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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收入额减除法定扣除额计算而得,而法定且明确的税前扣除项目则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关键。在“二十二冶集团诉唐山市税务局一案”中,征税机关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税法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严重分歧。为减少由于税法规定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分歧,未来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以“实际发生”这一实质标准来判定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的发生是否具备真实性,再结合企业正当且普遍的合理性开支和符合“经济利益流向”标准的直接相关性支出来评判该列支项目是否属于法律允许扣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