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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战略分析和中国部主任成帅华博士参加了第三届WTO争端解决机制评估,并就中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和美中知识产权一案的影响作了专家发言。
该系列会议由日内瓦高等研究院主办,每年召开一次,对过去一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进行总结和评估。WTO争端解决机制主席、加拿大大使John GERO和上诉机构主席 David UNTERHALTER出席了今年的会议,并作了主题演讲。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Petros MAVROIDIS、WTO法律咨询中心主任Frieder ROESSLER、美国King & Spalding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tephen ORAVA,White & Case国际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Jasper WAUTERS也在大会上进行了相关议题的演讲。会议由日内瓦高等研究院国际法教授Joost PAUWELYN主持, 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各国政府代表、法律、商业及学术界代表共10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
中国参与是积极现象
2009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14个起诉案件中,涉及中国的有7件,并各有一份专家组报道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报告涉及中国。在此次高级别会议上,成帅华指出,中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不管是作为起诉方还是作为应诉方,对于WTO来说是一个积极的现象。说明世界主要贸易大国对这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世界贸易制度抱有信心,愿意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裁判、根据各方约定的“合同”来和平地解决贸易政策争端。这将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和透明,对这个制度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有益的。
成帅华还谈到,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是对WTO制度的一个贡献。通过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探讨和争论,参与对贸易规则和各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可以促进WTO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每一个WTO成员来说,都存在一个国际法和国内法律制度之间循环互动的过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可以帮助中国更清楚准确地了解自己的WTO义务以及自己权利的边界线,这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基于WTO的国内法治和改革。
回顾知识产权案
在谈到对美国和中国知识产权一案的评价时,成帅华首先回顾了该案的要点。美国的诉讼围绕三个方面,即著作权保护、海关的边境措施和刑事犯罪的门槛。专家组对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的裁决比较直截了当。关于著作权保护,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违反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9条,该条涵盖了伯尔尼公约第5条。专家组裁定,中国不能拒绝对有著作权的出版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即使中国根据主权禁止这些出版物在中国出版。中国已经于2010年2月依照WTO的裁定修改了著作权法。(可参见http://protect.e-bq.com/law/2010/0301/192237.html)
关于海关的边境措施,专家组认为中国部分违反了TRIPS第46条,特别是该条文的第四句。该条款第四句规定,“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来说,除了在例外的情况下,为了让这样的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仅仅将非法贴在商品上的商标去掉还是不够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全文,参见http://www.shcus.gov.cn/ipr/hg_law_15.htm))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专家组认为中国没有违反TRIPS的第61条。该条文如下:“缔约方应规定,至少在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这里的一个核心概念是“商业规模”,在此案之前,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过解释。专家组报告不同意美国提出的根据个案先例和美国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使用的解释。专家组认定,这个概念的定义应当取决于中国当地的市场条件,认为美国提出的证据不够充分。
谈到这个案件对TRIPS未来和中国的影响时,成帅华认为专家组的报告进一步确认了TRIP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最低标准”原则。在专家组的讨论中,涉及关键词汇时,多次提及谈判的历史和协定的上下文。对“商业规模”、“有效和适当的措施”等概念,谈判者当初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而是允许充分考虑到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别。这也反映了WTO专家组倾向于采用司法克制的方法(judicial restraint),基于合同约定的本意进行解释,而不是另立新法。
TRIPS-plus还将继续
成帅华指出,在这个案件后,关于中国以及在国际政策中TRIPS-plus的讨论还将继续(TRIPS-plus是指以比TRIPS更高的标准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美国的这个起诉实际上是绕着圈子向中国要求TRIPS-plus,虽然这一次在刑事犯罪门槛的问题上美国没有得到专家组的支持,但是不排除美国会继续在WTO框架下以争端解决机制的途径继续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诉求。
另一个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拒绝美国按照自己的方式解释TRIPS第61条。美国在一些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就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对“商业规模”的定义门槛就非常低,它这样写道“以商业规模蓄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行为包括:(1)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为动机的明显和蓄意的侵权行为。(2)以获得商业优势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蓄意侵权行为”。
成帅华最后指出,需要密切关注在WTO以外其他论坛发生的TRIPS-plus的问题。比如由20多个国家发起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 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的谈判,目标是达成一个诸边贸易协定,设立比TRIPS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标准。该谈判是闭门进行的,不属于任何国际组织中的一部分,2007年10月开始由美国、欧盟、瑞士和日本倡议开始,目前有近30个国家,已经进行了7轮谈判。
(文章来源: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中心)
该系列会议由日内瓦高等研究院主办,每年召开一次,对过去一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进行总结和评估。WTO争端解决机制主席、加拿大大使John GERO和上诉机构主席 David UNTERHALTER出席了今年的会议,并作了主题演讲。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Petros MAVROIDIS、WTO法律咨询中心主任Frieder ROESSLER、美国King & Spalding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tephen ORAVA,White & Case国际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Jasper WAUTERS也在大会上进行了相关议题的演讲。会议由日内瓦高等研究院国际法教授Joost PAUWELYN主持, 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各国政府代表、法律、商业及学术界代表共10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
中国参与是积极现象
2009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14个起诉案件中,涉及中国的有7件,并各有一份专家组报道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报告涉及中国。在此次高级别会议上,成帅华指出,中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不管是作为起诉方还是作为应诉方,对于WTO来说是一个积极的现象。说明世界主要贸易大国对这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世界贸易制度抱有信心,愿意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裁判、根据各方约定的“合同”来和平地解决贸易政策争端。这将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和透明,对这个制度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有益的。
成帅华还谈到,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是对WTO制度的一个贡献。通过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探讨和争论,参与对贸易规则和各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可以促进WTO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每一个WTO成员来说,都存在一个国际法和国内法律制度之间循环互动的过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可以帮助中国更清楚准确地了解自己的WTO义务以及自己权利的边界线,这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基于WTO的国内法治和改革。
回顾知识产权案
在谈到对美国和中国知识产权一案的评价时,成帅华首先回顾了该案的要点。美国的诉讼围绕三个方面,即著作权保护、海关的边境措施和刑事犯罪的门槛。专家组对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的裁决比较直截了当。关于著作权保护,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违反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9条,该条涵盖了伯尔尼公约第5条。专家组裁定,中国不能拒绝对有著作权的出版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即使中国根据主权禁止这些出版物在中国出版。中国已经于2010年2月依照WTO的裁定修改了著作权法。(可参见http://protect.e-bq.com/law/2010/0301/192237.html)
关于海关的边境措施,专家组认为中国部分违反了TRIPS第46条,特别是该条文的第四句。该条款第四句规定,“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来说,除了在例外的情况下,为了让这样的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仅仅将非法贴在商品上的商标去掉还是不够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全文,参见http://www.shcus.gov.cn/ipr/hg_law_15.htm))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专家组认为中国没有违反TRIPS的第61条。该条文如下:“缔约方应规定,至少在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这里的一个核心概念是“商业规模”,在此案之前,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过解释。专家组报告不同意美国提出的根据个案先例和美国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使用的解释。专家组认定,这个概念的定义应当取决于中国当地的市场条件,认为美国提出的证据不够充分。
谈到这个案件对TRIPS未来和中国的影响时,成帅华认为专家组的报告进一步确认了TRIP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最低标准”原则。在专家组的讨论中,涉及关键词汇时,多次提及谈判的历史和协定的上下文。对“商业规模”、“有效和适当的措施”等概念,谈判者当初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而是允许充分考虑到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别。这也反映了WTO专家组倾向于采用司法克制的方法(judicial restraint),基于合同约定的本意进行解释,而不是另立新法。
TRIPS-plus还将继续
成帅华指出,在这个案件后,关于中国以及在国际政策中TRIPS-plus的讨论还将继续(TRIPS-plus是指以比TRIPS更高的标准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美国的这个起诉实际上是绕着圈子向中国要求TRIPS-plus,虽然这一次在刑事犯罪门槛的问题上美国没有得到专家组的支持,但是不排除美国会继续在WTO框架下以争端解决机制的途径继续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诉求。
另一个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拒绝美国按照自己的方式解释TRIPS第61条。美国在一些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就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对“商业规模”的定义门槛就非常低,它这样写道“以商业规模蓄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行为包括:(1)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为动机的明显和蓄意的侵权行为。(2)以获得商业优势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蓄意侵权行为”。
成帅华最后指出,需要密切关注在WTO以外其他论坛发生的TRIPS-plus的问题。比如由20多个国家发起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 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的谈判,目标是达成一个诸边贸易协定,设立比TRIPS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标准。该谈判是闭门进行的,不属于任何国际组织中的一部分,2007年10月开始由美国、欧盟、瑞士和日本倡议开始,目前有近30个国家,已经进行了7轮谈判。
(文章来源: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