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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重点分析了新加坡和中国,同属发展中国家,在导游管理体制上的相同与区别,并提出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做得好的地方,管理导游行业。
关键词:导游体制;年审制度;回扣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237-02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制度以及发展模式的不同,导致了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国情不同,管理办法不同,旅游业的监督力度不同,对导游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也不同,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导游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旅游局驻海外办事处所提供的资料,我们将目前国外导游管理体制划分为严格性和宽松型两种类型。许多国家对导游管理比较严格和全面,以新加坡、日本、以色列较为典型。也有许多国家存在对导游的管理不严格,也不全面,澳大利亚、英国、德国对导游的管理就很有代表性。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们应该以严格的制度来管理导游。因此,本文以严格性的新加坡为例,比较中新的导游管理体制,希望我们在比较过程中看到两国差别与差距,学习与借鉴新加坡的导游制度,以发展和完善我国导游管理体制。
一、两国导游体制比较
(一)导游资格认证制度比较
1、新加坡导游资格认证制度
新加坡对导游的管理比较严格和全面,实行严格的导游资格认证制度。新加坡规定,欲当导游者,必须参加并通过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方可取的导游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当导游,若违规者给予严肃的处理。新加坡的导游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导游资格考试,合格者编入导游员名录,不在名录上者不得当导游,否则雇从事导游工作者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2、我国导游资格认证制度
我国也有严格的导游资格认证制度,和新加坡相似。欲当导游者,必须参加并通过省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方可获得导游资格。获得导游资格证以后,应该挂靠旅行社或者是旅游服务公司,上缴质量保证金。之后,旅行社或是旅游服务公司再代为办理导游证,方可当导游。未取得导游资格者不可当导游,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2010年《旅游法》的出台也对黑导起到了制约作用。
(二)监督管理方面比较
1、新加坡监督管理方面
新加坡规定,导游工作时须佩带必要的证件(名卡),旅游局派人到各景点检查,对不带证件陪团者进行警告。实行游客监督投诉制度,游客的评价和意见对导游的职业生命影响极大。
在新加坡,客人的意见和评价直接关系到导游的就业机会。如果出现对导游的服务质量投诉,旅行社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聘该导游。旅游局接到投诉后也要进行调查,情况属实则发出警告,多次被投诉会被取消导游资格。一些大旅行社或公司,还会根据导游的表现和客人的反映,则会固定聘用一些导游,或者使其成为自己的专职导游。这样,受到好评的导游工作稳定,就业机会就多。
2、我国监督管理方面
我国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旅游局相应地担负着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任务。在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方面,以政府行政主管机构为监督检查主体。
(三)导游培训方面比较
新加坡导游培训制度。
新加坡对导游员的资格认定非常严格。新加坡旅游局对导游员实行严格的训练,一名合格的导游员必须接受基本训练,毕业后分配到旅行社接受3个月的实际业务锻炼,经口试、笔试和现场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临时执照,再经过半年的实际工作,表现出色者才发给正式导游员执照。
此外,新加坡旅游局还每年组织一次在册导游讲座,为其半天或一天,向导游讲授处理人际关系和紧急情况的方法,提供最新资料,以使其更好的完成工作。
我国培训制度
我国有效培训机制不健全。很多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考试和培训不分,日常培训和年审培训流于形式,起不到培训和提高的作用。另外,导游培训缺乏专业化的教师,培训教师往往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旅游院校的教师临时担当, 培训内容也十分混乱。再次,我国导游培训方式落后、培训理念陈旧,没有运用体现时代特征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手段、新技术。培训的方式也单一的以讲授为主。
(四)导游工资组成比较
新加坡导游工资
新加坡导游员收入构成是:固定工资(公务员)+带团津贴+回扣+小费。新加坡的导游在sars以后都一次性的全部被提为公务员,享受较高的固定工资。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也有回扣,但是回扣是与旅行社一起分。小费也是游客出于自愿,但有的旅行社会和游客签订协议,关于小费数目。
中国导游工资
从业外看来,大多数人普遍认为导游员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既可以免费游山玩水,还可以赚取一定的收益,是一个一举夺得的工作,但是从业内人士看来,导游目前是一个高付出而工资低保障的职业。
我国导游员的收入构成主要是:少量基本工资或无底薪加上带团津贴加上回扣加上小费,并不负责劳动保险、住房等各种福利待遇。
(1)基本工资,只有少部分旅行社才有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多为几百元,绝大部分导游是没有底薪的。
(2)带团津贴,导游只有在出全陪时才会有,外语导游稍高,在旅游淡季,导游员不可避免地受到工作量小的影响而出于“半失业”状态,带团津贴少之又少。
(3)小费,在海外旅游团中较普遍,在国内特别是内地却很少见。
(4)回扣,成为导游收入的主源。
这种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金制,是导游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旅游业中旅行社削价竞争和旅游商店管理混乱等问题丛生的温床,对这一问题,旅游者媒体、旅游研究和管理者等大多数人一致将矛盾指向导游,一并归咎于导游的素质等,很少有人将此现象设想导游的薪金制度。
(五)新加坡导游管理新政策
新加坡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和适应旅游业不断发展的形势,新加坡旅游局修改了与导游管理相关的条例,对导游管理的具体措施作出了两项重要改革。
第一项重要改革是让持有执照的导游可以自行包车组团,允许领有执照的导游,在无需通过旅行社的情况下,能够直接与旅游巴士或其他客运公司配合,自行包车组团,可以不再需要依靠旅行社为他们提供客源。过去,导游必须与旅行社配合或自己申请注册一家旅行社才能够包车组团。
第二项重要改革是导游无需上课即可获得导游资格。旅游局希望吸引对旅游行业有兴趣、有热忱的专业人士加入。尤其是吸引对建筑物、历史、大自然、文化、艺术甚至是美食有深入了解的人成为专向导游。有意申请者,无需上任何导游培训课程,也无需相关旅游业经验。经负责官员的批准,就可以成为专项导游,开始带团。
二、对改变我国导游体制的几个建议
(一)加速旅行社内部机制的创新
旅行社迫使旅游企业必须转变经营观念,在提高企业素质上下功夫,靠质量和服务赢得游客,从而主动放弃那种用回扣建立利益分配链条,支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旧模式,转变到加快企业发展上来。
(二)改革导游薪金制度
旅行社要按月给导游基本工资,领取与其劳动相称的带团津贴,改变旅行社对导游只使用、不管理的局面,實行旅行社对导游的规范管理,导游只存在执行带团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旅游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旅行社的监管,导游出问题,找旅行社负责,从源头保证导游有旅游企业管理和控制。
作者单位: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杨琳曦(1983— ),女,四川成都人,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专业教师,主要从事世界遗产、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等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蔡家成.刍议国外导游管理体制及其成因[J].旅游学刊.1995,3:14—16.
[2]新加坡旅游局法[M].1964,01.
[3]刘春梅.中外导游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7:179.
[4]吴慧.导游资格认定制度改革的新思路—新加坡到有管理措施引发的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31:186-188.
关键词:导游体制;年审制度;回扣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237-02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制度以及发展模式的不同,导致了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国情不同,管理办法不同,旅游业的监督力度不同,对导游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也不同,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导游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旅游局驻海外办事处所提供的资料,我们将目前国外导游管理体制划分为严格性和宽松型两种类型。许多国家对导游管理比较严格和全面,以新加坡、日本、以色列较为典型。也有许多国家存在对导游的管理不严格,也不全面,澳大利亚、英国、德国对导游的管理就很有代表性。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们应该以严格的制度来管理导游。因此,本文以严格性的新加坡为例,比较中新的导游管理体制,希望我们在比较过程中看到两国差别与差距,学习与借鉴新加坡的导游制度,以发展和完善我国导游管理体制。
一、两国导游体制比较
(一)导游资格认证制度比较
1、新加坡导游资格认证制度
新加坡对导游的管理比较严格和全面,实行严格的导游资格认证制度。新加坡规定,欲当导游者,必须参加并通过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方可取的导游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当导游,若违规者给予严肃的处理。新加坡的导游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导游资格考试,合格者编入导游员名录,不在名录上者不得当导游,否则雇从事导游工作者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2、我国导游资格认证制度
我国也有严格的导游资格认证制度,和新加坡相似。欲当导游者,必须参加并通过省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方可获得导游资格。获得导游资格证以后,应该挂靠旅行社或者是旅游服务公司,上缴质量保证金。之后,旅行社或是旅游服务公司再代为办理导游证,方可当导游。未取得导游资格者不可当导游,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2010年《旅游法》的出台也对黑导起到了制约作用。
(二)监督管理方面比较
1、新加坡监督管理方面
新加坡规定,导游工作时须佩带必要的证件(名卡),旅游局派人到各景点检查,对不带证件陪团者进行警告。实行游客监督投诉制度,游客的评价和意见对导游的职业生命影响极大。
在新加坡,客人的意见和评价直接关系到导游的就业机会。如果出现对导游的服务质量投诉,旅行社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聘该导游。旅游局接到投诉后也要进行调查,情况属实则发出警告,多次被投诉会被取消导游资格。一些大旅行社或公司,还会根据导游的表现和客人的反映,则会固定聘用一些导游,或者使其成为自己的专职导游。这样,受到好评的导游工作稳定,就业机会就多。
2、我国监督管理方面
我国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旅游局相应地担负着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任务。在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方面,以政府行政主管机构为监督检查主体。
(三)导游培训方面比较
新加坡导游培训制度。
新加坡对导游员的资格认定非常严格。新加坡旅游局对导游员实行严格的训练,一名合格的导游员必须接受基本训练,毕业后分配到旅行社接受3个月的实际业务锻炼,经口试、笔试和现场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临时执照,再经过半年的实际工作,表现出色者才发给正式导游员执照。
此外,新加坡旅游局还每年组织一次在册导游讲座,为其半天或一天,向导游讲授处理人际关系和紧急情况的方法,提供最新资料,以使其更好的完成工作。
我国培训制度
我国有效培训机制不健全。很多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考试和培训不分,日常培训和年审培训流于形式,起不到培训和提高的作用。另外,导游培训缺乏专业化的教师,培训教师往往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旅游院校的教师临时担当, 培训内容也十分混乱。再次,我国导游培训方式落后、培训理念陈旧,没有运用体现时代特征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手段、新技术。培训的方式也单一的以讲授为主。
(四)导游工资组成比较
新加坡导游工资
新加坡导游员收入构成是:固定工资(公务员)+带团津贴+回扣+小费。新加坡的导游在sars以后都一次性的全部被提为公务员,享受较高的固定工资。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也有回扣,但是回扣是与旅行社一起分。小费也是游客出于自愿,但有的旅行社会和游客签订协议,关于小费数目。
中国导游工资
从业外看来,大多数人普遍认为导游员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既可以免费游山玩水,还可以赚取一定的收益,是一个一举夺得的工作,但是从业内人士看来,导游目前是一个高付出而工资低保障的职业。
我国导游员的收入构成主要是:少量基本工资或无底薪加上带团津贴加上回扣加上小费,并不负责劳动保险、住房等各种福利待遇。
(1)基本工资,只有少部分旅行社才有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多为几百元,绝大部分导游是没有底薪的。
(2)带团津贴,导游只有在出全陪时才会有,外语导游稍高,在旅游淡季,导游员不可避免地受到工作量小的影响而出于“半失业”状态,带团津贴少之又少。
(3)小费,在海外旅游团中较普遍,在国内特别是内地却很少见。
(4)回扣,成为导游收入的主源。
这种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金制,是导游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旅游业中旅行社削价竞争和旅游商店管理混乱等问题丛生的温床,对这一问题,旅游者媒体、旅游研究和管理者等大多数人一致将矛盾指向导游,一并归咎于导游的素质等,很少有人将此现象设想导游的薪金制度。
(五)新加坡导游管理新政策
新加坡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和适应旅游业不断发展的形势,新加坡旅游局修改了与导游管理相关的条例,对导游管理的具体措施作出了两项重要改革。
第一项重要改革是让持有执照的导游可以自行包车组团,允许领有执照的导游,在无需通过旅行社的情况下,能够直接与旅游巴士或其他客运公司配合,自行包车组团,可以不再需要依靠旅行社为他们提供客源。过去,导游必须与旅行社配合或自己申请注册一家旅行社才能够包车组团。
第二项重要改革是导游无需上课即可获得导游资格。旅游局希望吸引对旅游行业有兴趣、有热忱的专业人士加入。尤其是吸引对建筑物、历史、大自然、文化、艺术甚至是美食有深入了解的人成为专向导游。有意申请者,无需上任何导游培训课程,也无需相关旅游业经验。经负责官员的批准,就可以成为专项导游,开始带团。
二、对改变我国导游体制的几个建议
(一)加速旅行社内部机制的创新
旅行社迫使旅游企业必须转变经营观念,在提高企业素质上下功夫,靠质量和服务赢得游客,从而主动放弃那种用回扣建立利益分配链条,支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旧模式,转变到加快企业发展上来。
(二)改革导游薪金制度
旅行社要按月给导游基本工资,领取与其劳动相称的带团津贴,改变旅行社对导游只使用、不管理的局面,實行旅行社对导游的规范管理,导游只存在执行带团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旅游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旅行社的监管,导游出问题,找旅行社负责,从源头保证导游有旅游企业管理和控制。
作者单位: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杨琳曦(1983— ),女,四川成都人,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专业教师,主要从事世界遗产、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等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蔡家成.刍议国外导游管理体制及其成因[J].旅游学刊.1995,3:14—16.
[2]新加坡旅游局法[M].1964,01.
[3]刘春梅.中外导游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7:179.
[4]吴慧.导游资格认定制度改革的新思路—新加坡到有管理措施引发的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31:186-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