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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然资源立法,是指省级、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目标,结合本地区自然资源的具体状况,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效力的各种地方性自然资源法规及规章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