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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26日,张高平、张辉被公开宣判无罪开始,到5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11万元国家赔偿决定,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该案创下了近年国家赔偿的速度纪录。同时,该案还以200多万元的赔偿额刷新了国家赔偿的最高限。
然而,审视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设计方案、执行标准和申请流程,不得不说,国家赔偿只是看上去很美。就连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马怀德教授也曾说“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
标准一刀切
张辉、张高平两人最初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这与浙江省高院宣布的赔偿额有55万的差距,浙江省高院的依据是什么呢?
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人民币。
依照这个标准,浙江省高院在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按照每日182.35元的赔偿标准,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余元。
这种简便易行一刀切的赔偿标准,已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换而言之,无论当事人身处东部沿海发达省份还是中西部欠发达省份、无论当事人从事的是收入较低的农业生产活动还是收入较高的其他职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每日182.35元”计算。
间接经济损失不赔偿
人身自由被限制,势必会导致间接的经济损失,这却并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
世界各国的损害赔偿标准,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损害决定赔偿,损害有多少就应当赔偿多少。国家赔偿法在财产损失赔偿方面,不是以损害来决定赔偿数额,而是人为的确定一个赔偿标准。例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停产停业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定然不仅是“经常性费用开支”这个小数额,首先和主要的损失是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生产损失、材料损失等。对于这些大数额的直接损失不赔偿,却只是赔偿仍然需要开支或不得不继续开支的小数额。
因此,浙江省高院在赔偿决定中提到“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院国家赔偿范围”。
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案例,最典型的要数商人郭某的案件了。据《信息时报》2010年报道,郭某在香港经营玩具业务,并被麦当劳选为供应商,因经济纠纷,被抓进看守所,坐牢1104天后终于被判无罪。郭某被逮捕前一直在香港经商,收入非常好,家庭生活也很幸福。因合同诈骗罪而被错误逮捕和关押1104天期间,其收入为零,家庭也背上了沉重负担。他最终获得的国家赔偿是12万元,赔偿金额与其收入相差甚远,依据的就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精神损害难界定
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前提是“受侵害而有严重后果”,但并未对赔偿标准做具体规定。
之后通过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虽对国家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却回避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界定、计算标准等诸多适用问题,因缺乏配套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导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中面临诸多困境,各地只能以地方性文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在“二张”赔偿案中,张高平叔侄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是120万。浙江省高院表示,“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二张”的代理律师阮方民认为,此次浙江高院能做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的决定,已属重大突破。
阮方民还表示:“法院系统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会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的50%,全国法院系统历史上支付的国家赔偿精神损害部分也不会超过30万元。而此次浙江高院赔付张高平叔侄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已接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70%,远远超过50%限制。这一次浙江高院的判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申请需6种证明材料
了解了赔偿标准,当被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侵害后,该如何求偿呢?其主要依据是2011年3月22日起实施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需出示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等6种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可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
这6种证明材料如下: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證明材料;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此外,还必须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没有书写能力的求偿者,可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后,签字确认。
如果不知上述材料为何物,那么可以委托律师、近亲等等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倘若在求偿的过程中,赔偿请求人不幸身故,也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终止。 同时,赔偿请求还有两年的时效限制,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低于实际损失
从现代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赔偿标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赔偿原则:抚慰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表明了由低到高三种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国家赔偿法》在确立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是: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便于计算,简便易行。换言之,出于财政压力考虑,《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抚慰性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这个标准旨在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而不是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其中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适用的是较低水平下的补偿性赔偿标准;在财产侵权领域,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要低于实际损失。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甚至达不到其消除损害所必须的费用,更别说对其损害进行填补。
某种程度上,张高平叔侄算是幸运的。过往的案例中,很多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更是少得可怜,跟自己遭受的不幸相比,根本算不了什么。湖北佘祥林因被误判死刑获得的45万赔偿中,有20万是当地政府支付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佘祥林被关4009天所获得的国家赔偿总计255894.47元,约等于64元/天。河南赵作海获得的65万赔偿中,有15万元是“困难生活补助”,赵被无罪关押11年,获得的国家赔偿是50万元,然而赵作海的妻子早已改嫁,四个儿子,三个送人,一个在外打工,几乎一次都没见过。河北杨志杰被限制人身自由4477天,获得国家赔偿221521.96元,约等于每天50元。著名的“处女嫖娼案”陕西少女麻旦旦被诬为“妓女”并失去两天人身自由,所获得的赔偿除去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74.66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起草人马怀德教授提供的资料,从1997年到2007年的10年间,我国公检法部门共计支付国家赔偿6.8亿,其中法院系统3.6亿、检察院1.5亿,公安机关1.7亿。马怀德认为,这些赔偿金额相对于政府庞大财政来说是九牛一毛。
在得知国家赔偿金额为每人110万时,张高平很淡定,并没有感到多大慰藉,“買套房子就没了”“在监狱里还能每天有馒头吃,现在真不知道能咋生活”。
遭遇了10年的无妄之灾,如果“二张”对赔偿不满意该怎么办?阮方民表示,可在一个月的有效申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成功希望并不大”。
然而,审视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设计方案、执行标准和申请流程,不得不说,国家赔偿只是看上去很美。就连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马怀德教授也曾说“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
标准一刀切
张辉、张高平两人最初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这与浙江省高院宣布的赔偿额有55万的差距,浙江省高院的依据是什么呢?
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人民币。
依照这个标准,浙江省高院在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按照每日182.35元的赔偿标准,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余元。
这种简便易行一刀切的赔偿标准,已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换而言之,无论当事人身处东部沿海发达省份还是中西部欠发达省份、无论当事人从事的是收入较低的农业生产活动还是收入较高的其他职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每日182.35元”计算。
间接经济损失不赔偿
人身自由被限制,势必会导致间接的经济损失,这却并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
世界各国的损害赔偿标准,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损害决定赔偿,损害有多少就应当赔偿多少。国家赔偿法在财产损失赔偿方面,不是以损害来决定赔偿数额,而是人为的确定一个赔偿标准。例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停产停业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定然不仅是“经常性费用开支”这个小数额,首先和主要的损失是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生产损失、材料损失等。对于这些大数额的直接损失不赔偿,却只是赔偿仍然需要开支或不得不继续开支的小数额。
因此,浙江省高院在赔偿决定中提到“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院国家赔偿范围”。
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案例,最典型的要数商人郭某的案件了。据《信息时报》2010年报道,郭某在香港经营玩具业务,并被麦当劳选为供应商,因经济纠纷,被抓进看守所,坐牢1104天后终于被判无罪。郭某被逮捕前一直在香港经商,收入非常好,家庭生活也很幸福。因合同诈骗罪而被错误逮捕和关押1104天期间,其收入为零,家庭也背上了沉重负担。他最终获得的国家赔偿是12万元,赔偿金额与其收入相差甚远,依据的就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精神损害难界定
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前提是“受侵害而有严重后果”,但并未对赔偿标准做具体规定。
之后通过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虽对国家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却回避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界定、计算标准等诸多适用问题,因缺乏配套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导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中面临诸多困境,各地只能以地方性文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在“二张”赔偿案中,张高平叔侄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是120万。浙江省高院表示,“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二张”的代理律师阮方民认为,此次浙江高院能做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的决定,已属重大突破。
阮方民还表示:“法院系统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会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的50%,全国法院系统历史上支付的国家赔偿精神损害部分也不会超过30万元。而此次浙江高院赔付张高平叔侄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已接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70%,远远超过50%限制。这一次浙江高院的判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申请需6种证明材料
了解了赔偿标准,当被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侵害后,该如何求偿呢?其主要依据是2011年3月22日起实施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需出示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等6种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可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
这6种证明材料如下: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證明材料;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此外,还必须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没有书写能力的求偿者,可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后,签字确认。
如果不知上述材料为何物,那么可以委托律师、近亲等等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倘若在求偿的过程中,赔偿请求人不幸身故,也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终止。 同时,赔偿请求还有两年的时效限制,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低于实际损失
从现代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赔偿标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赔偿原则:抚慰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表明了由低到高三种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国家赔偿法》在确立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是: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便于计算,简便易行。换言之,出于财政压力考虑,《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抚慰性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这个标准旨在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而不是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其中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适用的是较低水平下的补偿性赔偿标准;在财产侵权领域,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要低于实际损失。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甚至达不到其消除损害所必须的费用,更别说对其损害进行填补。
某种程度上,张高平叔侄算是幸运的。过往的案例中,很多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更是少得可怜,跟自己遭受的不幸相比,根本算不了什么。湖北佘祥林因被误判死刑获得的45万赔偿中,有20万是当地政府支付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佘祥林被关4009天所获得的国家赔偿总计255894.47元,约等于64元/天。河南赵作海获得的65万赔偿中,有15万元是“困难生活补助”,赵被无罪关押11年,获得的国家赔偿是50万元,然而赵作海的妻子早已改嫁,四个儿子,三个送人,一个在外打工,几乎一次都没见过。河北杨志杰被限制人身自由4477天,获得国家赔偿221521.96元,约等于每天50元。著名的“处女嫖娼案”陕西少女麻旦旦被诬为“妓女”并失去两天人身自由,所获得的赔偿除去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74.66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起草人马怀德教授提供的资料,从1997年到2007年的10年间,我国公检法部门共计支付国家赔偿6.8亿,其中法院系统3.6亿、检察院1.5亿,公安机关1.7亿。马怀德认为,这些赔偿金额相对于政府庞大财政来说是九牛一毛。
在得知国家赔偿金额为每人110万时,张高平很淡定,并没有感到多大慰藉,“買套房子就没了”“在监狱里还能每天有馒头吃,现在真不知道能咋生活”。
遭遇了10年的无妄之灾,如果“二张”对赔偿不满意该怎么办?阮方民表示,可在一个月的有效申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成功希望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