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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在比较分析美日高科技创业企业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借鉴符合我国创业企业实际的风险防范策略。
【关键词】高科技创业企业 风险防范 比较 借鉴
一、美日高科技创业企业的风险比较
一般来说,高科技创业企业处于创立期或成长期,不确定因素很多,大致面临五种风险:技术、市场、资金、全球化风险、人力或组织风险。由于美国和日本两国社会制度、组织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两国创业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往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不相同。虽然两国创业企业都将竞争对手、低销售业绩、资金缺乏、负现金流看作是具有影响力的风险,但日本创业家倾向于更多地将技术风险、人力或组织风险及全球化风险看作影响创业成功的主要障碍。而硅谷创业家则明显更关注市场和资金风险。
二、美日高科技创业企业常见风险的防范措施比较
1、企业主体防范措施比较
(1)美国企业借助风险投资家的介入,有效防范创业风险。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美国风险投资公司不仅仅在投资前要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更重要的是要参与创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提供增值服务,来弥补多数创业企业家企业管理知识和实践的不足。其对风险企业的帮助是全方位的,不仅为风险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帮助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系,还帮助物色甚至直接提供所需要的优秀管理人才。日本由于风险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是以风险贷款为主,投资主体多为大银行、大公司,银行所属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总额占全行业的75%,因此日本风险投资家并不积极介入和支持风险企业的经营,支援活动也仅仅局限在股票上市、财务管理等方面。
(2)美国企业注重采取合作风险企业形式,防范技术风险。美国企业注重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紧密协作。近10年来,美国企业直接向大学提供的研发费用增加了2.6倍,同时还通过向大学提供设备、科研人员再培训、人员交流及共同召开学术研讨会、共办专业期刊等形式密切与大学的关系,获得最新的科研成果。
(3)日本企业重视通过人才专门培训,防范人力风险。日本企业向来非常重视对创业人才的培训,提供专项经费对企业管理层进行培训。创业管理在大学中已成为一门专业,法政大学、早稻田大学、神户大学等7所大学的本科和研究生院设有创业管理专业,并且还开设经常性的创业管理讲座。让人吃惊的是,日本的一些中小学也在进行创业教育。美国重视对人才的激励,对关键员工实施期权和股权激励,不仅让员工的收入与企业的未来发展挂钩,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事业发展平台。同时这些高科技企业也注重加强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的“质量”,重视员工培训和再教育。
(4)两国企业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防范市场风险。高新技术研发耗资巨大,面临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大,同时高新技术产业存在很大的技术溢出性,创新成果容易被其它厂商获取或模仿,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风险投资就难以获得收益。这势必会严重影响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极大地阻碍创业企业的发展,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
2、政府防范措施比较
美日风险企业之所以会如此迅速地发展壮大起来,政府的积极扶植和帮助发挥了巨大作用。从扶持创业企业发展的措施上来看,两国有许多共同之处,但着重点有所不同。美国主要手段是资金援助和政府采购,日本重视促进相关单位间的联合。
(1)提供各种优惠税收信贷政策,防范资金风险。美国税法对高科技投资制定了优惠税率,规定凡研发经费超过前三年平均费用的,其中25%的收益可以免税;对风险企业发展直接提供风险基金,美国约有20多个州政府和一些大城市市政当局直接为开发性项目提供风险基金,如:美国芝加哥市政府成立了地方科学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补贴。日本政府针对高新技术领域中小企业信用差的特点,由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了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协会。除建立各种金融公库为风险企业提供资金外,还在通产省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提供占贷款总数80%的银行贷款担保。政府在科技厅下设有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一些高新技术、高风险项目提供为期五年的无息贷款,项目开发成功归还,失败了则可以免除偿还。
(2)实行政府订购,防范市场风险。美国早在1933年就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政府所需的某些高科技产品,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生产的全部集成电路产品和40%半导体器件被美国国防部所购买,1992年至1994年,美国政府采购的美国生产的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达到90亿美元。由于有了政府订单,企业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美国高技术企业的发展是直接受美国国防部订货的推动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日本政府也明文规定,政府部门、国营铁路、电信电化部门、国立大学以及政府系统有关机构在选购计算机时,必须优先选购国产计算机。
(3)建立风险企业管理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防范经营风险。为了从宏观上对创业企业的发展进行规划、规范、引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都设有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不仅直接向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还在技术、信息和海外市场开拓等方面为风险企业出谋划策。日本政府不仅设立了专门的风险企业管理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而且还扶持建立了一批官方半官方性质的以服务风险企业为对象的顾问公司,为风险企业提供从设立、运营到退出,以及运营过程中的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一条龙服务,只收取适当费用。
(4)提供良好的风险资本退出环境,防范投资者心理风险。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风险企业的长久控制权或者获取企业利润,而是在于通过风险投资的退出,从股权增值中获得高额回报。从以往的经验看,最好的退出方式是通过上市的方式退出,由于风险资金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初期往往达不到主板上市的条件,因此许多国家为了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二板市场。美国有著名的NASDAQ,不但美国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此上市,而且还吸引了世界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此上市。日本大阪、东京、名古屋相继成立了二板市场,但比美国整整晚了20年。
(5)鼓励与大学、科研机构密切合作,防范技术风险。世界各国采取了各种鼓励政策来推动大学、科研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的密切协作。日本鼓励高等院校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以学校为基地创办高科技企业,把教学、科研和生产有机结合起来。美国政府则通过建章立制鼓励以创业企业为核心来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现科研和生产的有机结合,推进创业企业的发展。
三、美日高科技创业企业风险防范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高科技风险企业发展时间不长,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不仅企业自身要摸索出一套适合本产业、本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防范措施,国家、地方都还没有形成相应的完善的机制和配套环境,高科技企业面临着来自内外两方面的风险,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1、对企业主体风险防范措施的启示
(1)建立多元化融资和保险体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高科技企业要降低经营风险,必须充分利用企业外部的多种投资,实行风险分散,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每个投资者和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水平,还可以使企业不致受制于某一个或几个风险投资家,在总体水平上增强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应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利用包括政府投资或资助,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银行贷款、证券市场上的融资等在内的多种资本。同时,应充分利用投保来尽可能减少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2)建立技术风险监控系统,防范高科技企业的技术风险。建立技术风险监控系统,对与企业有关的产业技术政策和经济技术法规进行收集,并对相关的开发研究动态和科技成果信息(包括专利信息等)进行系统收集,通过对这此信息的系统分析,可以发现其中潜在的技术风险因素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防范管理风险。高素质的创业管理团队(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是创业企业成功的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培训,形成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另一方面要对关键员工实施期权和股权激励,创造“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政策环境,建立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特点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分配机制和经营制度。
2、对政府风险防范措施的启示
(1)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良好的创业企业发展环境。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依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属于政府主导型。由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政府部门创办的风险投资机构,虽然采取了提供信用担保、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直接投资等多种运作形式,但都表现出一个共性,即投资带有明显的政策性。实际上,风险投资是一种商业行为,政府不应充当风险投资的主体,过多的行政干预势必导致效率的下降。政府的作用应当定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上,如相关政策法律制定、人才培养、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也就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四个方面的作用。日本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强调资金支持而忽视配套环境建设的做法曾带来了许多消极后果(起步早而发展慢),这一教训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2)建立风险投资的国家信贷担保机制。同日本类似,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也是以间接金融为主的,城乡居民90%以上的闲散资金都集中在银行,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如果能充分利用银行的巨额资金,风险投资的发展就有了稳定而可靠的资金来源。为此,可以借鉴美日的做法,建立国家信用担保基金,完善和落实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为银行向高科技产业风险贷款提供一定比例担保,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3)建立多层次、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结合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借鉴国外经验,对于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应采取分步建设的发展战略:首先,将风险投资形成的法人股视为“特殊法人股”,允许其上市流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风险企业到海外创业板市场如NASDAQ上市;之后,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恢复柜台交易市场;最后,建立健全我国的二板市场。
(4)加强创业教育,培育创业企业家队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都是由科技人员创办的。但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由经济、经营、法律者创办风险企业的所占比例最大,这类人员在经营管理上具有优势。我国也应制定政策鼓励这类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企业。另外,借鉴美日的经验,也可在大学开设创业管理专业,培养一大批受过创业管理专门教育的专业创业人才。
(5)采取合作研究策略,防范技术风险。企业与企业或科研单位之间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研究开发,共同生产销售,合作各方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利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并购和一次开发等方式,不但可以弥补企业自身的技术缺陷,还可以降低技术开发的风险,进行持续的技术创新,保持持续的技术领先。
【参考文献】
[1]周仁仪、周喜: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J],企业经济,2005(10).
[2]吴颖:国外风险企业管理借鉴[J],上海经济,2003(2).
[3]周荃、徐健:高科技企业的典型风险及其防范[J],科技创业月刊,2006(9).
【关键词】高科技创业企业 风险防范 比较 借鉴
一、美日高科技创业企业的风险比较
一般来说,高科技创业企业处于创立期或成长期,不确定因素很多,大致面临五种风险:技术、市场、资金、全球化风险、人力或组织风险。由于美国和日本两国社会制度、组织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两国创业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往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不相同。虽然两国创业企业都将竞争对手、低销售业绩、资金缺乏、负现金流看作是具有影响力的风险,但日本创业家倾向于更多地将技术风险、人力或组织风险及全球化风险看作影响创业成功的主要障碍。而硅谷创业家则明显更关注市场和资金风险。
二、美日高科技创业企业常见风险的防范措施比较
1、企业主体防范措施比较
(1)美国企业借助风险投资家的介入,有效防范创业风险。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美国风险投资公司不仅仅在投资前要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更重要的是要参与创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提供增值服务,来弥补多数创业企业家企业管理知识和实践的不足。其对风险企业的帮助是全方位的,不仅为风险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帮助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系,还帮助物色甚至直接提供所需要的优秀管理人才。日本由于风险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是以风险贷款为主,投资主体多为大银行、大公司,银行所属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总额占全行业的75%,因此日本风险投资家并不积极介入和支持风险企业的经营,支援活动也仅仅局限在股票上市、财务管理等方面。
(2)美国企业注重采取合作风险企业形式,防范技术风险。美国企业注重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紧密协作。近10年来,美国企业直接向大学提供的研发费用增加了2.6倍,同时还通过向大学提供设备、科研人员再培训、人员交流及共同召开学术研讨会、共办专业期刊等形式密切与大学的关系,获得最新的科研成果。
(3)日本企业重视通过人才专门培训,防范人力风险。日本企业向来非常重视对创业人才的培训,提供专项经费对企业管理层进行培训。创业管理在大学中已成为一门专业,法政大学、早稻田大学、神户大学等7所大学的本科和研究生院设有创业管理专业,并且还开设经常性的创业管理讲座。让人吃惊的是,日本的一些中小学也在进行创业教育。美国重视对人才的激励,对关键员工实施期权和股权激励,不仅让员工的收入与企业的未来发展挂钩,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事业发展平台。同时这些高科技企业也注重加强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的“质量”,重视员工培训和再教育。
(4)两国企业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防范市场风险。高新技术研发耗资巨大,面临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大,同时高新技术产业存在很大的技术溢出性,创新成果容易被其它厂商获取或模仿,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风险投资就难以获得收益。这势必会严重影响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极大地阻碍创业企业的发展,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
2、政府防范措施比较
美日风险企业之所以会如此迅速地发展壮大起来,政府的积极扶植和帮助发挥了巨大作用。从扶持创业企业发展的措施上来看,两国有许多共同之处,但着重点有所不同。美国主要手段是资金援助和政府采购,日本重视促进相关单位间的联合。
(1)提供各种优惠税收信贷政策,防范资金风险。美国税法对高科技投资制定了优惠税率,规定凡研发经费超过前三年平均费用的,其中25%的收益可以免税;对风险企业发展直接提供风险基金,美国约有20多个州政府和一些大城市市政当局直接为开发性项目提供风险基金,如:美国芝加哥市政府成立了地方科学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补贴。日本政府针对高新技术领域中小企业信用差的特点,由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了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协会。除建立各种金融公库为风险企业提供资金外,还在通产省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提供占贷款总数80%的银行贷款担保。政府在科技厅下设有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一些高新技术、高风险项目提供为期五年的无息贷款,项目开发成功归还,失败了则可以免除偿还。
(2)实行政府订购,防范市场风险。美国早在1933年就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政府所需的某些高科技产品,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生产的全部集成电路产品和40%半导体器件被美国国防部所购买,1992年至1994年,美国政府采购的美国生产的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达到90亿美元。由于有了政府订单,企业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美国高技术企业的发展是直接受美国国防部订货的推动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日本政府也明文规定,政府部门、国营铁路、电信电化部门、国立大学以及政府系统有关机构在选购计算机时,必须优先选购国产计算机。
(3)建立风险企业管理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防范经营风险。为了从宏观上对创业企业的发展进行规划、规范、引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都设有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不仅直接向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还在技术、信息和海外市场开拓等方面为风险企业出谋划策。日本政府不仅设立了专门的风险企业管理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而且还扶持建立了一批官方半官方性质的以服务风险企业为对象的顾问公司,为风险企业提供从设立、运营到退出,以及运营过程中的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一条龙服务,只收取适当费用。
(4)提供良好的风险资本退出环境,防范投资者心理风险。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风险企业的长久控制权或者获取企业利润,而是在于通过风险投资的退出,从股权增值中获得高额回报。从以往的经验看,最好的退出方式是通过上市的方式退出,由于风险资金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初期往往达不到主板上市的条件,因此许多国家为了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二板市场。美国有著名的NASDAQ,不但美国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此上市,而且还吸引了世界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此上市。日本大阪、东京、名古屋相继成立了二板市场,但比美国整整晚了20年。
(5)鼓励与大学、科研机构密切合作,防范技术风险。世界各国采取了各种鼓励政策来推动大学、科研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的密切协作。日本鼓励高等院校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以学校为基地创办高科技企业,把教学、科研和生产有机结合起来。美国政府则通过建章立制鼓励以创业企业为核心来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现科研和生产的有机结合,推进创业企业的发展。
三、美日高科技创业企业风险防范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高科技风险企业发展时间不长,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不仅企业自身要摸索出一套适合本产业、本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防范措施,国家、地方都还没有形成相应的完善的机制和配套环境,高科技企业面临着来自内外两方面的风险,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1、对企业主体风险防范措施的启示
(1)建立多元化融资和保险体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高科技企业要降低经营风险,必须充分利用企业外部的多种投资,实行风险分散,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每个投资者和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水平,还可以使企业不致受制于某一个或几个风险投资家,在总体水平上增强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应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利用包括政府投资或资助,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银行贷款、证券市场上的融资等在内的多种资本。同时,应充分利用投保来尽可能减少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2)建立技术风险监控系统,防范高科技企业的技术风险。建立技术风险监控系统,对与企业有关的产业技术政策和经济技术法规进行收集,并对相关的开发研究动态和科技成果信息(包括专利信息等)进行系统收集,通过对这此信息的系统分析,可以发现其中潜在的技术风险因素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防范管理风险。高素质的创业管理团队(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是创业企业成功的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培训,形成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另一方面要对关键员工实施期权和股权激励,创造“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政策环境,建立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特点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分配机制和经营制度。
2、对政府风险防范措施的启示
(1)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良好的创业企业发展环境。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依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属于政府主导型。由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政府部门创办的风险投资机构,虽然采取了提供信用担保、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直接投资等多种运作形式,但都表现出一个共性,即投资带有明显的政策性。实际上,风险投资是一种商业行为,政府不应充当风险投资的主体,过多的行政干预势必导致效率的下降。政府的作用应当定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上,如相关政策法律制定、人才培养、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也就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四个方面的作用。日本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强调资金支持而忽视配套环境建设的做法曾带来了许多消极后果(起步早而发展慢),这一教训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2)建立风险投资的国家信贷担保机制。同日本类似,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也是以间接金融为主的,城乡居民90%以上的闲散资金都集中在银行,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如果能充分利用银行的巨额资金,风险投资的发展就有了稳定而可靠的资金来源。为此,可以借鉴美日的做法,建立国家信用担保基金,完善和落实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为银行向高科技产业风险贷款提供一定比例担保,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3)建立多层次、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结合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借鉴国外经验,对于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应采取分步建设的发展战略:首先,将风险投资形成的法人股视为“特殊法人股”,允许其上市流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风险企业到海外创业板市场如NASDAQ上市;之后,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恢复柜台交易市场;最后,建立健全我国的二板市场。
(4)加强创业教育,培育创业企业家队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都是由科技人员创办的。但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由经济、经营、法律者创办风险企业的所占比例最大,这类人员在经营管理上具有优势。我国也应制定政策鼓励这类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企业。另外,借鉴美日的经验,也可在大学开设创业管理专业,培养一大批受过创业管理专门教育的专业创业人才。
(5)采取合作研究策略,防范技术风险。企业与企业或科研单位之间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研究开发,共同生产销售,合作各方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利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并购和一次开发等方式,不但可以弥补企业自身的技术缺陷,还可以降低技术开发的风险,进行持续的技术创新,保持持续的技术领先。
【参考文献】
[1]周仁仪、周喜: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J],企业经济,2005(10).
[2]吴颖:国外风险企业管理借鉴[J],上海经济,2003(2).
[3]周荃、徐健:高科技企业的典型风险及其防范[J],科技创业月刊,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