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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频发的跨行政区水污染事件,有感于流域治理中地方政府间合作的重要性,流域水资源作为准公共物品,在基于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上下游利益主体的合作变成为必然和可能,但这并不必然构成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充分条件。通过各方利益主体尤其是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我们不难发现要真正的实现流域水资源治理的地方政府间合作,需要引入相应的约束机制,诸如: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区域生态补偿(赔偿)机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等相关辅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