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直接调整不胜任本职工作职工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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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吴某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年初,几次工作考核,吴某均没有完成任务。2012年5月,单位以其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通知他到其它岗位工作。吴某不同意单位的岗位调动,拒不上班。在书面通知要求其上班无效的情况下,单位依据有关的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单位在没有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自己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本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申诉人:
  单位凭什么随意调动我的岗位?我不上班那是没办法,是单位逼的。单位也不跟我商量就解除劳动合同。签合同是双方的事,解除也得双方协商一致吧!
  被诉人:
  我们并非有意为难谁,但是一个员工如果不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单位有权调整他的岗位,而且我们用书面形式通知他上班,是他拒绝的,我们也不愿意走到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步。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从上述规定看出,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需要与本人协商,可以直接调整其工作岗位。而本案中的申请人在单位对其调岗后以没有与本人协商为由拒不上班,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合同。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更谈不上赔偿了。
  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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