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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房此产调控、降价促销、业主维权、打砸售楼处、过度维权由于房地产调控持续深入,开发商为寻求自保,加速资金回笼,纷纷加入降价销售行列。市场转入冷淡是趋势性的,一旦形成,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观望队伍。但销售还是要继续,现在许多开发商心理很矛盾,一方面想加大销售力度,必然需要大力推广宣传,另一方面又担心一些优惠打折信息刺激到前期准业主们。虽然说一些房企通过促销取得了不错销售业绩,但这一切并不顺利,价格没降多少,反倒惹来麻烦。
就在近期,安徽某城市就因为开发商降价销售商品房,却引来前期准业主们纷纷维权。而在1年前,这个小区销售均价1.9万,当时大家还纷纷抢夺房子,而现在房价掉至1.3万,准业主们可不干了,凭什么短短几个月,100平米房子就要损失50-60万。业主们认为这与开发商前期定高价有关,后期降价是属于扰乱市场行为。维权目的是希望开发商能够弥补他们的损失或者给予退房。
我们先不论准业主们能不能维权成功。我们想说的是,房子作为一种商品,一种大件商品,本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价格,既然是市场行为,那么房子涨和降都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从开发商角度讲,市场好时,就会提价销售,以获取最大利益,市场下行时,就会降价销售,以达到快速去化目的。就如我们自己在出售物品时一样的道理,需要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卖出的价格。
分析一下准业主们维权缘由,无非有这么几种:一是刚需购房者,认为前期多花钱,这些都是血汗钱,心里不甘;二是投机炒房者,他们一般都用着高杠杆,房子大幅降价对他们来说就是灭顶之灾,弄不好会倾家荡产,房子被银行没收。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想说的是,本来就是用于自住,当时决定买入,也应该是能够承受这种总价,是一种长期行为,不至于负担不起。而后一种,我们认为是咎由自取,现在国家要求房住不炒,自己不能判断出市场走势,逆势而行,理应承担后果。
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准业主们维权也没有道理。买卖房本来就是相互愿意的情况下,房子价格是物价部门批准的,开发商销售房子也是合法的,在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约束,其中对于房子价格以及其他附属约定是产生法律效力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若降价就维权,就是一种无理取闹行为。有人说,如果降价就可以找开发商要说法,那么房子价格涨了,你是不是也应该给开发商分一杯羹。
在中国,房子已经具备了居住和金融属性,如果说自住是无所谓涨跌的话,那么金融属性必然伴随着风险,因为这里面掺杂着投资和投机因素。现在国家对房地产控制严格,要想在政策不放松的情况下大幅上行,几乎不可能。反倒是在政策严厉管制时,市场遇到风吹草动,开发商让价销售概率较大。在购房成本一路上扬的时候,房价不涨就意味着亏损,我们希望投资者还是要审慎决定。
买房要跟着政策走,国家让你不要买就不要买,国家需要你支持的时候你再买。在目前这个阶段,把有限的房源留给刚需购房者,这也算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对于前期准业主维权,如果是非价格因素,我们是支持的,如果是因为价格跌就维权,我们是不支持的。
如果合同已经签了,但马上大规模降价,可否要回部分补偿 ?我们有权利要求房地产给予补偿吗? 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完全是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市场行为。商品房价格的涨跌受到市场价格规律的调节,对于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开发商在履行合同时无违约行为,你要求降价补偿无法律依据。
开发商作为市场主体,完全具有自主经营权。楼盘调价,应当说是开发商自主决策的行为。
如果有越来越多的楼盘加入到了降价的队伍,随着要求“降价补偿”、“降价退房”等事件的不断增多,不少看了越来越多“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个案,让不少认为吃了“哑巴亏”、已购了降价楼盘的业主们愤愤不平。不少业主认为,房价下跌了,开发商应给予补偿,但这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呢?
有律师认为,作为商品房,它其实也是市场当中的一种商品,应当受到市场价格规律的调节。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考虑房子价格出现下跌的风险。就像股民在股市当中,股票是有涨有跌的,你买的股票跌了,你不能要求上市公司来赔偿你的损失。不过,假若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诱骗购房者购房的,那么,业主则可以借助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假如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则不同。欺诈行为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购房人买房。比如开发商在售楼时将小产权房说成大产权房,但开发商对房屋进行降价并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房屋在购买后出现价格下跌,是开发商受到市场供求关系以及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作出的对策。
或者房屋的质量存在重大隐患,已经超出了国家规范,影响使用功能,房屋无法居住,这就触动了红线,业主维护自身的权利理所应当。但不能过度,不能以敲诈、威胁等手段来达到目的,甚至有些人打砸售楼处、围追工作人员车辆、攻击工作人员使身体受伤使财物受损,那么他自己的行为已然触动了法律。对自己的维权不仅没有好处,甚至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老业主通过集会、封堵售楼处、干扰销售等行为,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还可能违反治安条例,致使“维权不成反致侵权”。事实上,这类“维权”行为除了经媒体报道后能吸引不少眼球外,真正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
购房者也应该习惯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懂得“楼市有风险,购房需谨慎”。
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价格都有涨有跌,凡是投资也必然有赚有赔。售楼方以市场接受的价格出售商品,项目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推广方式和销售策略,属于正常合理的营销行为。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老业主通过集会、封堵售楼处、干扰销售等行为,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还可能违反治安条例,致使“维权不成反致侵权”。事实上,这类“维权”行为除了经媒体报道后能吸引不少眼球外,真正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
這堂“风险教育课”内涵丰富。对购房者来说,房价的快速上涨不可持续,在总体上行的态势下,部分地区、部分时期的房价出现下行将成为常态,而且在短时间、大面积、大幅度的上涨背后,会伴随一定程度的回吐,“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从个体来说,随着房价下跌,一些购房者可能会被“套牢”;从行业来说,这对购房者、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却是一堂实实在在的“风险教育课”。这堂课、这场阵痛、这个教训,有助于中国的房地产业回到健康理性发展的轨道上来。
启动市场化改革20多年来,中国房地产业一直保持快速上涨的势头。借助产业地位的“不可替代”,地方财政的高度依赖,住房供应的总体短缺,每遇危机的及时“救市”,中国的房价总体上是“只涨不跌”。除了个别房企由于经营方式等原因而导致的起起落落,房地产业可以说未经过真正的市场“洗礼”。恰恰相反,每逢经济下行压力,甚至还往往能贡献“逆势而上”的奇迹。
不过,在“上课”的同时,购房者、开发商等也不必过度恐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近期表示,现在的房地产市场确实出现了一定的分化,有些地方库存量过大,有些地方比较短缺。但总体上,“房地产市场大多数指标都在增长,只是增速在下降。这属于市场正常的调节。必须历史地看问题,同比增长为负,主要是由于去年同期基数过大造成的。”
我们要理性看待楼市的降价,并在真正意义上损害了我们的自身权利或造成了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前提下,在合理范围内维护正当权益是法律认可的;如果一时冲动,自身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范围,得不偿失。
就在近期,安徽某城市就因为开发商降价销售商品房,却引来前期准业主们纷纷维权。而在1年前,这个小区销售均价1.9万,当时大家还纷纷抢夺房子,而现在房价掉至1.3万,准业主们可不干了,凭什么短短几个月,100平米房子就要损失50-60万。业主们认为这与开发商前期定高价有关,后期降价是属于扰乱市场行为。维权目的是希望开发商能够弥补他们的损失或者给予退房。
我们先不论准业主们能不能维权成功。我们想说的是,房子作为一种商品,一种大件商品,本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价格,既然是市场行为,那么房子涨和降都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从开发商角度讲,市场好时,就会提价销售,以获取最大利益,市场下行时,就会降价销售,以达到快速去化目的。就如我们自己在出售物品时一样的道理,需要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卖出的价格。
分析一下准业主们维权缘由,无非有这么几种:一是刚需购房者,认为前期多花钱,这些都是血汗钱,心里不甘;二是投机炒房者,他们一般都用着高杠杆,房子大幅降价对他们来说就是灭顶之灾,弄不好会倾家荡产,房子被银行没收。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想说的是,本来就是用于自住,当时决定买入,也应该是能够承受这种总价,是一种长期行为,不至于负担不起。而后一种,我们认为是咎由自取,现在国家要求房住不炒,自己不能判断出市场走势,逆势而行,理应承担后果。
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准业主们维权也没有道理。买卖房本来就是相互愿意的情况下,房子价格是物价部门批准的,开发商销售房子也是合法的,在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约束,其中对于房子价格以及其他附属约定是产生法律效力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若降价就维权,就是一种无理取闹行为。有人说,如果降价就可以找开发商要说法,那么房子价格涨了,你是不是也应该给开发商分一杯羹。
在中国,房子已经具备了居住和金融属性,如果说自住是无所谓涨跌的话,那么金融属性必然伴随着风险,因为这里面掺杂着投资和投机因素。现在国家对房地产控制严格,要想在政策不放松的情况下大幅上行,几乎不可能。反倒是在政策严厉管制时,市场遇到风吹草动,开发商让价销售概率较大。在购房成本一路上扬的时候,房价不涨就意味着亏损,我们希望投资者还是要审慎决定。
买房要跟着政策走,国家让你不要买就不要买,国家需要你支持的时候你再买。在目前这个阶段,把有限的房源留给刚需购房者,这也算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对于前期准业主维权,如果是非价格因素,我们是支持的,如果是因为价格跌就维权,我们是不支持的。
如果合同已经签了,但马上大规模降价,可否要回部分补偿 ?我们有权利要求房地产给予补偿吗? 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完全是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市场行为。商品房价格的涨跌受到市场价格规律的调节,对于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开发商在履行合同时无违约行为,你要求降价补偿无法律依据。
开发商作为市场主体,完全具有自主经营权。楼盘调价,应当说是开发商自主决策的行为。
如果有越来越多的楼盘加入到了降价的队伍,随着要求“降价补偿”、“降价退房”等事件的不断增多,不少看了越来越多“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个案,让不少认为吃了“哑巴亏”、已购了降价楼盘的业主们愤愤不平。不少业主认为,房价下跌了,开发商应给予补偿,但这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呢?
有律师认为,作为商品房,它其实也是市场当中的一种商品,应当受到市场价格规律的调节。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考虑房子价格出现下跌的风险。就像股民在股市当中,股票是有涨有跌的,你买的股票跌了,你不能要求上市公司来赔偿你的损失。不过,假若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诱骗购房者购房的,那么,业主则可以借助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假如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则不同。欺诈行为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购房人买房。比如开发商在售楼时将小产权房说成大产权房,但开发商对房屋进行降价并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房屋在购买后出现价格下跌,是开发商受到市场供求关系以及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作出的对策。
或者房屋的质量存在重大隐患,已经超出了国家规范,影响使用功能,房屋无法居住,这就触动了红线,业主维护自身的权利理所应当。但不能过度,不能以敲诈、威胁等手段来达到目的,甚至有些人打砸售楼处、围追工作人员车辆、攻击工作人员使身体受伤使财物受损,那么他自己的行为已然触动了法律。对自己的维权不仅没有好处,甚至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老业主通过集会、封堵售楼处、干扰销售等行为,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还可能违反治安条例,致使“维权不成反致侵权”。事实上,这类“维权”行为除了经媒体报道后能吸引不少眼球外,真正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
购房者也应该习惯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懂得“楼市有风险,购房需谨慎”。
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价格都有涨有跌,凡是投资也必然有赚有赔。售楼方以市场接受的价格出售商品,项目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推广方式和销售策略,属于正常合理的营销行为。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老业主通过集会、封堵售楼处、干扰销售等行为,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还可能违反治安条例,致使“维权不成反致侵权”。事实上,这类“维权”行为除了经媒体报道后能吸引不少眼球外,真正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
這堂“风险教育课”内涵丰富。对购房者来说,房价的快速上涨不可持续,在总体上行的态势下,部分地区、部分时期的房价出现下行将成为常态,而且在短时间、大面积、大幅度的上涨背后,会伴随一定程度的回吐,“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从个体来说,随着房价下跌,一些购房者可能会被“套牢”;从行业来说,这对购房者、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却是一堂实实在在的“风险教育课”。这堂课、这场阵痛、这个教训,有助于中国的房地产业回到健康理性发展的轨道上来。
启动市场化改革20多年来,中国房地产业一直保持快速上涨的势头。借助产业地位的“不可替代”,地方财政的高度依赖,住房供应的总体短缺,每遇危机的及时“救市”,中国的房价总体上是“只涨不跌”。除了个别房企由于经营方式等原因而导致的起起落落,房地产业可以说未经过真正的市场“洗礼”。恰恰相反,每逢经济下行压力,甚至还往往能贡献“逆势而上”的奇迹。
不过,在“上课”的同时,购房者、开发商等也不必过度恐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近期表示,现在的房地产市场确实出现了一定的分化,有些地方库存量过大,有些地方比较短缺。但总体上,“房地产市场大多数指标都在增长,只是增速在下降。这属于市场正常的调节。必须历史地看问题,同比增长为负,主要是由于去年同期基数过大造成的。”
我们要理性看待楼市的降价,并在真正意义上损害了我们的自身权利或造成了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前提下,在合理范围内维护正当权益是法律认可的;如果一时冲动,自身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范围,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