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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已有十余省市试水收缴国企利润,尤以广东较具经验
当财政部与国务院国资委仍就中央国企的分红原则反复推敲之际,少为人知的是,在广东、上海等地,地方政府对地方国企利润的收缴已运作有年。
“今年广东国资委专用账户大概可以收到6.5亿元。”4月23日,在佛山举行的广东省国资监督管理会议上,省国资委主任刘富才告诉《财经》记者,广东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在2006年形成统一意见,当年起,将省属国企的收益按比例收缴到国资委专用账户上。
这一年,广东省国资委监管的22家省属企业实现净利润共计51.56亿元,同比增长52.22%。目前,合乎条件的企业正陆续将当年收益按比例如数汇入广东省国资委专用账户。
这一做法的政策依据,是2005年7月实施的《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这一文件,对于广东省国资委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产(股)权的应得股利(红利),应按20%比例上缴。对省国资委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实行分类上缴;其中,境内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50%上缴,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100%上缴;对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按20%比例上缴。
这些上缴资金的用途,刘富才称,主要集中在几个领域:第一,解决过去改革的遗留问题;第二,为现阶段的改革成本筹资;第三,特别用于创新发展;第四,留作备用。
国有企业如需要动用这笔钱,则必须走完四个程序,即经过国资委有关部门审理和核准后,在批字时要有省国资委主任、省国资委纪委书记、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分管项目的副主任四个人把关。
不过,在广东省的案例中,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权限如何在财政部门和国资委之间进行分配,目前尚不清晰。
在全国范围内,广东省国资委远非第一个试水者。早在20年前,深圳市属国企即被要求缴纳国资收益。深圳市1987年7月成立了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市属国企的产权管理及运营。
深圳市国资委副主任高雷告诉《财经》记者,当年开始,深圳市政府即委托该公司收取国企收益,其方式是“收缴按一定比例进行,钱直接交到管理公司的专用账户”。
1995年,深圳市人大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授权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行使国资收益收缴权。按规定,管理公司每年需做一个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后,再交至市人大审批和备案。
1996年,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商贸控股公司三家,同时代表市政府,继续(按行业)向国企收取收益。2004年三家资产公司撤并,成立深圳市国资委。至今,国资收益统一由国资委代表政府收取。
2005年3月,深圳市政府下发了市国资委制订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市国资委将根据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其年度应缴利润数额,下达利润收缴通知书;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确定其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40%。国资委在利润分配中坚持同股同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2004年成立深圳国资委以后,每年的收益大概有10亿至12亿元。”高雷说。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6月30日,深圳市国资委收缴企业2005年度利润(含红利、股利)12.868亿元,完成预算的114%,比2004年实际利润收缴数增长46.28%。从1997年深圳市成立三大资产公司以来,市专用账户已累计收取国资收益超过100亿元。
深圳市国资委对国资收益主要用于四个方面,即资本性支出、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以及为所属企业提供融资。“在深圳,大家普遍认可并习惯了‘股东享受资产分配权’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在长达近20年的实践中,深圳成为全国惟一可由国资委全权行使国资收益预算权的地区。
当财政部与国务院国资委仍就中央国企的分红原则反复推敲之际,少为人知的是,在广东、上海等地,地方政府对地方国企利润的收缴已运作有年。
“今年广东国资委专用账户大概可以收到6.5亿元。”4月23日,在佛山举行的广东省国资监督管理会议上,省国资委主任刘富才告诉《财经》记者,广东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在2006年形成统一意见,当年起,将省属国企的收益按比例收缴到国资委专用账户上。
这一年,广东省国资委监管的22家省属企业实现净利润共计51.56亿元,同比增长52.22%。目前,合乎条件的企业正陆续将当年收益按比例如数汇入广东省国资委专用账户。
这一做法的政策依据,是2005年7月实施的《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这一文件,对于广东省国资委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产(股)权的应得股利(红利),应按20%比例上缴。对省国资委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实行分类上缴;其中,境内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50%上缴,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100%上缴;对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按20%比例上缴。
这些上缴资金的用途,刘富才称,主要集中在几个领域:第一,解决过去改革的遗留问题;第二,为现阶段的改革成本筹资;第三,特别用于创新发展;第四,留作备用。
国有企业如需要动用这笔钱,则必须走完四个程序,即经过国资委有关部门审理和核准后,在批字时要有省国资委主任、省国资委纪委书记、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分管项目的副主任四个人把关。
不过,在广东省的案例中,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权限如何在财政部门和国资委之间进行分配,目前尚不清晰。
在全国范围内,广东省国资委远非第一个试水者。早在20年前,深圳市属国企即被要求缴纳国资收益。深圳市1987年7月成立了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市属国企的产权管理及运营。
深圳市国资委副主任高雷告诉《财经》记者,当年开始,深圳市政府即委托该公司收取国企收益,其方式是“收缴按一定比例进行,钱直接交到管理公司的专用账户”。
1995年,深圳市人大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授权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行使国资收益收缴权。按规定,管理公司每年需做一个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后,再交至市人大审批和备案。
1996年,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商贸控股公司三家,同时代表市政府,继续(按行业)向国企收取收益。2004年三家资产公司撤并,成立深圳市国资委。至今,国资收益统一由国资委代表政府收取。
2005年3月,深圳市政府下发了市国资委制订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市国资委将根据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其年度应缴利润数额,下达利润收缴通知书;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确定其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40%。国资委在利润分配中坚持同股同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2004年成立深圳国资委以后,每年的收益大概有10亿至12亿元。”高雷说。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6月30日,深圳市国资委收缴企业2005年度利润(含红利、股利)12.868亿元,完成预算的114%,比2004年实际利润收缴数增长46.28%。从1997年深圳市成立三大资产公司以来,市专用账户已累计收取国资收益超过100亿元。
深圳市国资委对国资收益主要用于四个方面,即资本性支出、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以及为所属企业提供融资。“在深圳,大家普遍认可并习惯了‘股东享受资产分配权’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在长达近20年的实践中,深圳成为全国惟一可由国资委全权行使国资收益预算权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