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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以“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名的做法,被外界通俗地称为行贿“黑名单”制度,当时就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除了肯定这种做法的声音外,一些专家学者也站在法理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在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时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这个制度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省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修杭生认为,行贿“黑名单”迫使一些建筑商不得不考虑行贿的后果,“它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可以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这种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2003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在北京召开了行贿犯罪记录档案论证会,指定北仑区检察院和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在会上分别介绍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和建筑市场的廉政准入制度。著名法学家陈兴良、赵秉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任兴州等专家学者以及交通部、水利部、建设部等主管纪检监察的领导、高检院有关部门领导共30余人参加了论证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任兴州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的角度高度评价了该院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认为目前包括建筑市场在内的其他行业均存在失信成本低、失信得利高以及普遍地没有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导致市场经济主体运作中失信行为屡禁不止。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就是建筑行业的失信惩罚的一种,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与建筑行业协会结合形成行业自律,在行业内部形成一个信用联防机制的做法符合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厅厅长敬大力认为该院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做法创新、机制成熟、效果良好,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导致论证会举行的一个契机,同时希望北仑区检察院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为全国建筑行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累更多的经验。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2003年11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公布了他们制定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元旦起实施。在浙江省,当时就有230个单位、个人被录入行贿“黑名单”,42家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在查询后被限制。为此,拉开了“高检黑名单”制度制订的序幕。
2004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等省(区、市)的建筑工程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
建筑行业的腐败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金融系统的腐败也同样令人触目惊心。据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披露,自2005年初银监会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目前已有5个省市分行行长以“引咎辞职”或“免职”的方式落马。
在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7·28”金融诈骗案和黑龙江“1·06”河松街支行诈骗案中,共有193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其中很多人是因为抵御不了行贿人“金弹银枪”的进攻而全面失守,最后落下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其中,山西“7·28”金融诈骗案共处理相关责任人员159人。除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引咎辞职外,交通银行太原分行行长被免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也对山西省分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在黑龙江“1·06”河松街支行诈骗案中,中国银行共处理相关责任人员34人,包括对河松街支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上一级机构的人员9人,处理了黑龙江省分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13人,其中包括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原行长和三位副行长。
《检察风云》记者了解到,在这起诈骗案中,山西省太原市内的商业银行几乎“全军覆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只有中国工商银行幸免,涉及9家银行的65个网点和69家企业,涉案金额为11.25亿元,在涉案的31人中,其中任各行分理处主任或者支行负责人的超过10人。
据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7月,“7·28”金融诈骗案一号案犯朱玉杰(在逃)通过他人将山西智信公司1.5亿元存款拉入建行太原市某支行。1.5亿元到账后,朱玉杰以财物收买了该行行长邵某、副行长樊某、会计祝某,用其提供的虚假印鉴卡,将智信公司账户下的1.499亿元用虚假的转账支票分20笔转入朱玉杰控制下的四家公司,后被朱玉杰转走。邵、樊、祝三人为掩盖事实真相,还制造了假的对账单。
2003年初,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在线进行了“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事实建立记录档案和公示查询系统,向建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诚信咨询服务,建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大调查。网民认为有积极作用的占79.06%,而认为侵犯隐私,属违法行为的占11.56%,认为无意义的占7.81%,对此表示不知道的占1.56%。
从这些调查来看,北仑区检察院的行贿“黑名单”制度并不是阳春白雪,曲高和寡,而是一种深得大多数群众称赞的事情,非常符合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
经过近两年多的讨论和调研,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对外接受查询的内容和范围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北仑区检察院规定的其他三条标准则被排除在外。
此外,还规定了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的实体处理,即检察机关只负责查询,并如实提供查询结果,由查询单位根据查询结果做出处理,并向检察机关反馈。
“黑名单”威慑不了“权钱合谋”?
不可讳言,在中国,权力寻租是行贿者行贿的主要根源。我们看到,“权钱交易”的完成,历来离不开“权力寻租”与“收买权力”的合谋,如果官员掌握着过剩的资源分配权,如果公权力的行使不受约束与监督,换言之,如果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市场,那么,“收买权力”的行贿者永远都会如苍蝇逐臭。所以说,如果单纯地从惩罚行贿者入手,恐怕不足以赢得反腐败的胜利。
高检“黑名单”制度的出台,在赢得社会一片赞誉声时,仍然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质疑。
《南方周末》在2005年11月10日刊发了《高检“黑名单”欲给行贿者戴紧箍》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在持以肯定的态度之后,对黑名单的“准入”标准“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且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作者引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的话说:“虽然这一限定解决了为人所质疑的合法性问题,却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这份名单的含金量。”
这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虽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界定为是一个被动的“信息提供者”,但是,当它发挥作用的时候,被记录的行贿个人、单位将失去进入某一行业、领域的机会,成为实际上的相当于法律意义上的“资格刑”。对社会公众舆论来说,这是非常受欢迎的,因为对行贿者所产生的巨大威慑力,也满足了人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心理诉求。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威力越大,其破坏力也越大,如果在力度上掌握不好,“高检黑名单”也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所以,我们谨慎地认为或许也是出于这个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高检“黑名单”的录入标准提高了门槛,尽管被与湛中乐教授持有同样看法的专家学者认为是降低了含金量,但是,未雨绸缪,事发前的制度限制总比事发后的措施补救要科学得多。
当然,高检“黑名单”含金量的降低,又必然会带来力量的减弱。专家们预计,由于高检“黑名单”的门槛抬高,含金量降低,在某種意义上讲,一些已经“有行贿记录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的无法收入“高检黑名单”,相关行业在咨询、使用这份黑名单时并不能得以“完全的”避免,所以使其很难成为行业内认可的禁止进入之标准。
这个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据介绍,浙江省数以千计的工程项目中,仅有151批次的建设单位进行了“行贿记录”查询,研究这方面问题的专家说,这个比例不仅会让人尴尬,也会让抱有过高期望值的社会舆论“失望”;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媒体上发现,在率先试行行贿“黑名单”制度的浙江海宁,曾有一家有过行贿记录的企业在工程招标中甚至还拔得头筹。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不让人担忧了!
以公共事业工程招投标为例,高检“黑名单”能不能完全阻止行贿者染指呢?未必。因为只有一部分行贿者上了黑名单,这一部分人才可能被成功地拒之门外。那些没有上黑名单的“有行贿记录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的行贿者,会不会在高检“黑名单”的威慑力量下停止抛出“诱惑之果”呢?会不会因为畏惧高检“黑名单”的威慑力量而放弃为争取某一项工程,停止诱惑“国家公务员”呢?答案是明确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只要鸡蛋有缝,避免不了要被苍蝇叮,问题是我们打击叮鸡蛋苍蝇的力度有多大?是不是有击蝇拍在有缝的鸡蛋上面不停地挥动?
还有,对于那些权力行使不受限制的官员来说,他很容易地摆一个没有明显“行贿--受贿”事实的布局,从而达到腐败的目的。比如,一家报纸这样说,“这些有权力的官员可以将其掌握的某一公共工程承包给亲属来做”,在其中,并没有“行贿--受贿”事实的发生。
高检“黑名单”的录入初衷是“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其威慑效力對“个人行贿犯罪”来说无疑是很高的,那么,对那些“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的行为效力又是如何呢?
在大家的认知中,“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就是人们所说的“公贿”,它是指党政机关、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为了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利益,用公款对有一定权力的单位和个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或者,党政机关、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为了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利益,接受贿赂的行为。据一份权威的统计资料表明,在我国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公贿”案件不仅所占比例大,而且呈上升趋势。
“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表现在争取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拿到国家和省市投资建设的项目及专项资金,派人跑“部”进“省”,不惜巨额贿赂,争取投资项目或专项资金。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介绍说,这些项目的“活动经费”大概是总额的5%或10%;其二是表现在不正当市场竞争的时候,一些企业为了得到相应的“优先”权利,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比别人有利的地位,就不择手段进行攻关,以求达到优于别人或先于别人的目的;其三是表现在政府或企业评定资质或资格等荣誉称号的时候。对政府而言,资格、资质或荣誉关乎地方政府的投资环境和形象,更关乎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升迁。对企业来讲,资格、资质和荣誉关乎着企业的产品营销和市场开拓,甚至是关乎着企业的生存。因此,政府和企业就会为了达到获得荣誉的目的,或是击败对手的目的,就不惜巨金贿赂负责评审的工作人员;其四是表现在提拔职务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时候。提拔职务和调整岗位一般会牵涉到一个人甚至是一个单位的发展前途,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或个人就会不遗余力进行“打点”,以求个人或单位在提拔或调整中得到优先于别人的关照和条件。
一位长期工作在反贪战线上的检察官这样告诉记者,公贿行为的目的看似是为小“公”,它所侵害的却是国有资产和公务人员廉洁性。最早的“吃吃喝喝”公贿已经随着吃请者的“胃口”越来越大,变成了赤裸裸的“干货”(现金)打点,涉案范围涉及到股票上市、建筑项目承揽、贷款、行政审批、物品采购等领域。这不仅严重腐蚀了一大批年富力强的干部,污染了社会风气,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弄虚作假之风。这位检察官还痛心疾首地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
在检察机关查处某官员受贿案时,牵涉到了一家生存维艰的街道办工厂,这家工厂为了在政府采购中优于别人中标,采取了行贿的办法击败了对手,拿到了产品的订单。那位受贿官员案发后交代出了受贿事实,这家街道办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受到了检察机关的追究。面对检察机关的追究,这位负责人振振有词地说:“我犯错误也是为了大家有口饭吃,就是坐牢,也不觉得丢人!”
检察官问及为什么要采取行贿的方法而没有采取正当的竞争来取得胜利时,这位负责人说:“采取正当的竞争?我们厂过去吃的亏太多了!如果不是采取这种方法(行贿),我们厂早就完了!”
这位负责人的竞争方法竟然取得了全厂职工的赞许,当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传讯时,全厂的工人竟然采取了静坐在警车前的方法阻止将其带走。
“公贿”案件屡禁不止,有其复杂的原因,就像这位街道工厂的负责人那样,一些政府或企业的负责同志认为“公贿”出以公心、情有可原,“不觉得丢人!”在一些地方的政府,几乎形成了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矩,把以“公贿”的方法为本地区本单位争得利益的干部视作是“有路子的能人”,在遏制“公贿”的措施上,“花架子”多,真正起到警诫作用的少,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对“公贿”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无论是“公贿”也好,“私贿”也罢,无不是权钱合谋的畸形儿。而“高检黑名单”制度的出台无疑是为遏制“权钱合谋”找出了一条预防机制,被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称之为能够实现“从源头治理腐败”的系统工程,而不是反腐败工作的边缘环节调整。同时,专家学者仍意犹未尽地坦言,建立一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必要的,但也是不够的。他们说,“高检黑名单”好比是给某些行贿者套上一个紧箍儿,那么,还有一个顽劣不驯的家伙更需要紧箍的约束——那就是官员手中的权力。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招标等领域建立合理的权力行使程序与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将比单方面对行贿者念紧箍咒更能遏制职务犯罪。
构建更加合理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近年来,建设、金融、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行贿受贿行业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更成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形象的损坏者,其直接的破坏作用就是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行贿者为了达到目的,不惜花费巨资贿赂有关人员,基本上是那里有利益就把贿赂行到那儿,这种现象被一些媒体描述为“社会潜规则”,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滋生了官员腐败,也“造就”了大批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豆腐渣工程”。
其实,中国的“行贿黑名单”制度并非是独创,与犯罪记录档案相类似的制度,在韩国和印度都有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印证了其效能。韩国的“预防腐败系统”对各级政府机构实行“腐败指数制”,根据对公司和普通公民的舆论调查结果、现场调查、专家评价、检察院的监察及整改情况、新闻传媒的舆论调查,以及行政改革成果和业务处理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估,然后每年打一次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分数在分配预算时差别对待。印度中央调查局则将那些涉嫌勾结官方机构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官员进行腐化活动的人员名单造册,发送有关部门,致使这些人不能再做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高检“黑名单”制度的出台,在国际上也引起了关注。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专家说,高检“黑名单”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在“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反腐制度体系”。作为全球著名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网站在谈及高检“黑名单”时说,中国政府在建筑领域实行把行贿者列入“黑名单”的做法,是中国在继采取公开招投标和建筑有形市场方法以后,在公共采购领域所进行的改革的一部分。这家网站认为,“这种有效、透明的黑名单制度为其他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谈到高检“黑名单”制度,清华大学廉政研究所任建明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高检“黑名单”制度的推行实际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战略部署。一方面是在重点领域进行重点防控,如建筑、政府采购等领域容易滋生腐败;金融领域一旦发生腐败,数额特别巨大,影响也恶劣;医疗卫生、教育则和人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是测试社情民意的重点领域。另一方面则是把预防的关口前移,从注重事发查处向注重事前预防转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贿赂犯罪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种“社会综合症”,从根本上讲,权力行使者的私欲膨胀与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使贿赂犯罪产生的土壤。贿赂犯罪滋长和发展的根源,在于缺乏抑制其产生的思想教育机制和割断权钱联系的社会制约机制。高检“黑名单”制度的出台,使中国的反腐败机制向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迈进了一步。
中外媒体和社会舆论的评价仅是局限于对这个制度的前景的评价。毕竟,眼下还不是证明或评价高检“黑名单”作用的时候。
我们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范性要求,较之前全国各地试行的“行贿黑名单”有着非常鲜明的亮点:其一是,诸如北仑区检察院最早出台的“行贿黑名单”包括了检察部门不起诉的行贿案件,也包括被纪检机关认定但未受司法机关追究的案件,这些案件录入“行贿黑名单”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议,对这些未经法院裁决确认的行贿行为能否向社会公开意见不一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和对外接受查询范围上,已经被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且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案件。录入、查询范围的大大缩小,从而也解决了公众所质疑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国的法律,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所有的判决一律公开。高检“黑名单”仅仅是将生效的法院裁判中涉及行贿犯罪的一部分予以整理汇编,且这些裁判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开的;其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的实体处理。这些经法院裁判确认的行贿人或单位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惩处,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的态度被媒体认为是检察机关“理清了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区别,令人欣喜”。
尽管为了解决“合法性”危机,高检“黑名单”在过去的“行贿黑名单”基础上录入、查询范围大大瘦身,降低了这份名单的“专有含金量”而“自缚手脚”,但是,和无视法律规定和权力界限的改革相比,“高检黑名单”的发布程序显然是一种进步。
在“高检黑名单”制度发布前,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尝试试行“行贿黑名单”制度。据新华网2002年8月11日报道,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在建筑领域积极开展同步预防犯罪工作,建立建筑行贿“黑名单”制度,通过对一些建筑行贿人予以曝光,并向建设、工商行政部门提供行贿记录档案,有关部门视行贿情节,限制、取消行贿人参与竞争的资格,甚至注销其营业执照。来自《厂长经理日报》的消息称,2004年,郫县某医院外二科多名医务人员因为通过开处方,收取药品经销商“回扣”,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成都市检察机关查处该案后,提出建立“医疗系统行、受贿不良记录数据库”的建议,将违规收受红包、回扣者以及送回扣的药品经销单位列入其中。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发出不久,成都市卫生局就出台了一系列“铁规”,包括“成都市卫生系统药品、医疗设备(耗材)销售不良记录查询系统”、“加大对医师处方的监管”、“加强对大额处方的抽查”等,对给予回扣、开单提成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予以曝光,商请有关单位取消该企业两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进药权。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通过对重大工程招投标活动全程廉政监督,12家单位被发现有“舞弊”行为,这12家的投标文件被宣告无效外,也被列入该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不良记录档案。
目前,除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等五个省、市、自治区取得试点成功之外,全国各地各级政府或检察机关已经行动起来,“黑名单”的录入、查询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11月上旬向社会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全省检察机关将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公开受理对外查询。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这家检察院的负责人说,个人或单位申请查询时,应向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查询请求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检察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回复查询结果。可查询到的内容包括行贿人的个人情况、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
来自检察专业媒体的消息称,江西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省预防职务犯罪协调小组组长傅克诚就该省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工作作出专门指示,要求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协调小组办公室与省直有关单位协商,贯彻落实高检院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2005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浙江省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工作会议在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召开,会议讨论制订了该省检察机关的实施方案;2005年12月2日,海南省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出台了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检察院预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对外联络和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报告查询系统的建立运作情況和取得的成效。
尽管众说纷纭,但是,法学界主流专家学者对高检“黑名单”制度的出台给予了积极的支持,他们说,在法治社会里,人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必须遵守社会规范,行为要符合道德伦理,违法犯罪者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建立诚信社会环境和培养诚信人所不可或缺的。
我们期望着高检“黑名单”的出台会对塑造社会诚信、预防职务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国反腐败的法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