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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治理从数量过程型管控阶段进入质量改善为目标的结果导向型的环境治理阶段,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政府环境责任存在诸多问题:政府环境责任理论体系不成熟;注重政府积极性的环境责任而忽视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落实;强调政府部门的环境责任而忽视政府本身的环境责任;强调政府的环境管理责任,服务责任规定少;政府环境责任粗略,缺乏可操作性;部门环境责任不清;缺乏地方政府间的环境责任界定与协调等。为此,要重构以质量改善为结果导向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体系包括政府环境决策责任、环境执法责任、环境保障责任、环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