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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齐头并进、快速发展,给保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新课题。做好新时期的检察保密工作尤需兢慎,尽职尽责。笔者拟结合实践,谈谈做好新时期检察保密工作的一点肤浅体会。
一、检察保密工作的特点
一是涉密范围广。检察秘密包括两种情形,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工作秘密”是在工作中形成的国家秘密以外的,尚未公开和不宜公开的,一旦泄露会给工作带来损害的事项。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6年《公务员法》均规定公务员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具体到检察机关而言,大量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根据2005年高检院和国家保密局《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有12项检察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内容包括重特大案件及有影响案件的案情、案件材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省级以上综合数据、统计分析等,其中绝密的3项,机密的4项,秘密的5项;12项工作中长期保密的4项、保密20年的3项、保密10年和保密3年的各1项、执行后解密的3项。
此外,还有机关来文中一些标有密级的文件,也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
检察机关工作秘密涉及范围则更广泛,根据2005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和《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检察机关每个办案环节几乎都涉及工作秘密;检察机关内部文件、尚未公开的人事安排、内部事项也属于工作秘密的范畴。
二是涉密人员多。由于检察机关涉密的工作事项、工作岗位多,必然导致接触、知悉秘密的人员多。就检察办案来说,各个办案部门均有涉密内容,如职务犯罪侦查,从受理举报到展开初查,从进入立案程序、制定侦查计划、使用技侦手段、采取侦查措施、实施拘捕、搜查扣押,到侦查结案移送审查,都涉及工作秘密,与案件有关的举报材料、证据材料、侦查方案、存储介质、内卷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执行后解密)等还要升格为国家秘密,而办案所在部门的每个干警几乎都或多或少要接触、知悉这些秘密。
三是保密要求高。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随着执法办案力度不断加大、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各项工作、各个岗位都会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密任务重,要求高。一旦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重则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危害,轻则本机关的工作会造成被动甚至损害。比如举报材料泄密,就可能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这类案例已不鲜见。
二、检察保密工作的现状及成因
当前,检察机关保密工作总体形势尚好,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保密,认识比较到位,保密这根“弦”绷得较紧。但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检察保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带共性的问题,严重妨碍了检察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不知密。对哪些东西属于保密的,在什么范围应该保密;哪些属于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哪些属于绝密、机密或秘密;某个保密事项保密期限到底多长等等,知之不多、知之不全。
二是乱定密。以前,定密工作随意性大,个别基层检察院从未开展过定密工作;有的基层检察院突击定密,目的是应付检查;有的平常虽开展定密工作,但随心所欲,不按规定办事,结果该定密的未定密,不该定密的定了密;该定低密级的定了高密级,该定高密级的定了低密级;定密期限要么过长,要么过短;定密以后,不及时对秘密事项进行清理,做好降密、解密工作,导致一些秘密事项一定终身,既浪费了保密工作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又造成事事都涉密的假象,使保密工作陷于困境。
现在,新保密法将定密权上收到省级、地市级机关,县级单位要定“国家秘密”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工作秘密自己可定。
三是不守密。泄密现象时有发生。除极个别干警以案谋私,故意泄露案件秘密或工作秘密外,传统意义上的过失泄密主要是由于不知密、乱定密等原因,把本应保密的事项当作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造成泄密;对传阅的文件、案件卷宗随意存放,造成卷宗丢失、被盗或是相关证据材料遗失,文件不翼而飞;将公文稿纸当作垃圾乱扔或当废旧物品出卖,导致泄密等。
在信息时代,泄密主要有两类情形,其一,网络泄密。检察系统专线局域网的开通,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一些未经授权的非法用户或窃密分子可以通过冒名顶替、长期试探或其它办法进入网络系统进行窃密。有的联接局域网的计算机又联接互联网,窃密者在网络的任何一条分支线路上或某一个节点、终端进行截取,或者植入木马病毒程序,就能获得整个网络的输送信息。其二,存储介质泄密。如,在不能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涉密计算机或手机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程序到指定地点修理;感染病毒的软盘、优盘在计算机上交叉使用;软盘、优盘、手机、电脑上原来存储的涉密文件删除后,仍剩有可提取还原的信息,随意丢弃或用作他途,造成泄密等。
以上一些突出问题,究其成因,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是保密意识淡薄。主要有三种心態,第一种“不以为然”。认为检察秘密不神秘、人家不会有兴趣,敌情意识十分淡薄。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不愿学习保密方面的新知识、新要求,导致保密工作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第二种“心存侥幸”。特别是对网络泄密、存储介质泄密等,认为是“流星雨砸在头上”,概率微乎其微。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习惯于按固有模式操作,导致保密要求落空。第三种“无所谓”。认为只要不是故意泄密,单位不会给啥处分。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泄密者若无其事,旁观者得不到警示教训,泄密事件难以杜绝。
二是保密条件不佳。主要有三种情况,保密设施落后、保密手段落后、保密素质落伍。特别是保密素质问题,一些检察院由于工作繁忙、经费紧缺等原因,长期不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干警对保密工作还停留在纸笔时代“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记的不记、不该带的不带”的认知水平。
在信息时代,至少要加上“四个不”:不该存的不存(涉密信息不能存储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不该联的不联(内、外网不互相联接),不该丢的不丢(优盘、软盘不能随意丢弃),不该去修的地方不修(涉密计算机、手机不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
三、做好新时期检察保密工作的对策
第一,要抓教育,强素质。通过办培训班、专题辅导、集中教育、图片展览等多种方式,组织干警学习检察保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手段,全面了解、熟练掌握检察保密工作知识。对保密的新措施、新知识,要组织操作人员学习,使操作人员真正掌握防止泄密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要建制度,立规矩。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重点查找和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管理规定》,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统一定密标准,明确定密规则,规范定密、降密、解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涉密文件的管理,严格执行文件定密和收、转、发等程序,做到记载清楚,交接明确,回收后统一由保密部门清退、销毁,严禁干警个人自行处理。
第三,要严防范,保安全。其一,杀毒防范。对新软件和因工作需要传递的软盘、优盘,坚持先杀毒后使用。其二,隔离防范。同一部计算机既要联接内网(局域网),又要联接外网(互联网)的,必须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其三,加密防范。将涉密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后存在计算机里,注上特殊的调用口令,即便有非法用户闯入,也难以将涉密信息调出。其四,专业人员防范。由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防范泄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干警学会使用。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045)
一、检察保密工作的特点
一是涉密范围广。检察秘密包括两种情形,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工作秘密”是在工作中形成的国家秘密以外的,尚未公开和不宜公开的,一旦泄露会给工作带来损害的事项。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6年《公务员法》均规定公务员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具体到检察机关而言,大量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根据2005年高检院和国家保密局《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有12项检察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内容包括重特大案件及有影响案件的案情、案件材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省级以上综合数据、统计分析等,其中绝密的3项,机密的4项,秘密的5项;12项工作中长期保密的4项、保密20年的3项、保密10年和保密3年的各1项、执行后解密的3项。
此外,还有机关来文中一些标有密级的文件,也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
检察机关工作秘密涉及范围则更广泛,根据2005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和《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检察机关每个办案环节几乎都涉及工作秘密;检察机关内部文件、尚未公开的人事安排、内部事项也属于工作秘密的范畴。
二是涉密人员多。由于检察机关涉密的工作事项、工作岗位多,必然导致接触、知悉秘密的人员多。就检察办案来说,各个办案部门均有涉密内容,如职务犯罪侦查,从受理举报到展开初查,从进入立案程序、制定侦查计划、使用技侦手段、采取侦查措施、实施拘捕、搜查扣押,到侦查结案移送审查,都涉及工作秘密,与案件有关的举报材料、证据材料、侦查方案、存储介质、内卷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执行后解密)等还要升格为国家秘密,而办案所在部门的每个干警几乎都或多或少要接触、知悉这些秘密。
三是保密要求高。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随着执法办案力度不断加大、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各项工作、各个岗位都会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密任务重,要求高。一旦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重则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危害,轻则本机关的工作会造成被动甚至损害。比如举报材料泄密,就可能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这类案例已不鲜见。
二、检察保密工作的现状及成因
当前,检察机关保密工作总体形势尚好,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保密,认识比较到位,保密这根“弦”绷得较紧。但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检察保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带共性的问题,严重妨碍了检察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不知密。对哪些东西属于保密的,在什么范围应该保密;哪些属于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哪些属于绝密、机密或秘密;某个保密事项保密期限到底多长等等,知之不多、知之不全。
二是乱定密。以前,定密工作随意性大,个别基层检察院从未开展过定密工作;有的基层检察院突击定密,目的是应付检查;有的平常虽开展定密工作,但随心所欲,不按规定办事,结果该定密的未定密,不该定密的定了密;该定低密级的定了高密级,该定高密级的定了低密级;定密期限要么过长,要么过短;定密以后,不及时对秘密事项进行清理,做好降密、解密工作,导致一些秘密事项一定终身,既浪费了保密工作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又造成事事都涉密的假象,使保密工作陷于困境。
现在,新保密法将定密权上收到省级、地市级机关,县级单位要定“国家秘密”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工作秘密自己可定。
三是不守密。泄密现象时有发生。除极个别干警以案谋私,故意泄露案件秘密或工作秘密外,传统意义上的过失泄密主要是由于不知密、乱定密等原因,把本应保密的事项当作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造成泄密;对传阅的文件、案件卷宗随意存放,造成卷宗丢失、被盗或是相关证据材料遗失,文件不翼而飞;将公文稿纸当作垃圾乱扔或当废旧物品出卖,导致泄密等。
在信息时代,泄密主要有两类情形,其一,网络泄密。检察系统专线局域网的开通,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一些未经授权的非法用户或窃密分子可以通过冒名顶替、长期试探或其它办法进入网络系统进行窃密。有的联接局域网的计算机又联接互联网,窃密者在网络的任何一条分支线路上或某一个节点、终端进行截取,或者植入木马病毒程序,就能获得整个网络的输送信息。其二,存储介质泄密。如,在不能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涉密计算机或手机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程序到指定地点修理;感染病毒的软盘、优盘在计算机上交叉使用;软盘、优盘、手机、电脑上原来存储的涉密文件删除后,仍剩有可提取还原的信息,随意丢弃或用作他途,造成泄密等。
以上一些突出问题,究其成因,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是保密意识淡薄。主要有三种心態,第一种“不以为然”。认为检察秘密不神秘、人家不会有兴趣,敌情意识十分淡薄。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不愿学习保密方面的新知识、新要求,导致保密工作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第二种“心存侥幸”。特别是对网络泄密、存储介质泄密等,认为是“流星雨砸在头上”,概率微乎其微。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习惯于按固有模式操作,导致保密要求落空。第三种“无所谓”。认为只要不是故意泄密,单位不会给啥处分。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泄密者若无其事,旁观者得不到警示教训,泄密事件难以杜绝。
二是保密条件不佳。主要有三种情况,保密设施落后、保密手段落后、保密素质落伍。特别是保密素质问题,一些检察院由于工作繁忙、经费紧缺等原因,长期不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干警对保密工作还停留在纸笔时代“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记的不记、不该带的不带”的认知水平。
在信息时代,至少要加上“四个不”:不该存的不存(涉密信息不能存储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不该联的不联(内、外网不互相联接),不该丢的不丢(优盘、软盘不能随意丢弃),不该去修的地方不修(涉密计算机、手机不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
三、做好新时期检察保密工作的对策
第一,要抓教育,强素质。通过办培训班、专题辅导、集中教育、图片展览等多种方式,组织干警学习检察保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手段,全面了解、熟练掌握检察保密工作知识。对保密的新措施、新知识,要组织操作人员学习,使操作人员真正掌握防止泄密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要建制度,立规矩。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重点查找和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管理规定》,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统一定密标准,明确定密规则,规范定密、降密、解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涉密文件的管理,严格执行文件定密和收、转、发等程序,做到记载清楚,交接明确,回收后统一由保密部门清退、销毁,严禁干警个人自行处理。
第三,要严防范,保安全。其一,杀毒防范。对新软件和因工作需要传递的软盘、优盘,坚持先杀毒后使用。其二,隔离防范。同一部计算机既要联接内网(局域网),又要联接外网(互联网)的,必须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其三,加密防范。将涉密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后存在计算机里,注上特殊的调用口令,即便有非法用户闯入,也难以将涉密信息调出。其四,专业人员防范。由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防范泄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干警学会使用。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