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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很多网络侵权的行为发生,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很容易发生,并且也不容易被法律保护,这种侵权往往伴随着营利性和功利性,我国法律目前也没有规定这方面的管辖,一旦发生侵权也很难取证,由于我国缺乏保护知识产权这方面的法律,无论是罪刑设置上,还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上,都没有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发生的增多,我们必须要引起重视,所以现在要大力完善我国刑事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66-02
作者简介:马成坤(1978-),男,黑龙江依安人,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很多网络侵权的行为发生,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很容易发生,并且也不容易被法律保护,这种侵权往往伴随着营利性和功利性,我国法律目前也没有规定这方面的管辖,一旦发生侵权也很难取证,由于我国缺乏保护知识产权这方面的法律,无论是罪刑设置上,还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上,都没有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发生的增多,我们必须要引起重视,所以现在要大力完善我国刑事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相关规定。
因此,怎么对知识产权增加保护的力度,完善我国有关对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已经成为现在讨论的热点,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下,反思经济发展背景下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残缺,这种立法方面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已成为一个必须要着手解决的热点问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带来的刑事法保护挑战
我国经济和国力的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上的支持,如何抑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如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提供刑事诉讼法方向的支持,如何抑制互联网时代带给传统的刑诉法这种强有力的挑战,已经成为现在热点,所以,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必须要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规范和扼制。
(一)给刑事实体法带来的问题
现在我们能看到的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并且有两个显而易见的特征:
第一,互联网侵权的容易性和隐蔽性。由于互联网是无形的,我们看不见它,这种侵权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这也为我们打击这种犯罪增加了难度,互联网侵权的容易性和隐蔽性这一独特性质,是客观存在但却难以形之于外的,目前我们也加强了网络方面的控制并且也看到了效果。
其二,互联网侵权的营利目的显而易见。我国法律对犯罪的构成要件往往都带有“以营利为目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例外,并且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危害往往要比传统的犯罪危害要大,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现在还不加强对网络侵权的打击,这种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损害和破坏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法律对其他权利的保护。
(二)给刑事程序法带来的新问题
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程度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并且有两个显而易见的特征:
第一,很难确定法律方面的地域管辖。由于互联网是无形的,我们看不见它,这种侵权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我国目前规定的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上难以控制,发生地点也是虚拟的,所以对地域管辖方面也提出了不小的难题。
第二,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据难以调取。我国法律规定在断定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往往要判断这个行为附带的相关证据,网络侵权行为在调取证据方面困难重重,证据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和事实的存在是很难的,当事人在侵权时往往会尽可能的把证据毁掉,也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调取证据方面无能为力。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的缺陷
(一)缺少专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
我国目前现在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律,现在对侵权行为的新问题不能有效的解决,比如侵犯互联网域名犯罪,侵犯网络著作和肖像的权利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实践中一旦发生类似的问题,往往法律保护不了,面对新问题、新情况但是可能会导致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放纵,不能有效的解决,为此我们有必要考虑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形式和保护体制方面的改革,建议加强我国法律,特别刑法对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的比重和作用,从而抑制知识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刑法典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
纵观整个我国法律规定明显地把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给忽略了,我国刑法典的设置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微乎其微。我国目前现在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律,现在对侵权行为的新问题不能有效的解决,比如侵犯互联网域名犯罪,侵犯网络著作和肖像的权利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一,对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断扩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比如日本、美国、英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较快的国家,我国近些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新浪、腾讯、百度等互联网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我国现行刑法的发展与互联网的发展的并不协调。
其二,法律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保护功能没有体现。法律的设置是对犯罪有预防作用的,对犯罪的震慑和打击使得很多人不敢犯罪、不能犯罪,然而我国刑法不仅没有资格刑的规定,对互联网侵权的罚金规定也不详尽,所以,这种规定的不细致,也直接导致保护功能的弱化。
三、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措施
为了能够扼制日趋严峻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建议应当从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角度、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着手,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细化我国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规定。
(一)建立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
针对互联网无形性和侵权隐蔽性这方面的特点,要加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来打击无形的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对打击互联网犯罪这方面的配合,共同应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挑战。
(二)补充、完善我国刑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在迫切需要制定相关侵犯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保障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又兼顾了对现在新问题、新形势下互联网侵权犯罪的有法可依,对互联网侵权犯罪的震慑和打击使得很多人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从而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程序法,它和实体法一样对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发生起着同样的作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很细致,相对于日本、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还有一段距离,要想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同样不可缺少。
[ 参 考 文 献 ]
[1]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55.
[2]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78-379.
[3]刘得宽.论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性[A].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C].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622.
[4]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14.
[5]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I MI.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6,133.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66-02
作者简介:马成坤(1978-),男,黑龙江依安人,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很多网络侵权的行为发生,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很容易发生,并且也不容易被法律保护,这种侵权往往伴随着营利性和功利性,我国法律目前也没有规定这方面的管辖,一旦发生侵权也很难取证,由于我国缺乏保护知识产权这方面的法律,无论是罪刑设置上,还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上,都没有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发生的增多,我们必须要引起重视,所以现在要大力完善我国刑事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相关规定。
因此,怎么对知识产权增加保护的力度,完善我国有关对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已经成为现在讨论的热点,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下,反思经济发展背景下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残缺,这种立法方面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已成为一个必须要着手解决的热点问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带来的刑事法保护挑战
我国经济和国力的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上的支持,如何抑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如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提供刑事诉讼法方向的支持,如何抑制互联网时代带给传统的刑诉法这种强有力的挑战,已经成为现在热点,所以,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必须要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规范和扼制。
(一)给刑事实体法带来的问题
现在我们能看到的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并且有两个显而易见的特征:
第一,互联网侵权的容易性和隐蔽性。由于互联网是无形的,我们看不见它,这种侵权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这也为我们打击这种犯罪增加了难度,互联网侵权的容易性和隐蔽性这一独特性质,是客观存在但却难以形之于外的,目前我们也加强了网络方面的控制并且也看到了效果。
其二,互联网侵权的营利目的显而易见。我国法律对犯罪的构成要件往往都带有“以营利为目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例外,并且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危害往往要比传统的犯罪危害要大,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现在还不加强对网络侵权的打击,这种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损害和破坏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法律对其他权利的保护。
(二)给刑事程序法带来的新问题
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程度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并且有两个显而易见的特征:
第一,很难确定法律方面的地域管辖。由于互联网是无形的,我们看不见它,这种侵权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我国目前规定的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上难以控制,发生地点也是虚拟的,所以对地域管辖方面也提出了不小的难题。
第二,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据难以调取。我国法律规定在断定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往往要判断这个行为附带的相关证据,网络侵权行为在调取证据方面困难重重,证据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和事实的存在是很难的,当事人在侵权时往往会尽可能的把证据毁掉,也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调取证据方面无能为力。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的缺陷
(一)缺少专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
我国目前现在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律,现在对侵权行为的新问题不能有效的解决,比如侵犯互联网域名犯罪,侵犯网络著作和肖像的权利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实践中一旦发生类似的问题,往往法律保护不了,面对新问题、新情况但是可能会导致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放纵,不能有效的解决,为此我们有必要考虑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形式和保护体制方面的改革,建议加强我国法律,特别刑法对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的比重和作用,从而抑制知识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刑法典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
纵观整个我国法律规定明显地把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给忽略了,我国刑法典的设置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微乎其微。我国目前现在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律,现在对侵权行为的新问题不能有效的解决,比如侵犯互联网域名犯罪,侵犯网络著作和肖像的权利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一,对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断扩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比如日本、美国、英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较快的国家,我国近些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新浪、腾讯、百度等互联网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我国现行刑法的发展与互联网的发展的并不协调。
其二,法律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保护功能没有体现。法律的设置是对犯罪有预防作用的,对犯罪的震慑和打击使得很多人不敢犯罪、不能犯罪,然而我国刑法不仅没有资格刑的规定,对互联网侵权的罚金规定也不详尽,所以,这种规定的不细致,也直接导致保护功能的弱化。
三、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措施
为了能够扼制日趋严峻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建议应当从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角度、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着手,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细化我国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规定。
(一)建立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
针对互联网无形性和侵权隐蔽性这方面的特点,要加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来打击无形的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对打击互联网犯罪这方面的配合,共同应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挑战。
(二)补充、完善我国刑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在迫切需要制定相关侵犯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保障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又兼顾了对现在新问题、新形势下互联网侵权犯罪的有法可依,对互联网侵权犯罪的震慑和打击使得很多人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从而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程序法,它和实体法一样对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发生起着同样的作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很细致,相对于日本、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还有一段距离,要想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同样不可缺少。
[ 参 考 文 献 ]
[1]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55.
[2]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78-379.
[3]刘得宽.论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性[A].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C].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622.
[4]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14.
[5]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I MI.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6,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