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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政策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专门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第二条本所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三条本所在一切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第四条本所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依法、公正、有偿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合同或协议。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本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若干人,并配备相应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