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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问责制正在得到普遍推行,这对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规范行使公共权力,强化领导干部责任,促进党政机关反腐倡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在问责的过程中,行政负责人受到处理的多,党委系统的领导干部受处分的少,党内问责制的实行遇到了困难。所谓党内问责制,是指中国共产党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内其他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党内权力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的执政宗旨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执政秩序和执政效率,损害党员和民众的合法权益,给党和国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那么,党内问责,到底难在何处?
难点一:问责意识差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没有形成问责的传统,加之长期以来党是重大问题的决策者和重大行动的指挥者,缺乏追究相关责任的意识和规则,对党员干部问责,还是一个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课题。一些党员群众也对问责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灾害事故又不是领导的直接过失造成的,追究领导的责任不合理。有的群众面对高高在上的党员干部,更是唯命是从、忍气吞声,不想问责,也不敢问责。一些党员干部思想深处存在侥幸心理,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问责当做加强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来抓,存在着行动迟缓、抓而不紧、应付了事、不严格管理、不愿意问责的现象。从有的执行部门来看,依地缘、血缘、人情办事的风气严重,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使党内问责制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要建立和完善党内问责制,必须强化党内和全社会的问责意识。当务之急是培育一种义务本位、责任本位、服务本位和规则本位的行政文化土壤,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成为党员干部的为政理念,使有责必究、有过必罚、有咎必辞成为一种文化氛围。一方面,要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问责制的认知、认可和认同程度,引导人们科学对待、大力支持问责工作,使问责制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通过教育,在党员干部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实现领导干部为官理念的四个转变:一是实现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是实现从“官多大,权多大”到“官多大,责多大”的转变,树立“无为就是过”的观念、“当官有风险”的观念、“有权必有责”的观念,构建起新的从政文化。三是实现从“能上不能下”到“能上也能下”的转变,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的新机制,形成一种良好的政风。四是实现从“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到“对上负责,也对下负责”的转变,强化“公众利益至上”的责任意识,使“负责任”成为一种道德习惯。
难点二:制度不健全
实施党内问责制,要解决由谁问、向谁问、问什么、怎么问等一系列问题,必须以健全的制度为支撑。但是,当前我国的问责制总的状况依然是缺乏制度保障。一是职责不明确。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划分目前还不规范,重大事项都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书记拍板,但出了事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分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并不清楚,导致问责时责任无法界定。譬如现实中出现的“决策失误”、“选人失察”等问题,都是“集体讨论”、“齐抓共管”的产物,到底追究到哪个人头上,实在难以判定。二是党内问责程序的许多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申辩制度、救济制度、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等。三是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制度,干部民主评议监督制度,干部工作信访、举报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与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通报制度,等等。制度不健全的后果是,我国干部队伍中长期存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党内问责制也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健全和完善党内问责制,必须有科学的问责机制。一是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在科学界定党委、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范围,使党政之间、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规范化。二是建立“有责必究”、“有责能究”、“有人去究”的责任承担机制。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协调机制。各地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纪委之间,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纪检监察系统上下级机关之间、纪检监察机关与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各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四是加强与党内问责制相关联的配套制度建设,如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加强问责保障机制建设,建立效能监督保障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责任追究;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制度,提高工作的权威性和工作效能;健全完善举报制度,认真办理群众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问责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问责制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
难点三:信息不公开
问责制的首要条件是党务和政务的公开。党和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党和政府依据法律程序,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以外,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和社会成员公开所有信息,并允许党员与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息进行查阅、引用、复制、收听、收藏。信息公开是实行问责制的基础。没有党务政务公开,党和政府的行为都将在暗箱之中,信息不透明,社会不知晓,问责就无从谈起。近年来,党和政府加大了透明执政的力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从整体上看,受各种条件制约,信息公开仍然有限,公开的时间不够及时、内容不够全面、形式不够灵活、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公众对党和政府的情况知道得仍然较少,难以把握和了解公共事件的真相、细节,不知道问责的方式、程序。信息的不对称加大了问责制实行的难度。正如国家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所言,惩治腐败也好,惩治官僚主义也好,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透明,这是全世界都认同的看法。只有人民知情了,觉醒了,官员才不敢懈怠,问责制也才能落到实处。因此,建立问责制就必须使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
具体来说:一是提高党员干部对推进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促进信息公开不断向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迈进。二是规范公开的形式与内容。根据全面、真实、具体、合法的原则,公开问责的事由、过程和结果。三是注重公开方式方法的多样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综合年鉴、专项年鉴、文件、通报、简报、专栏、布告、会议等形式公开信息。四是在公开程序上,要力求规范、有序、到位。五是在公开时限上,要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六是健全监督机制,以监督来保障信息公开。要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人民真正行使监督的权利,党内问责制才能建立和完善起来。
(该文为200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责编/朱艳秋)
难点一:问责意识差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没有形成问责的传统,加之长期以来党是重大问题的决策者和重大行动的指挥者,缺乏追究相关责任的意识和规则,对党员干部问责,还是一个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课题。一些党员群众也对问责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灾害事故又不是领导的直接过失造成的,追究领导的责任不合理。有的群众面对高高在上的党员干部,更是唯命是从、忍气吞声,不想问责,也不敢问责。一些党员干部思想深处存在侥幸心理,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问责当做加强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来抓,存在着行动迟缓、抓而不紧、应付了事、不严格管理、不愿意问责的现象。从有的执行部门来看,依地缘、血缘、人情办事的风气严重,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使党内问责制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要建立和完善党内问责制,必须强化党内和全社会的问责意识。当务之急是培育一种义务本位、责任本位、服务本位和规则本位的行政文化土壤,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成为党员干部的为政理念,使有责必究、有过必罚、有咎必辞成为一种文化氛围。一方面,要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问责制的认知、认可和认同程度,引导人们科学对待、大力支持问责工作,使问责制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通过教育,在党员干部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实现领导干部为官理念的四个转变:一是实现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是实现从“官多大,权多大”到“官多大,责多大”的转变,树立“无为就是过”的观念、“当官有风险”的观念、“有权必有责”的观念,构建起新的从政文化。三是实现从“能上不能下”到“能上也能下”的转变,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的新机制,形成一种良好的政风。四是实现从“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到“对上负责,也对下负责”的转变,强化“公众利益至上”的责任意识,使“负责任”成为一种道德习惯。
难点二:制度不健全
实施党内问责制,要解决由谁问、向谁问、问什么、怎么问等一系列问题,必须以健全的制度为支撑。但是,当前我国的问责制总的状况依然是缺乏制度保障。一是职责不明确。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划分目前还不规范,重大事项都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书记拍板,但出了事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分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并不清楚,导致问责时责任无法界定。譬如现实中出现的“决策失误”、“选人失察”等问题,都是“集体讨论”、“齐抓共管”的产物,到底追究到哪个人头上,实在难以判定。二是党内问责程序的许多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申辩制度、救济制度、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等。三是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制度,干部民主评议监督制度,干部工作信访、举报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与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通报制度,等等。制度不健全的后果是,我国干部队伍中长期存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党内问责制也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健全和完善党内问责制,必须有科学的问责机制。一是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在科学界定党委、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范围,使党政之间、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规范化。二是建立“有责必究”、“有责能究”、“有人去究”的责任承担机制。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协调机制。各地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纪委之间,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纪检监察系统上下级机关之间、纪检监察机关与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各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四是加强与党内问责制相关联的配套制度建设,如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加强问责保障机制建设,建立效能监督保障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责任追究;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制度,提高工作的权威性和工作效能;健全完善举报制度,认真办理群众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问责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问责制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
难点三:信息不公开
问责制的首要条件是党务和政务的公开。党和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党和政府依据法律程序,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以外,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和社会成员公开所有信息,并允许党员与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息进行查阅、引用、复制、收听、收藏。信息公开是实行问责制的基础。没有党务政务公开,党和政府的行为都将在暗箱之中,信息不透明,社会不知晓,问责就无从谈起。近年来,党和政府加大了透明执政的力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从整体上看,受各种条件制约,信息公开仍然有限,公开的时间不够及时、内容不够全面、形式不够灵活、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公众对党和政府的情况知道得仍然较少,难以把握和了解公共事件的真相、细节,不知道问责的方式、程序。信息的不对称加大了问责制实行的难度。正如国家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所言,惩治腐败也好,惩治官僚主义也好,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透明,这是全世界都认同的看法。只有人民知情了,觉醒了,官员才不敢懈怠,问责制也才能落到实处。因此,建立问责制就必须使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
具体来说:一是提高党员干部对推进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促进信息公开不断向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迈进。二是规范公开的形式与内容。根据全面、真实、具体、合法的原则,公开问责的事由、过程和结果。三是注重公开方式方法的多样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综合年鉴、专项年鉴、文件、通报、简报、专栏、布告、会议等形式公开信息。四是在公开程序上,要力求规范、有序、到位。五是在公开时限上,要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六是健全监督机制,以监督来保障信息公开。要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人民真正行使监督的权利,党内问责制才能建立和完善起来。
(该文为200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责编/朱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