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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学术领域中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
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提出,职称评审应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且纳入信用“黑名单”。
长期以来,国外对学术不端问题都较为关注,并自觉致力于对其进行治理。而一些人也因为学术造假,在被揭穿后身败名裂,从此销声匿迹。
美国:网上公开造假者身份信息
美国政府多年来在应对和打击学术不端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是公众与卫生服务部下属的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下属的总监察长办公室,另外,还有设立在大学和研究机构里负责科研诚信的官员或机构。
这些机构的人员会同涉事人员所属的部门,一起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和指控,都遵循类似的程序,都有程度不同的保密政策。这些保密政策既要最大可能地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又要最大可能地维护被控人的权利。
1992年,美国成立了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这是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美国相关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学术界的公平和正义。
按照规定,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一旦认定某起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学术不端的严重程度,将禁止涉事人员参与科学研究,同时,将违规者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等信息公布在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的网站上,供人们查询。在政策法规方面,目前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用来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采取的主要策略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家来承担,该办公室拥有一整套法律依据处理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要求在不良研究行为指控处理中应公正、及时,以保护检举人和当事人。
德国:详细道德规范约束造假
德国没有成立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机构,主要是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自身来管理。目前在大学、研究理事会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防范学术不端的专门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措施。
作为国家主要研究资助机构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允许外国知名专家参与,从科研体制上研究产生不端行为的原因,制定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
德国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于1997年提交了《关于保障良好科学实践的建议》的报告。德国著名学会——马普学会也在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报告,对德国科学研究发展中出现的道德规范、出版署名、研究等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指导方向。
英国:科研诚信组打击学术不端
英国一项最新调查发现,近半数科研人员表示知道自己的同事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爱丁堡大学教授丹尼尔德·范尼利等开展的一项研究,对1986年至2005年间进行的21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有七分之一的科学家坦言,他们知道同事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比如伪造科研成果等。
大约46%的科学家报告说,某些同事在学术研究中的行为“值得质疑”,比如“有选择性地”报告研究数据、迫于研究资助方的压力修改研究结论等。不过,接受调查的科学家谈及自己的职业操守时,只有2%的人承认自己也曾不同程度伪造实验结果。
针对不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英国出台了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举措。1999年,英国出版道德委员会公布《良好出版行为指南》,对编辑出版过程中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规范。此外,英国最高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八个分会,都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列举了相关规定。2004年,英国科技办公室颁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
英国于2006年成立了一个由多个政府部门和各方机构共同支持组成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该小组的职能在于促进科研诚信,打击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日韩:“特别委员会”专门打假
2005年,日本发表了《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针对捏造论文数据等学术界存在的不端行為,日本学术会议于2006年成立了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如何改革文部科学省的研究基金,以减少学术不端行为。
2006年,日本公布了“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要求广大科学研究人员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做到正直、诚实、自律,不造假。此外,日本还要求各大学以及学会等组织机构重视学术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
2005年,韩国“干细胞之父”黄禹锡被公开指责造假,韩国有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最终证明情况属实。为进一步防范学术不端行为,韩国科技部于2006年出台《关于国家研发事业中确保研究伦理及真实性的准则》,明确规定了韩国有关部门查处学术腐败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担负的责任等。
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提出,职称评审应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且纳入信用“黑名单”。
长期以来,国外对学术不端问题都较为关注,并自觉致力于对其进行治理。而一些人也因为学术造假,在被揭穿后身败名裂,从此销声匿迹。
美国:网上公开造假者身份信息
美国政府多年来在应对和打击学术不端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是公众与卫生服务部下属的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下属的总监察长办公室,另外,还有设立在大学和研究机构里负责科研诚信的官员或机构。
这些机构的人员会同涉事人员所属的部门,一起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和指控,都遵循类似的程序,都有程度不同的保密政策。这些保密政策既要最大可能地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又要最大可能地维护被控人的权利。
1992年,美国成立了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这是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美国相关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学术界的公平和正义。
按照规定,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一旦认定某起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学术不端的严重程度,将禁止涉事人员参与科学研究,同时,将违规者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等信息公布在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的网站上,供人们查询。在政策法规方面,目前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用来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采取的主要策略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家来承担,该办公室拥有一整套法律依据处理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要求在不良研究行为指控处理中应公正、及时,以保护检举人和当事人。
德国:详细道德规范约束造假
德国没有成立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机构,主要是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自身来管理。目前在大学、研究理事会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防范学术不端的专门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措施。
作为国家主要研究资助机构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允许外国知名专家参与,从科研体制上研究产生不端行为的原因,制定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
德国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于1997年提交了《关于保障良好科学实践的建议》的报告。德国著名学会——马普学会也在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报告,对德国科学研究发展中出现的道德规范、出版署名、研究等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指导方向。
英国:科研诚信组打击学术不端
英国一项最新调查发现,近半数科研人员表示知道自己的同事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爱丁堡大学教授丹尼尔德·范尼利等开展的一项研究,对1986年至2005年间进行的21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有七分之一的科学家坦言,他们知道同事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比如伪造科研成果等。
大约46%的科学家报告说,某些同事在学术研究中的行为“值得质疑”,比如“有选择性地”报告研究数据、迫于研究资助方的压力修改研究结论等。不过,接受调查的科学家谈及自己的职业操守时,只有2%的人承认自己也曾不同程度伪造实验结果。
针对不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英国出台了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举措。1999年,英国出版道德委员会公布《良好出版行为指南》,对编辑出版过程中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规范。此外,英国最高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八个分会,都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列举了相关规定。2004年,英国科技办公室颁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
英国于2006年成立了一个由多个政府部门和各方机构共同支持组成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该小组的职能在于促进科研诚信,打击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日韩:“特别委员会”专门打假
2005年,日本发表了《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针对捏造论文数据等学术界存在的不端行為,日本学术会议于2006年成立了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如何改革文部科学省的研究基金,以减少学术不端行为。
2006年,日本公布了“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要求广大科学研究人员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做到正直、诚实、自律,不造假。此外,日本还要求各大学以及学会等组织机构重视学术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
2005年,韩国“干细胞之父”黄禹锡被公开指责造假,韩国有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最终证明情况属实。为进一步防范学术不端行为,韩国科技部于2006年出台《关于国家研发事业中确保研究伦理及真实性的准则》,明确规定了韩国有关部门查处学术腐败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担负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