,从而精准地向译文读者再现原文法律信息,在实现原文与译文在意义上的语际连贯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因此,在汉语经济法律的英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措辞准确,不能背离原文意义,必要时还需要增加补充性语汇,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体化;选词精确,符合专业语域特征;术语一致,达到法律文本术语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复法律行为主体,使之更好地为译文读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
例1: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Article 10 The domicile of a company shall be the place where its mai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is located.
例2: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Where the company deems, on reasonable grounds, that it is for illegitimate purposes that the shareholder requests to consult its accounting books, which may damage the lawful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may refuse to provide its accounting books for the shareholder to consult,...
法律语言中经常也会使用所指较为广泛的模糊词,用于表述法律条文中无法明确指示的事实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如上例1中的“办事机构”在汉语中是一个模糊化的语汇,英语中用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使之具体化,强调其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语义更加明确。而例2中的“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语汇,翻译时同样选用了“reasonable grounds”、“illegitimate purposes”、“the lawful interests”等模糊性语汇,从而涵盖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种可能情况。另外,《公司法》中多处出现“社会”这一模糊性词汇,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条)、“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译为英语时都按照英语社会及文化习惯直接省译为“general public”、“public interests”。
同时,经济法律的翻译还应该特别注意译文选词的精确性及术语的一致性,尽量选择专用语汇,保持特定法律专用语汇的一致性,必要时根据上下文选取合适译文词语进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处所”一词就选用了法律上专指户籍所在地的正式词“domicile”,使译文更为准确、专业、严谨。《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复出现的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解散等相关的专业语汇,在法律条文中都应保持其译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债券”、“连带责任”等一律选用一致的专业术语“a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legal person”、“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corporate bonds”、“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等进行翻译,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歧义与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条解释《公司法》用语的含义时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译者将此处的“是指”翻译为“include”,选词非常准确,既完全再现了原文的意义,又贴近译语表达实际与习惯。
由于汉语意合的特点,汉语法律条文中也经常省略法律的行为主体,翻译成英语的形合语句时,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复法律的行为主体,使之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语义更加明确。如:
例3: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Article 6 Where an entity intends to incorporate a company, it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pply to a company registration authority for registration of such incorporation.
例4: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Article 89 Where promoters offer shares to the general public, they shall enter into an agreement with a bank on the collection of subscription moneys on their behalf.
(2) 法律翻译在准确严谨的前提下,译者还应注意译文的简洁庄重,力求译文简洁凝练、行文严密、逻辑缜密,从而以法律英语的语内连贯性(即翻译目的论的连贯性法则)更好地实现翻译活动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力求从各方面体现译入语的语域特征,如适当简化句子结构或使用动词的被动语态形式;再现原文庄重的语言风格,体现译入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复信息的恰当处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可读性与译文的逻辑性等方面。如: 例5: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Article 111 …The form of notification and the time limit for notification in respect of the convening of an interim meeting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ay be separately prescribed.
上例中,译者通过简化句子结构以及使用动词的被动形式,使译文更加简洁正式、中立客观,《公司法》英文版中还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条等。新修订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没有使用thereof等相关古英语词汇,但通过动词shall来的频繁使用表示汉语原文中显性或隐性的禁止、许可、应该等法律行为(全文共出现564次),准确再现英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与庄重风格,如第五十条中“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The manager shall attend meeting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s a non-voting attendant.)译文通过增加“shall”一词明确了经理的法律义务。再如:
例6:第五十九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A natural person may only make investment for the incorporation of one one-person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uch a company may not make investment for the incorporation of a new one-person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短短的不足50字的汉语原文中,长达8个字的专业名词重复了3次,其对应的英语译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复的2次,而中间衔接的部分则采用了代词替代,从而是译文在语义明确的基础上更为简洁。
汉语意合的特点决定了汉语法律条文中很多句子都没有主谓结构,句与句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语义衔接,而英语的句子,尤其是正式严谨的法律英语,则必须有完整的主谓结构,分句与分句之间也必须有显性的连接词,如
例7: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Article 197 In its business activities conduct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branch of a foreign company established upon approval shall observe Chinese laws and shall not impair the public interests of China.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uch branch shall be protected by Chinese laws.
例7中原文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主语,统领后面四个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语一文中,通过状语“In its business activities conducted within…”首先划定其法律行为的范围,并通过后置定语的形式限定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而为了保持句子结构的紧凑性、一致性、连贯性,同时使用代词“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现的名词,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了译文的语内连贯性。
可见,在目的论的指导下,法律翻译应尽量做到措辞准确、选词精确、组句审慎,力求译文表意准确、行文严密、逻辑缜密,更好地实现译文与原文在交际目的、语言意义等的一致性及译文语言的连贯性。
4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语言有着共同的语体特征,英汉两种法律语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法律翻译中形成了一定的挑战。翻译目的论突破传统的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将翻译研究的焦点从译文与原文的关系转向译文的预期目的,强调目标文本的功能(即“目的”)在翻译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仲伟合、钟珏,1999)。就法律条文的英译而言,翻译目的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译者不仅需要完全理解法律原文的真实意义,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的指导下,译者还应该确立法律翻译要求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一般原则,同时,翻译目的论还为解决经济法律英译中遇到的一般问题指明了思路与方法。
参考文献
[1]Joos, M.The Five Clocks.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Javanovich, 1962.转引自季益广,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及英译技巧[J].中国科技翻译,2009,(4).
[2]董晓波.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2):60-63.
[3]方梦之,毛忠明.英汉—汉英应用翻译教程[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4]季益广.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及英译技巧[J].中国科技翻译,2009,(4):6-9+39.
[5]罗选民.新英汉翻译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6]张法连.法律文体翻译基本原则探究[J].中国翻译,2009,(5):72-76.
[7]仲伟合,钟钰.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J].中国翻译,1999,(3):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