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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跟踪关注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近日,12366相继对六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销售产品后提供免费维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四、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五、养殖企业饲养牛羊后销售,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购进后销售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该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明确了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此外,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一、销售产品后提供免费维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四、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五、养殖企业饲养牛羊后销售,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购进后销售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该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明确了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此外,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