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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调查与缺陷认定是产品召回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产品召回实践,尤其启动强制召回程序的前提性条件之一。从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缺陷调查与缺陷认定并非同一种行为,缺陷调查与缺陷认定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存在明显区别的行为,缺陷调查是缺陷认定的前提。就产品缺陷调查和产品缺陷认定的法律属性而言,产品缺陷调查是一种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意义的行政调查行为;产品缺陷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认为,具体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权对生产者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一法律事实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