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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民事缺席判决存在两种立法例,是否采纳拟制自认,并非对席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的区别标准。目前我国关于缺席判决立法不明确,对缺席判决的救济制度、证据审查、审判组织形式等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文章通过比较各国缺席判决模式,从实践研究着手,对我国缺席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增强缺席判决的公信力和客观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