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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监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政府的科技项目实施有效监理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和科技经费效用最大化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家科技投入的逐年增多,科技项目监理在科技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必将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更加充分的发挥。
监理及科技项目监理的概念
监理最早出现于建筑业,是指具备监理资质的独立法人,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和监理合同、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其作为项目的第三方,以诚信、公正、科学、守法为工作准则,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全过程。监理人员根据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求按计划进行审批、实施、验收,尽可能的把风险降到最低,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率、项目质量、技术性能。监理制有效地帮助合同双方解决一些技术和管理上的难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
对科技项目实施监理(简称科技项目监理),是指依据法律规范、有关政策以及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等,由特定机构对利用政府科技资源进行科学研究科技相同。以相对独立的第三者身份进行观察或者进行检查等形式,对其研发质量、进度,效率和效益等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或者建议的活动。
实施科技项目监理的必要性
传统的科技项目管理注重的是项目的申请和验收,而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重视不够,尽管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行了类似节点控制,对项目的完成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还是未能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监理机制,项目效益受到影响。近年来,在科技项目实施中,质量低下、进度拖延乃至浪费科研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政府的科技投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科技项目本身的性质也决定了任何一个项目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再好的计划也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问题并事先制定出对策。因此,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科技项目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效的科技项目监理可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偏离,并分析其原因,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合理的纠偏措施或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提高项目的执行质量。同时,监理的引入还可以有效地补充管理资源的不足,丰富项目管理的手段。科技项目监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功程度和政府科技投入目标的实现。
科技项目监理的特点
由于科研活动的不确定性、较长的周期性和科学产品的非物质性、不可重复性,而且政府科技项目往往具有政策导向性等特点,项目的发布、评审、立项、经费来源、管理、验收和后续发展整个过程,基本上都是由国家机关和有关机构统一进行组织实施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科技项目监理有着不同于工程项目监理等的独特性。
一是难度更大。科技活动是一种创造和创新活动,其过程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要比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大得多,科研活动无论时间进度、成本预算以及质量都是很难把握的,使科技项目较一般的工程项目更难于监理。
二是监理方法的独特性。由于科研活动的输入、输出以及工具大部分都是无形的科学技术知识,所以科技项目监理不能套用一般工程项目监理方法,而是应该更多地探索对知识和技术方面的管理,以更专业的眼光来评价科技项目的实施状况。
科技项目监理的实施概况
科技部门在推进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创新的实践中,逐渐将监理制度作为管理科技项目的方法引入科技管理之中。
2001年,科技部先后发布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开始在国家科技计划中推行项目监理制度。制造业信息化是科技部确定的推行监理制度的重点领域。2002年5月,科技部首次为“863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电动汽车重大科技”聘请了专业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2002年12月,信息产业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规定200万元以上投资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必须有第三方的监理。
2002年6月,贵州省在各省市率先对国家“十五”重大科技攻关课题“喀斯特高原生态综合治理技术与示范”项目实施监理。北京市作为首批信息化项目监理试点,2002年颁布了《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在该市的信息化项目中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2003年开始,新疆生产力促进中心接受乌鲁木齐市科技局的委托,对18个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理。在信产部和贵州、北京等省市的带动下,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在信息化项目上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电子政务和制造业信息化项目成为科技项目监理的重点。
2006年,北京市科委出台了专门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项目监理工作,对项目及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到位与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合理、客观、公正和动态的监督评价。同年,四川省首批聘用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员、特派员遴选产生。“监理员”主要是聘请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具有项目监理资质的人员担任,负责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其进展进度、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和项目技术经济等指标完成情况。“特派员”则根据具体项目,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省内外有关知名专家、教授和科研学术带头人中聘请,职责是指导重大科技工程、行动、项目的总体设计,技術路线制定,可行性论证及中期,验收评估等。
科技项目监理工作的重点
一是针对特定项目,制订个性监理方案。要针对每个科技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全面严谨的监理计划,明确不同阶段的动态监测点,做到对每个项目的监理重点心中有数,在以后的监理过程中,只需严格地执行监理计划,比照任务书中的计划节点进行监理即可,只有在遇到特殊问题时才有进行调整的必要,从而保证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是建立健全监理工作档案。档案是对监理工作过程的记录和总结,将被监理方提供的监理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时的所有资料(建议书、任务书、专家论证意见等)、项目进展情况总结、年度总结,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等,都应进行认真整理后归档。每一阶段监理工作完成后,都要及时形成监理工作简报、报告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三是对项目资金的监理要严格和细致。监理过程中要听取财务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对项目研发经费(包括科技经费和自筹经费)到位时间、额度及实际使用情况,已购置设备的到位情况。拍照存档等情况是检查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其中5万元以上设备的购货合同和票据对应情况,对设备的型号、使用情况应进行实地考察。
四是要加强与被监理方的沟通。在监理的过程中,要保持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顺畅沟通,对监理中发现的问题时,要及时与被监理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对进一步做好科技项目监理工作的思考
在大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国家对科技创新的空前重视,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也达到了新的水平。各部门设立的科技项目越来越多,支持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在此形势下,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监理就成为了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成为了营造自主创新氛围,促进自主创新实现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做好科技项目的监理工作,还应注意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结合项目的类型,确定监理重点。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项目,一方面由于研究的不确定性远较应用研究大,极有可能“不出”结果或出现不曾意料的结果;另一方面,成果一般缺乏即期商业利用价值。因此,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的监理应侧重于研究过程,而不以是否出成果作为考核验收的唯一指标。而对于以“任务取向”为特点的应用研究,往往事先能够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可以在预期的时间内把研究成果变为实际技术甚至产品,进而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因而对于应用类科技项目的监理则应研发过程与成果并重。
第二,保证监理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改变目前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小组对科研项目进行监理的传统做法,由有资格的独立科技监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理工作,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只提供宏观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在社会监理单位发育成熟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采用招投标的办法选择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独立性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监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在确定监理机构时,要把该机构是否掌握项目所属领域的研发现状和发展趋势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以专业的知识保证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的科学性。
监理及科技项目监理的概念
监理最早出现于建筑业,是指具备监理资质的独立法人,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和监理合同、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其作为项目的第三方,以诚信、公正、科学、守法为工作准则,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全过程。监理人员根据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求按计划进行审批、实施、验收,尽可能的把风险降到最低,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率、项目质量、技术性能。监理制有效地帮助合同双方解决一些技术和管理上的难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
对科技项目实施监理(简称科技项目监理),是指依据法律规范、有关政策以及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等,由特定机构对利用政府科技资源进行科学研究科技相同。以相对独立的第三者身份进行观察或者进行检查等形式,对其研发质量、进度,效率和效益等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或者建议的活动。
实施科技项目监理的必要性
传统的科技项目管理注重的是项目的申请和验收,而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重视不够,尽管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行了类似节点控制,对项目的完成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还是未能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监理机制,项目效益受到影响。近年来,在科技项目实施中,质量低下、进度拖延乃至浪费科研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政府的科技投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科技项目本身的性质也决定了任何一个项目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再好的计划也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问题并事先制定出对策。因此,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科技项目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效的科技项目监理可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偏离,并分析其原因,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合理的纠偏措施或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提高项目的执行质量。同时,监理的引入还可以有效地补充管理资源的不足,丰富项目管理的手段。科技项目监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功程度和政府科技投入目标的实现。
科技项目监理的特点
由于科研活动的不确定性、较长的周期性和科学产品的非物质性、不可重复性,而且政府科技项目往往具有政策导向性等特点,项目的发布、评审、立项、经费来源、管理、验收和后续发展整个过程,基本上都是由国家机关和有关机构统一进行组织实施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科技项目监理有着不同于工程项目监理等的独特性。
一是难度更大。科技活动是一种创造和创新活动,其过程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要比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大得多,科研活动无论时间进度、成本预算以及质量都是很难把握的,使科技项目较一般的工程项目更难于监理。
二是监理方法的独特性。由于科研活动的输入、输出以及工具大部分都是无形的科学技术知识,所以科技项目监理不能套用一般工程项目监理方法,而是应该更多地探索对知识和技术方面的管理,以更专业的眼光来评价科技项目的实施状况。
科技项目监理的实施概况
科技部门在推进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创新的实践中,逐渐将监理制度作为管理科技项目的方法引入科技管理之中。
2001年,科技部先后发布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开始在国家科技计划中推行项目监理制度。制造业信息化是科技部确定的推行监理制度的重点领域。2002年5月,科技部首次为“863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电动汽车重大科技”聘请了专业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2002年12月,信息产业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规定200万元以上投资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必须有第三方的监理。
2002年6月,贵州省在各省市率先对国家“十五”重大科技攻关课题“喀斯特高原生态综合治理技术与示范”项目实施监理。北京市作为首批信息化项目监理试点,2002年颁布了《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在该市的信息化项目中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2003年开始,新疆生产力促进中心接受乌鲁木齐市科技局的委托,对18个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理。在信产部和贵州、北京等省市的带动下,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在信息化项目上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电子政务和制造业信息化项目成为科技项目监理的重点。
2006年,北京市科委出台了专门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项目监理工作,对项目及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到位与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合理、客观、公正和动态的监督评价。同年,四川省首批聘用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员、特派员遴选产生。“监理员”主要是聘请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具有项目监理资质的人员担任,负责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其进展进度、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和项目技术经济等指标完成情况。“特派员”则根据具体项目,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省内外有关知名专家、教授和科研学术带头人中聘请,职责是指导重大科技工程、行动、项目的总体设计,技術路线制定,可行性论证及中期,验收评估等。
科技项目监理工作的重点
一是针对特定项目,制订个性监理方案。要针对每个科技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全面严谨的监理计划,明确不同阶段的动态监测点,做到对每个项目的监理重点心中有数,在以后的监理过程中,只需严格地执行监理计划,比照任务书中的计划节点进行监理即可,只有在遇到特殊问题时才有进行调整的必要,从而保证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是建立健全监理工作档案。档案是对监理工作过程的记录和总结,将被监理方提供的监理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时的所有资料(建议书、任务书、专家论证意见等)、项目进展情况总结、年度总结,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等,都应进行认真整理后归档。每一阶段监理工作完成后,都要及时形成监理工作简报、报告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三是对项目资金的监理要严格和细致。监理过程中要听取财务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对项目研发经费(包括科技经费和自筹经费)到位时间、额度及实际使用情况,已购置设备的到位情况。拍照存档等情况是检查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其中5万元以上设备的购货合同和票据对应情况,对设备的型号、使用情况应进行实地考察。
四是要加强与被监理方的沟通。在监理的过程中,要保持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顺畅沟通,对监理中发现的问题时,要及时与被监理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对进一步做好科技项目监理工作的思考
在大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国家对科技创新的空前重视,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也达到了新的水平。各部门设立的科技项目越来越多,支持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在此形势下,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监理就成为了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成为了营造自主创新氛围,促进自主创新实现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做好科技项目的监理工作,还应注意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结合项目的类型,确定监理重点。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项目,一方面由于研究的不确定性远较应用研究大,极有可能“不出”结果或出现不曾意料的结果;另一方面,成果一般缺乏即期商业利用价值。因此,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的监理应侧重于研究过程,而不以是否出成果作为考核验收的唯一指标。而对于以“任务取向”为特点的应用研究,往往事先能够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可以在预期的时间内把研究成果变为实际技术甚至产品,进而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因而对于应用类科技项目的监理则应研发过程与成果并重。
第二,保证监理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改变目前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小组对科研项目进行监理的传统做法,由有资格的独立科技监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理工作,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只提供宏观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在社会监理单位发育成熟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采用招投标的办法选择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独立性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监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在确定监理机构时,要把该机构是否掌握项目所属领域的研发现状和发展趋势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以专业的知识保证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