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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科学发展观及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还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客观要求。因此,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必须贯彻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之中。
关键词:法律意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在新时期设定并为之努力的一项艰巨任务,其成功的基础必须是法治观念和意识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
一、培养以人为本理念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培养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方向上的必然要求,更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
1、培养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关于法律活动和法律现象的意识,它作为社会意义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对现行制度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意识现象的总称。法律意识总是与一定时期的国家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一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必然体现着该国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的性质。我国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要反映历史上法律意识的积极成果,如资本主义公民法律意识的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价值,也要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一味追求法律意识中的自由、平等、效率价值,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过分追求制度、程序价值,而忽视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结合,会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失去自身的特色,迷失方向。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必然要求我国当前的法律意识培养坚持社主义方向,当前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法治文化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2、培养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是科学发展观及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内在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所在,其核心内容就是尊重人,尊重人的特性和人的本质,把人作为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体。具体来说,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包含这样几层含义:其一,充分肯定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其二,以不断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其三,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最基本的组成单元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的法律意识培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方向。
3、培养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客观要求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法律价值判断等方面,是指公民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综合状态。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当前公民的法律素质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有些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诚信缺失,道德失范,行为失当,导致各种违法犯罪产生;有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干群矛盾增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些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公正。实践证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大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
二、以人为本理念下法律意识在实践中的应用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得看公民的法律意识,看公民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权利是公民实现其意志、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要求、行使和维护,就会促进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公民法律意识将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因此,必须把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贯彻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之中。
1、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在立法活动中的贯彻 立法是法运行的起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立法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否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关键是立法者是否具备正确的立法意识。在我国,正确的立法意识是基于社会主义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的民主制度,集中体现为树立“为人民立法,立法为人民”。没有对社会主义法人民性的深刻认识是不可能创制出代表最广大利益的法律规范,没有广大人民的参与也立不出反映人们利益和要求的法律规范,甚至有使立法活动陷入闭门造车的危险境地。因此,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必须树立人民立法意识,在立法活动各个环节体现人民性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立法机构,为了完善立法机制,要注意解决人民代表与人民脱离的问题,用切实可行的机制保证人民代表能深入群众实际、反映群众的利益和要求,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把那些反映最大多数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及时上升为国家意志。
2、以人为本法律意识在执法活动中的贯彻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是执法的主体。从根本上,执法者的利益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行政机关准确、及时、合法的执法,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为什么不断出现生硬执法、野蛮执法甚至暴力执法的事件。当然我国人民群众整体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自觉守法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引发执法冲突的根本原因是执法者自身法律意识不高所致,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的执法意识。执法应牢固树立以服务人民、方便群众作为执法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教育和人民自觉守法意识为根本途径,以引导群众守法为执法活动的基本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实现文明执法、民主执法、和谐执法。
3、以人为本法律意识在司法活动中的贯彻 社会主义司法是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一项专业性 技术很强的活动。合法、准确、及时是其基本要求。有人认为很难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狭隘的、片面的司法观。其实,司法活动中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审案,就是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精神,就是最大限度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能够还社会和群众法治正义。最大限度彰显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是群众崇法意识确立的关键。
4、以人为本法律意识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贯彻 法律监督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公民、媒体、舆论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法律实现、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奋斗目标。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封建专制主义文化传统的国家里实现着这样的目标,绝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体人民坚持不懈地努力,这就要求每一个公民不仅要从我做起自觉守法,还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的义务,特别是始终监督好立法、执法、行政等权力的活动。在这一环节中,以人为本的体现就是充分发扬群众主人翁精神,依靠群众力量推动法的规范运作,彻底克服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的法律异化现象。
三、培养以人为本理念下的法律意识的路径和方法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这不仅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和法律模式的_重建,而且还意味着社会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体的法律价值理念的深刻变革。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全体民众中普遍树立起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变革与法律制度的创新相比要困难、复杂的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特殊法律文化传统的东方大国,法律观念的更新则更为艰难。因此,努力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着力塑造公民的理性法律观念,就成为我国法治演进过程中急需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1、加强制度建构,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律至上,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要真正做到法律权威高于任何权威,就要在制度建构上得到体现,以确保公民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使法律在各个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把法律作为评价主体合法性的惟一和最终的标准。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中,一切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只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公民才可能确信法律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和根本的评价标准,才会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建构对于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确立公民法律至上的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司法公正 培育公民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任感。司法活动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和关键的作用,因为对于广大公民来说,司法活动与他们具有更为直接的联系,他们更容易通过对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获得对法律公正性的了解和认识。公民对法律认知和信任的程度,并不直接来自于法律规定的本身,而更多、更直接的受到司法和执法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活动充斥着主观的随意性和滥用权力的恣意性,就会导致公民对法律的冷漠甚至敌视,法律就不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如果公正司法和执法,则公民就会从内心尊敬和信任法律。而稳定持久的公正司法和执法活动,会使公民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对其权益的保护、关怀,从而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任感。因此,切实作到司法和执法公正,对形成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
3、重视法律教育,培育公民的法律理念,塑造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法律教育对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树立公民法律理念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途径。尤其是在我国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演进模式中,法律教育是一个直接而有效的方法。不但要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对公民法律理念和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使公民能够理性的认识到法律是具有最高权威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认识到法律与他们的生活的紧密联系,从而影响公民的法律思想情感和行为模式,坚定法律信仰。法律教育对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素质的全面提高,塑造民族的现代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法律意识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获得更加有效的支持与认同。即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社会主义的法制既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长远的整体利益,又维护他们的现实的合法权益,这一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然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的自觉性基础之上,必须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加的群众性运动。该运动是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合法程序,将自己的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其次还需要把法律这一武器交给人民,使群众维护法律、遵守法律。因此,在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强化对公民以人为本理念下的法律意识培育是我国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路途。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田宏伟 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J]政治与法,2009(16),82--84
[3]陈红梅,史新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下法律意识培养[J],榆林学院学报2009(5),72--73
[4]杨泽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改革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1
[5]李燕萍,李秋萍,法治理想的实现思考[J],北方论丛,2003(5)
关键词:法律意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在新时期设定并为之努力的一项艰巨任务,其成功的基础必须是法治观念和意识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
一、培养以人为本理念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培养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方向上的必然要求,更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
1、培养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关于法律活动和法律现象的意识,它作为社会意义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对现行制度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意识现象的总称。法律意识总是与一定时期的国家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一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必然体现着该国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的性质。我国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要反映历史上法律意识的积极成果,如资本主义公民法律意识的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价值,也要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一味追求法律意识中的自由、平等、效率价值,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过分追求制度、程序价值,而忽视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结合,会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失去自身的特色,迷失方向。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必然要求我国当前的法律意识培养坚持社主义方向,当前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法治文化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2、培养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是科学发展观及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内在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所在,其核心内容就是尊重人,尊重人的特性和人的本质,把人作为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体。具体来说,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包含这样几层含义:其一,充分肯定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其二,以不断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其三,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最基本的组成单元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的法律意识培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方向。
3、培养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客观要求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法律价值判断等方面,是指公民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综合状态。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当前公民的法律素质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有些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诚信缺失,道德失范,行为失当,导致各种违法犯罪产生;有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干群矛盾增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些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公正。实践证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大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
二、以人为本理念下法律意识在实践中的应用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得看公民的法律意识,看公民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权利是公民实现其意志、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要求、行使和维护,就会促进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公民法律意识将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因此,必须把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贯彻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之中。
1、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在立法活动中的贯彻 立法是法运行的起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立法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否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关键是立法者是否具备正确的立法意识。在我国,正确的立法意识是基于社会主义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的民主制度,集中体现为树立“为人民立法,立法为人民”。没有对社会主义法人民性的深刻认识是不可能创制出代表最广大利益的法律规范,没有广大人民的参与也立不出反映人们利益和要求的法律规范,甚至有使立法活动陷入闭门造车的危险境地。因此,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必须树立人民立法意识,在立法活动各个环节体现人民性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立法机构,为了完善立法机制,要注意解决人民代表与人民脱离的问题,用切实可行的机制保证人民代表能深入群众实际、反映群众的利益和要求,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把那些反映最大多数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及时上升为国家意志。
2、以人为本法律意识在执法活动中的贯彻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是执法的主体。从根本上,执法者的利益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行政机关准确、及时、合法的执法,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为什么不断出现生硬执法、野蛮执法甚至暴力执法的事件。当然我国人民群众整体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自觉守法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引发执法冲突的根本原因是执法者自身法律意识不高所致,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的执法意识。执法应牢固树立以服务人民、方便群众作为执法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教育和人民自觉守法意识为根本途径,以引导群众守法为执法活动的基本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实现文明执法、民主执法、和谐执法。
3、以人为本法律意识在司法活动中的贯彻 社会主义司法是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一项专业性 技术很强的活动。合法、准确、及时是其基本要求。有人认为很难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狭隘的、片面的司法观。其实,司法活动中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审案,就是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精神,就是最大限度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能够还社会和群众法治正义。最大限度彰显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是群众崇法意识确立的关键。
4、以人为本法律意识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贯彻 法律监督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公民、媒体、舆论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法律实现、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奋斗目标。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封建专制主义文化传统的国家里实现着这样的目标,绝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体人民坚持不懈地努力,这就要求每一个公民不仅要从我做起自觉守法,还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的义务,特别是始终监督好立法、执法、行政等权力的活动。在这一环节中,以人为本的体现就是充分发扬群众主人翁精神,依靠群众力量推动法的规范运作,彻底克服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的法律异化现象。
三、培养以人为本理念下的法律意识的路径和方法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这不仅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和法律模式的_重建,而且还意味着社会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体的法律价值理念的深刻变革。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全体民众中普遍树立起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变革与法律制度的创新相比要困难、复杂的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特殊法律文化传统的东方大国,法律观念的更新则更为艰难。因此,努力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着力塑造公民的理性法律观念,就成为我国法治演进过程中急需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1、加强制度建构,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律至上,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要真正做到法律权威高于任何权威,就要在制度建构上得到体现,以确保公民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使法律在各个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把法律作为评价主体合法性的惟一和最终的标准。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中,一切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只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公民才可能确信法律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和根本的评价标准,才会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建构对于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确立公民法律至上的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司法公正 培育公民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任感。司法活动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和关键的作用,因为对于广大公民来说,司法活动与他们具有更为直接的联系,他们更容易通过对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获得对法律公正性的了解和认识。公民对法律认知和信任的程度,并不直接来自于法律规定的本身,而更多、更直接的受到司法和执法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活动充斥着主观的随意性和滥用权力的恣意性,就会导致公民对法律的冷漠甚至敌视,法律就不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如果公正司法和执法,则公民就会从内心尊敬和信任法律。而稳定持久的公正司法和执法活动,会使公民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对其权益的保护、关怀,从而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任感。因此,切实作到司法和执法公正,对形成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
3、重视法律教育,培育公民的法律理念,塑造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法律教育对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树立公民法律理念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途径。尤其是在我国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演进模式中,法律教育是一个直接而有效的方法。不但要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对公民法律理念和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使公民能够理性的认识到法律是具有最高权威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认识到法律与他们的生活的紧密联系,从而影响公民的法律思想情感和行为模式,坚定法律信仰。法律教育对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素质的全面提高,塑造民族的现代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法律意识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获得更加有效的支持与认同。即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社会主义的法制既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长远的整体利益,又维护他们的现实的合法权益,这一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然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的自觉性基础之上,必须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加的群众性运动。该运动是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合法程序,将自己的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其次还需要把法律这一武器交给人民,使群众维护法律、遵守法律。因此,在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强化对公民以人为本理念下的法律意识培育是我国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路途。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田宏伟 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J]政治与法,2009(16),82--84
[3]陈红梅,史新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下法律意识培养[J],榆林学院学报2009(5),72--73
[4]杨泽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改革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1
[5]李燕萍,李秋萍,法治理想的实现思考[J],北方论丛,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