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的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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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1959年法国神经外科医师Mollaret和Goulon对严重脑外伤呼吸停止状态提出“超昏迷”的新概念和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首先提出“脑死亡”命名以来,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颁布了脑死亡法并按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标准执行。在此期间,对“脑死亡”的定义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脑干死亡和全脑死亡。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因脑死亡是一个渐进过程,颅内神经元并非同时步入死亡,其先后顺序为脑干-大脑皮质-海马-下丘脑。脑干死亡是脑死亡的基本条件,故也可以代表脑死亡。不过当前国际上对“脑死亡”定义的共识是:“脑死亡”系指枕骨大孔以上颅腔内(包括颈髓1)全部神经元功能的永久性丧失。遗憾的是,目前各国对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指标尚缺乏统一的标准,需要进一步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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