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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变奏主导着证券监管的步调与逻辑,二者之间的权利组合对于思考监管模式甚具要义。证券监管关乎市场稳定与政府公信力,其运作过程应当有自身的规律和符合市场发展的特定要求,我国实证法在对证券监管的规范设置方面难以跟上商事活动的创新步伐,故而在保持对传统集聚型风险进行强化规制的机构监管之下,需合理调整监管布局,厘清政府与市场之于证券监管的事权分配界限,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做重新检省。从中央与地方(区域)、发行与上市/事前与事后(过程)、自律与他律(主体)三个维度理解证券监管的权限分配并主张放宽中央与他律监管,弱化事前审查,加强地方与自律监管,重视事中事后追责,以制度竞争为手段,从而构筑更为有效的监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