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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自2003年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立起来后,在工程招标的实践过程中,交易市场的操作越来越规范。市场的建立对净化建筑市场的风气,减少和预防职务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操作程序、相关操作细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和漏洞。这其中,招标人的行为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直接影响到了投标人的行为。本文结合当前招投标项目的发展现状,对如何规范投标人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 招标人; 行为; 规范
工程招投标是一项严肃、系统的工程。若想规范和净化建筑市场各方的市场行为,首先要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只有招标人的行为得到了规范,那么投标人的行为也会相应的逐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必将得到改善。以下将对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1、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细则
目前,国家级别的法律法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这三部法律法规是工程招投标的准绳和基础。这三部法规主要是在宏观方面对全国的招投标工作作出指导,但是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才能适应当地的情况。这就需要当地的各个行业监管部门制定出可具体实施和操作的招投标细则,来完善招投标市场制度。通过对招投标各个操作环节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细致的分析,对可能影响招投标三公原则的环节重点调研,针对这些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各种处理方案和意见,这样既能规范招投标市场,又能方便中心具体操作。
同时,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的细则时应抛弃部门之见,对外地企业也应公平对待,不应为保护下属企业或本地企业、本行业企业而随意设置各种门槛。如果各行业监管部门能统一意见,制定出统一的招标应具备的前期条件、招投标基本流程,则将对统一平台的建设、交易环境、招标人的前期工作等事项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招投标细则的制定,即能够对招标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又能够为招标人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对中心、招投标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能起到了一种监督作用,保证了招投标工作能够在招标人的操作下,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2、规范含有国有和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招投标行为
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一种特殊的现象,一般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进入市场后都是按照各行业部门的规定,钉是钉、铆是铆、按部就班的进行招投标事宜的运作;就算工期再紧,在各项手续不齐的情况下也不能向进行先招投标工作。
但是如果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就不同了,政府项目往往以工程建设工期紧为借口,任意要求缩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时间、以及开标的时间。同时由于前期准备时间的紧张,在招投标工程中就会出现发布信息时是一个价格,到开标时是另一个价格甚至到签订合同时又有一个价格。有些项目实施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打着某位领导的旗号,要求对一些根本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进行招标,个别项目甚至连基本的报批手续都没有,更妄论用地许可、规划、资金到位等工程开工的前期必须条件就要求进行招投标工作。实际上,在招标人完成了招投标工作后,该项目也不可能开工,造成该项目的承包项目经理无法再承接其他工程,而且许多半拉子工程就是这样造成的。这些现象,在招标人中形成了极大的反响,给统一平台的工作造成了被动。
如果政府能从项目的具体实施中解脱出来,运用市场的手段,通过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方式,委托具备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同时,在运作过程中以身作则,要求其他招标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成为规范化建筑市场中的典范,以此带动其他招标人的行为。
3、规范私营企业和非国有投资的招标人的招投标行为
对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各招标人基本已经做到进场交易。但是对于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工作,许多招标人在进场交易之前已经确定了具体实施单位,而且大部分工程的设计方案已经通过了规划审批。许多勘察、设计招标因此变成一种程序、走过场,特别是有些招标人通过减少设计补偿费(个别招标人甚至不提供此项费用)等手段来达到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竞标的目的。许多项目在二次发布信息后,报名的单位还是不到三家,有些项目甚至只有一家单位来报名,致使该项目无法达到有效竞争的投标人家数。这样,招标人就根据法规规定可以直接与投标人签订有效合同,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完成了规避招投标的行为。
4、取消招标人推荐的权利,增加入围投标人的数量
推荐的权利,是招标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相当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有推荐的权利,招标人就可以在未明确其他几名投标人的情况下,事先根据被推荐单位的条件和优势拟定招标文件。等到确定了全部的入围单位后,再根据他们的企业资质、公司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就能基本保证意向单位的得分了。
由于推荐单位的存在,使得其他几名入围单位处在相对不公平的起点,个别投标人在确认不可能中标的情况下,就出卖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等机密数据作为补偿,而被推荐单位为了具备更高的中标概率,也心甘情愿的出钱购买,容易造成项目的假招投标和串标现象的产生。
单一实行资格预审同样存在问题,如果按照资格预审的得分情况直接确定入围单位则必然出现排名在前几位的都是这么几家大单位,其他单位将失去竞争的机会。单一的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必将引起建筑市场发展的不平衡,使工程项目向几家大单位集中,造成强者俞强、弱者俞弱的局面。
采用随机抽号的方式,不利于招标人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中选取适合工程情况的,能够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承包人。同样如果让所有的投标单位参加项目的投标,必将造成投标费用的大幅增加,甚至出现通过招投标降低的费用还没有投标费用高的现象,这些情况就有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精神之嫌。
如果在资格预审的基础上结合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投标人,则必将能对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有所帮助。比如规定在资格预审中所有得分在75分以上的投标人都参加投标但最多投标人数不超过15家。如果超过15家则通过公开抽取的方式确定入围单位,同时在抽取后在网上公布未入围单位的名单。
5、减少和降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控制能力
技术标评分的存在必将给招标人提供操作的机会,因为如果在招标以前招标人已经有意向单位,那么招标人在拟定招标文件的时候必将根据意向单位来调整评分标准,尽最大努力来保证意向单位的得分,以此来拉开与其他投标人之间的距离。
如果取消技术标评分而代之以评定技术标优劣等级,由专家评定各份标书的等级,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规定取得优秀的标书不少于3家,在商务标得分出来后,招标人可以在得分前三名中选取技术标得优秀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通过上述几方面加强和调整,个人认为必将为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繁荣的招投标市场起极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 招标人; 行为; 规范
工程招投标是一项严肃、系统的工程。若想规范和净化建筑市场各方的市场行为,首先要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只有招标人的行为得到了规范,那么投标人的行为也会相应的逐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必将得到改善。以下将对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1、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细则
目前,国家级别的法律法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这三部法律法规是工程招投标的准绳和基础。这三部法规主要是在宏观方面对全国的招投标工作作出指导,但是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才能适应当地的情况。这就需要当地的各个行业监管部门制定出可具体实施和操作的招投标细则,来完善招投标市场制度。通过对招投标各个操作环节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细致的分析,对可能影响招投标三公原则的环节重点调研,针对这些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各种处理方案和意见,这样既能规范招投标市场,又能方便中心具体操作。
同时,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的细则时应抛弃部门之见,对外地企业也应公平对待,不应为保护下属企业或本地企业、本行业企业而随意设置各种门槛。如果各行业监管部门能统一意见,制定出统一的招标应具备的前期条件、招投标基本流程,则将对统一平台的建设、交易环境、招标人的前期工作等事项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招投标细则的制定,即能够对招标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又能够为招标人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对中心、招投标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能起到了一种监督作用,保证了招投标工作能够在招标人的操作下,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2、规范含有国有和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招投标行为
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一种特殊的现象,一般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进入市场后都是按照各行业部门的规定,钉是钉、铆是铆、按部就班的进行招投标事宜的运作;就算工期再紧,在各项手续不齐的情况下也不能向进行先招投标工作。
但是如果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就不同了,政府项目往往以工程建设工期紧为借口,任意要求缩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时间、以及开标的时间。同时由于前期准备时间的紧张,在招投标工程中就会出现发布信息时是一个价格,到开标时是另一个价格甚至到签订合同时又有一个价格。有些项目实施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打着某位领导的旗号,要求对一些根本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进行招标,个别项目甚至连基本的报批手续都没有,更妄论用地许可、规划、资金到位等工程开工的前期必须条件就要求进行招投标工作。实际上,在招标人完成了招投标工作后,该项目也不可能开工,造成该项目的承包项目经理无法再承接其他工程,而且许多半拉子工程就是这样造成的。这些现象,在招标人中形成了极大的反响,给统一平台的工作造成了被动。
如果政府能从项目的具体实施中解脱出来,运用市场的手段,通过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方式,委托具备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同时,在运作过程中以身作则,要求其他招标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成为规范化建筑市场中的典范,以此带动其他招标人的行为。
3、规范私营企业和非国有投资的招标人的招投标行为
对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各招标人基本已经做到进场交易。但是对于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工作,许多招标人在进场交易之前已经确定了具体实施单位,而且大部分工程的设计方案已经通过了规划审批。许多勘察、设计招标因此变成一种程序、走过场,特别是有些招标人通过减少设计补偿费(个别招标人甚至不提供此项费用)等手段来达到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竞标的目的。许多项目在二次发布信息后,报名的单位还是不到三家,有些项目甚至只有一家单位来报名,致使该项目无法达到有效竞争的投标人家数。这样,招标人就根据法规规定可以直接与投标人签订有效合同,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完成了规避招投标的行为。
4、取消招标人推荐的权利,增加入围投标人的数量
推荐的权利,是招标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相当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有推荐的权利,招标人就可以在未明确其他几名投标人的情况下,事先根据被推荐单位的条件和优势拟定招标文件。等到确定了全部的入围单位后,再根据他们的企业资质、公司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就能基本保证意向单位的得分了。
由于推荐单位的存在,使得其他几名入围单位处在相对不公平的起点,个别投标人在确认不可能中标的情况下,就出卖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等机密数据作为补偿,而被推荐单位为了具备更高的中标概率,也心甘情愿的出钱购买,容易造成项目的假招投标和串标现象的产生。
单一实行资格预审同样存在问题,如果按照资格预审的得分情况直接确定入围单位则必然出现排名在前几位的都是这么几家大单位,其他单位将失去竞争的机会。单一的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必将引起建筑市场发展的不平衡,使工程项目向几家大单位集中,造成强者俞强、弱者俞弱的局面。
采用随机抽号的方式,不利于招标人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中选取适合工程情况的,能够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承包人。同样如果让所有的投标单位参加项目的投标,必将造成投标费用的大幅增加,甚至出现通过招投标降低的费用还没有投标费用高的现象,这些情况就有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精神之嫌。
如果在资格预审的基础上结合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投标人,则必将能对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有所帮助。比如规定在资格预审中所有得分在75分以上的投标人都参加投标但最多投标人数不超过15家。如果超过15家则通过公开抽取的方式确定入围单位,同时在抽取后在网上公布未入围单位的名单。
5、减少和降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控制能力
技术标评分的存在必将给招标人提供操作的机会,因为如果在招标以前招标人已经有意向单位,那么招标人在拟定招标文件的时候必将根据意向单位来调整评分标准,尽最大努力来保证意向单位的得分,以此来拉开与其他投标人之间的距离。
如果取消技术标评分而代之以评定技术标优劣等级,由专家评定各份标书的等级,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规定取得优秀的标书不少于3家,在商务标得分出来后,招标人可以在得分前三名中选取技术标得优秀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通过上述几方面加强和调整,个人认为必将为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繁荣的招投标市场起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