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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市发生燃气事故31起,较2015年下降38%,较2014年下降35.4%,燃气安全态势总体平稳,但是,仍然发生了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燃气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现将我市2016年发生的燃气事故情况汇总分析如下:
一、事故统计
2016年以来,我市共发生燃气安全事故31起,其中天然气事故6起,液化气事故25起,均未直接造成人员死亡。其中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有:某小吃店爆燃、某小区住户家中爆燃以及某镇居民家中爆燃等。
二、不同燃气危险程度比较
目前我市在用燃气主要分为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管道天然气两大类,其用户数与事故发生比例比较见下表:
通过对比发现,虽然管道天然气用户总数远大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但其事故发生比例更小。究其原因:一是管道天然气企业规模相对较大,客户管理系统完善,安全管理投入更多,管理相对规范;二是管道天然气用户流动性小、相对稳定、便于企业提供安检服务;三是由于天然气的物化特性较瓶装液化石油气而言,不易积聚,易扩散,爆炸下限高,点火能量更高。
其中化学爆炸的爆炸能量,可依据可燃气体与氧化剂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导致化学性燃烧来计算:
L0=V*H
其中L0——化学爆炸的爆炸能量;
V——参与反应的可燃气体(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H——可燃气体的最高燃烧值。
依据文献可得液化气的最高燃烧值H为121.4*106 J/m3,天然气的最高燃烧值为35.6*106 J/m3,而家用15 kg液化气钢瓶换算成气态液化气的体积大约为6 m3,理论爆炸能量约为728400 KJ,相当于150 kg TNT的爆炸能量,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该计算为完全泄漏遇火源爆炸所产生的爆炸能量,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发生,我们假设泄漏量为40%,造成的爆炸威力也接近60 kg TNT,而1 kg TNT就足以炸毁一栋二层的房屋。
液化气发生二次化学爆炸时,会使周围空气发生强烈扰动,产生冲击波,会造成更严重的破坏。通过将二次化学爆炸能量换算成TNT炸药的当量值,依据TNT炸药爆炸的数据按比例可以确定其冲击波峰压值以及破坏力。
在实际情况下,由于气体在钢瓶内不可能完全燃烧,爆炸能量虽不会达到理论上的数值,但是由于液化气泄漏会造成气体燃烧更加充分,同时气体爆燃会引起一系列效应,如机械效应(容器破坏、碎片飞散、建筑物倒塌等)、热效应(碳化、烧伤等)、冲击波运动效应(冲击能量等)等,通常情况下泄漏爆炸的威力会比钢瓶爆炸的威力要大的多,造成的破坏力也更强。
三、2016年我市燃气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对2016年我市用户燃气事故进行具体分析,造成燃气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燃气设备及配件老化
在2016年发生的31起事故中,因燃气设备或配件老化引起的有17起,占事故总数的54.9%,其中多数为液化气事故。相比于天然气中广泛使用的螺纹连接不锈钢软管,液化气主要通过丁腈橡胶软管连接灶具。丁腈橡胶易受热、光等因素影响老化,同时社会上一般采用插口式连接,改变了丁腈橡胶原本的形态,在夏季连续的高温天气和厨房的高温环境下更容易加速其老化,造成液化气泄漏,引发事故。一般情况下丁腈橡胶软管的使用年限只有18个月,但是用户很少会主动更换,软管超期使用情况较为普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近两年来因燃气器具超期使用而造成的事故有明显增多现象,《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等国家标准规范有明确规定,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和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8年。但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有30%的燃气器具属于超期使用,其零部件的锈蚀、磨损会导致漏气、燃烧不完全,继而引发事故。
(二)用户燃气使用不当
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淡薄、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有10起,占事故总数的32.3%。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当灶具自动点火装置失效时,用户通常会采用先拧开燃气灶的气阀再引火(气等火)这一错误的做法,使燃气大量释放并与空气混合,此时用户因连续打火点不着或者闻到臭味后开灯查看,极易发生燃气爆燃事故。二是冬季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不足,有些用户为了尽量将瓶中液化石油气用完,会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卧倒放置或用热水加热,结果引发事故。如2016年3月9日,我市某用户就因违规操作将钢瓶倾倒使用,液态石油气注入丁腈橡胶软管,致使胶管爆管,液化气大量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燃。三是用户在使用灶具时疏于看管,火焰被溢出的汤水浇灭或被风吹灭,或用户在用完燃气后未有效关闭阀门、开关,造成燃气泄漏,继而引发事故。如2016年8月29日,某用户外出时没有关好灶具开关,液化气泄漏后用户回家开灯引发闪爆,致使自己受伤。
(三)燃气企业员工违规操作
因企业员工违规操作造成的燃气事故有3起,占事故总数的9.7%。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燃气企业送气及维修人员违规在用户家违规试漏导致事故。二是在管道天然气与管道液化气置换时违规操作,燃气表后未进行有效封堵,用户点火时发生爆燃。
(四)用户私改燃气设施
用户私改燃气设施引发的事故有1起,占事故总数的3.1%。燃气设施的改造应由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有些用户贪图便宜,通过一些装修公司对燃气设施私自进行改造,安装不规范,不能对燃气管道末端有效封堵,导致漏气引发事故。
四、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一)“6.23”某餐厅爆炸事故
2016年6月23日凌晨3时,位于我市某餐廳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22人受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28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的起因是油烟机清洗操作人员作业后未关闭钢瓶角阀、灶具阀门也未关死,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爆炸。
此次事故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未关闭阀门,但餐厅主要负责人安全用气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用气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未指定专人在设备检修维护后检查和关闭燃气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7.11”某用户闪爆事故
2016年7月11日晚7时许,某小区住户发生液化气闪爆事故,造成户主受轻微伤,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原因是钢瓶与灶具间连接的橡胶软管与灶具脱离,造成液化气泄漏,遇火花发生闪爆。
五、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推广质量更为可靠先进的燃气设备及配件
从近几年的事故分析可看出,有一半以上的燃气事故是由于设备老化造成的,其中绝大部分是液化气连接胶管老化、脱落造成的。因此,在全市餐饮用户中推广使用周期更长、安全可靠性更高的螺纹连接的液化气调压器和不锈钢波纹管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燃具销售市场的整治力度,杜绝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具销售。
(二)加强燃气安全宣传
一方面由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同时政府通过电视网络等载体加大安全用气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
(三)加大入户安检力度
燃气企业落实与用户签订合同、完善用户档案、加强入户安检工作、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指导、帮助用户进行隐患整改。
(四)燃气企业加强自身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燃气企业的检查督查,不断规范企业自身行为,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减少企业责任事故的发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事故统计
2016年以来,我市共发生燃气安全事故31起,其中天然气事故6起,液化气事故25起,均未直接造成人员死亡。其中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有:某小吃店爆燃、某小区住户家中爆燃以及某镇居民家中爆燃等。
二、不同燃气危险程度比较
目前我市在用燃气主要分为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管道天然气两大类,其用户数与事故发生比例比较见下表:
通过对比发现,虽然管道天然气用户总数远大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但其事故发生比例更小。究其原因:一是管道天然气企业规模相对较大,客户管理系统完善,安全管理投入更多,管理相对规范;二是管道天然气用户流动性小、相对稳定、便于企业提供安检服务;三是由于天然气的物化特性较瓶装液化石油气而言,不易积聚,易扩散,爆炸下限高,点火能量更高。
其中化学爆炸的爆炸能量,可依据可燃气体与氧化剂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导致化学性燃烧来计算:
L0=V*H
其中L0——化学爆炸的爆炸能量;
V——参与反应的可燃气体(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H——可燃气体的最高燃烧值。
依据文献可得液化气的最高燃烧值H为121.4*106 J/m3,天然气的最高燃烧值为35.6*106 J/m3,而家用15 kg液化气钢瓶换算成气态液化气的体积大约为6 m3,理论爆炸能量约为728400 KJ,相当于150 kg TNT的爆炸能量,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该计算为完全泄漏遇火源爆炸所产生的爆炸能量,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发生,我们假设泄漏量为40%,造成的爆炸威力也接近60 kg TNT,而1 kg TNT就足以炸毁一栋二层的房屋。
液化气发生二次化学爆炸时,会使周围空气发生强烈扰动,产生冲击波,会造成更严重的破坏。通过将二次化学爆炸能量换算成TNT炸药的当量值,依据TNT炸药爆炸的数据按比例可以确定其冲击波峰压值以及破坏力。
在实际情况下,由于气体在钢瓶内不可能完全燃烧,爆炸能量虽不会达到理论上的数值,但是由于液化气泄漏会造成气体燃烧更加充分,同时气体爆燃会引起一系列效应,如机械效应(容器破坏、碎片飞散、建筑物倒塌等)、热效应(碳化、烧伤等)、冲击波运动效应(冲击能量等)等,通常情况下泄漏爆炸的威力会比钢瓶爆炸的威力要大的多,造成的破坏力也更强。
三、2016年我市燃气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对2016年我市用户燃气事故进行具体分析,造成燃气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燃气设备及配件老化
在2016年发生的31起事故中,因燃气设备或配件老化引起的有17起,占事故总数的54.9%,其中多数为液化气事故。相比于天然气中广泛使用的螺纹连接不锈钢软管,液化气主要通过丁腈橡胶软管连接灶具。丁腈橡胶易受热、光等因素影响老化,同时社会上一般采用插口式连接,改变了丁腈橡胶原本的形态,在夏季连续的高温天气和厨房的高温环境下更容易加速其老化,造成液化气泄漏,引发事故。一般情况下丁腈橡胶软管的使用年限只有18个月,但是用户很少会主动更换,软管超期使用情况较为普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近两年来因燃气器具超期使用而造成的事故有明显增多现象,《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等国家标准规范有明确规定,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和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8年。但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有30%的燃气器具属于超期使用,其零部件的锈蚀、磨损会导致漏气、燃烧不完全,继而引发事故。
(二)用户燃气使用不当
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淡薄、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有10起,占事故总数的32.3%。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当灶具自动点火装置失效时,用户通常会采用先拧开燃气灶的气阀再引火(气等火)这一错误的做法,使燃气大量释放并与空气混合,此时用户因连续打火点不着或者闻到臭味后开灯查看,极易发生燃气爆燃事故。二是冬季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不足,有些用户为了尽量将瓶中液化石油气用完,会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卧倒放置或用热水加热,结果引发事故。如2016年3月9日,我市某用户就因违规操作将钢瓶倾倒使用,液态石油气注入丁腈橡胶软管,致使胶管爆管,液化气大量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燃。三是用户在使用灶具时疏于看管,火焰被溢出的汤水浇灭或被风吹灭,或用户在用完燃气后未有效关闭阀门、开关,造成燃气泄漏,继而引发事故。如2016年8月29日,某用户外出时没有关好灶具开关,液化气泄漏后用户回家开灯引发闪爆,致使自己受伤。
(三)燃气企业员工违规操作
因企业员工违规操作造成的燃气事故有3起,占事故总数的9.7%。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燃气企业送气及维修人员违规在用户家违规试漏导致事故。二是在管道天然气与管道液化气置换时违规操作,燃气表后未进行有效封堵,用户点火时发生爆燃。
(四)用户私改燃气设施
用户私改燃气设施引发的事故有1起,占事故总数的3.1%。燃气设施的改造应由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有些用户贪图便宜,通过一些装修公司对燃气设施私自进行改造,安装不规范,不能对燃气管道末端有效封堵,导致漏气引发事故。
四、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一)“6.23”某餐厅爆炸事故
2016年6月23日凌晨3时,位于我市某餐廳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22人受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28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的起因是油烟机清洗操作人员作业后未关闭钢瓶角阀、灶具阀门也未关死,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爆炸。
此次事故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未关闭阀门,但餐厅主要负责人安全用气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用气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未指定专人在设备检修维护后检查和关闭燃气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7.11”某用户闪爆事故
2016年7月11日晚7时许,某小区住户发生液化气闪爆事故,造成户主受轻微伤,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原因是钢瓶与灶具间连接的橡胶软管与灶具脱离,造成液化气泄漏,遇火花发生闪爆。
五、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推广质量更为可靠先进的燃气设备及配件
从近几年的事故分析可看出,有一半以上的燃气事故是由于设备老化造成的,其中绝大部分是液化气连接胶管老化、脱落造成的。因此,在全市餐饮用户中推广使用周期更长、安全可靠性更高的螺纹连接的液化气调压器和不锈钢波纹管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燃具销售市场的整治力度,杜绝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具销售。
(二)加强燃气安全宣传
一方面由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同时政府通过电视网络等载体加大安全用气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
(三)加大入户安检力度
燃气企业落实与用户签订合同、完善用户档案、加强入户安检工作、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指导、帮助用户进行隐患整改。
(四)燃气企业加强自身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燃气企业的检查督查,不断规范企业自身行为,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减少企业责任事故的发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