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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而言,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认为合同成立即是债产生时点,则是对债的一种片面理解。因为债又分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而侵权之债的产生,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以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形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侵权之债的产生时点,则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了他人侵害。债作为一类普遍的法律现象,应该具有统一的内涵,而不应由于作为非本质性特征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本文认为,债权是行为人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法律规定义务而导致的权利人获得的救济权。在民事领域,债权作为一种救济权,其原权利(又称基础权利)就是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当这种原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就产生了债权。