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孕妇”在医学研究伦理相关法规指南中脆弱性标识的变化谈“弱势受试者”

来源 :中国医学伦理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icy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孕妇是否是弱势受试者”一直是医学伦理领域争论的焦点,美国2018年修订的联邦法规及中国2020年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将“孕妇”从“弱势受试者”中删除。通过梳理“孕妇”在医学研究伦理相关法规指南中脆弱性标识的变化、“弱势受试者”的概念起源、其特征和定义在不同法规指南中的规定和演变,借此希望引起社会大众对“弱势受试者”这一概念及应用更深入的思考和讨论。
其他文献
异位妊娠是妇产科常见的急腹症之一,也称“宫外孕”,是指受精卵在输卵管、卵巢、宫颈等子宫体腔外的部位着床和发育,其中以输卵管妊娠最为常见[1]。该病最常见为保守治疗,虽创伤小但极易复发,一旦再次发生异位妊娠则可能突发剧烈腹痛、大汗淋漓、晕厥等,严重者危害患者健康甚至危及生命[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在该法律文本中有多处提到了伦理、伦理审查和伦理规范。从伦理学角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利于全面学懂弄通该法律条文,为依法履职提供法律遵循。该法律对知情同意的要求更具体、灵活;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得过度检查扩大到现法律规定的不得过度医疗;将对隐私权的保护上升到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对伦理规范的要求更具体,对违反医学伦理行为的处罚也更明确。
人脸识别具有非强制性、非接触性和并发性的特点,不仅会产生知情同意困境,还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权利论和德性义务的要求,反映了人的自我完善和为他人的幸福的康德思想。未来的人脸识别应当坚持自主性原则、最低限度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在具体策略上应加强对人脸识别应用的行政监管,并提高人脸识别技术的高标准研究,同时对公民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