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建构

来源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ooh__52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2世纪法学复兴促成了律师职业在西欧范围内的兴起,也奠定了西方律师职业伦理的传统.这一理论体系可以分为两条主线,即律师是"骑士兼教士"以及"法官的奴仆".其中,律师是"骑士兼教士"的命题引申出了不得违背良心而辩护的原则,决定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和得体服装等.而律师是"法官的奴仆"的命题则揭示了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和律师的主从关系,律师是帮助法官发现真相的工具.因此,律师应当仅仅陈述真相,不得以烦冗的讼词干扰法官判断,且必须具备得体的行为和情感.1274年起,中世纪法学中的相关伦理讨论不断渗透法兰西王国立法,其影响甚至超越了旧制度并延续至今.
其他文献
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是“提低”,即提高底层人群的收入、财产水平及享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不断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故共同富裕的主要途径是勤劳致富.同时,与公有主体经济并存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显著优势,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实现共同富裕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把蛋糕做大,又要把蛋糕分好;政府通过再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应该是收入流量的再分配,并重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共同富裕是对生产力发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